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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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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规范
日期: 2018-11-2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1.“摘要”的写法

“摘要”是科技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法学论文的“摘要”不说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写这篇的意义,而只说文章的内容或主要观点。

“摘要”不同于论文的引言或结论。有的作者不懂得这一点,往往不是通盘考虑后,用最准确、最简洁的语言来撰写,而是重复“引言”或“结论”中的文字,这是不妥的。

“摘要”应是报道性的,采用主动语态,禁止用“本文”、“作者”、“我”、“我们”等做起始语,直写“探讨······”、“研究······”、“认为······”等。

“摘要”的表述采用一般现在时,如“探讨······”,不表述为“探讨了······”,去掉这个“了”字。

除篇幅很长的学位论文外,“摘要”不分段,行文中不能加注释,以200字左右为宜,外文摘要以200个左右实词为宜。

“摘要”是对文章要点的摘取,不是提要,提要即提炼要点,提炼要点是第三人做的事情,摘要是文章的简略版,因此不能写为“提要”,也不是中心思想,中心思想也是第三人即读者的总结,摘要要求可以独立成文,是要点的客观表达。

2.“关键词”的选用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按规定一般每篇选3—8个,应尽量从《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用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words:”作为标识。

我认为关键词的提取原则应该是:领域界定,热词陈列。

示例:

关键词:《左传》;语言艺术;修辞;交际语言

从大量的作者来稿看,选用关键词不当的主要表现是漏列核心词。如,一位博士后刊发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一文,自列的关键词四个: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漏列了一个核心词:环境侵权。如果读者在网上点击所列第一关键词“因果关系”,肯定很难搜索出这一篇文章,当然也就看不到这篇文章。关键词选用得当与不当,直接关系到文章被浏览、下载,关系到文章的学术影响力。

3.篇名·署名·工作单位

篇名应简洁、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一般不超过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篇名,用较小字号另行起排。篇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

篇名一般采用陈述句,篇名末尾不加标点符号。篇名如果是由两个小单句构成,中间空一字格,不加标点。

示例:

加强法学研究 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篇名中及末尾不加注释号。

文章均应有作者署名。作者署名置于篇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标注于篇首页地脚位置。译文的署名,应著者在前,译者在后,著者前方用方括号表明国籍。各种补白短文,作者姓名亦可标注于正文末尾。

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写,复姓连写;名字的首字母大写,双字名中间加连字符,姓与名均不缩写。

示例:

ZHANG Ying(张颖),ZHUGE Hua(诸葛华),WANG Xi-lian(王锡联)

对作者应标明其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名及邮政编码,加圆括号置于作者署名下方。

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用逗号隔开;不同工作单位的作者,应在署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其工作单位名称之前加注与作者姓名序号相同的数字;各工作单位之间连排时以分号隔开。

示例:

张一川1,贾仁2,刘小山1,王小二1

(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河北石家庄050061;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4.正文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论文正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层次不宜过多,—般不超过5级。大段落的标题居中排列,可不加序号。层次序号应采用一、(一)、1、(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文中应做到不背题,一行不占页,一字不占行。

用字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除某些古籍整理和古汉语方面的文章外,避免使用旧体字、异体字和繁体字。简化字应执行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7月7日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标点符号使用要遵守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参考文献著录中的标点作为标识的用法另据其他规定),除前引号、前括号、破折号、省略号外,其余都应紧接文字后面,不能排在行首。夹注及表格内的文句末尾不用句号。著作、文章、文件、刊物、报纸等均用书名号。用数字简称的会议或事件,只在数字上加引号;用地名简称的,不加引号。外文的标点符号应遵循外文的习惯用法。

数字使用应执行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凡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一律用汉字。非公历纪年用汉字,并加圆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4位以上数字采用3位分节法,即节与节之间空1/4字距。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作单位。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应使用汉字。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所表示的概数均使用汉字数字。

5.“注释”与“参考文献”

“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比如文章讲某个问题目前学术界讨论得很热烈,而在正文中又对讨论情况不作介绍,这就可以标出一个注释序号,在当页地脚或文末详细说明。“注释”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作序号;而“参考文献”的著录是标出文中这段话(引文)或这一观点是出自哪本书或哪篇文章,用带方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作序号。“参考文献”的著录标于文末。“注释”与“参考文献”是有严格区别的。从大量的来稿看,有的“注释”与“参考文献”分辨不清,有的将“参考文献”统统列为“注释”,这是不对的。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

(1)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其排列顺序以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为准;参考文献列表时应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示;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

(2)各种参考文献的类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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