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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刘敏】论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
日期: 2024-07-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刘敏,男,江苏海门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摘要: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是指在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家事司法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家事司法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方面的伤害,帮助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纾解负面情绪,从而使得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既是应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又是落实家事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既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又具有法学理论支撑。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需要构建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完善家事调解制度、健全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制度、确立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制度,同时,要求转变法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态度、行为和角色。

关键词:家事司法;愈疗功能;愈疗法理学;愈疗性家事司法


引言

对于普通民事诉讼即普通财产型诉讼来说,法院的任务就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审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要法院从法律上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的任务也就完成了。而对家事司法来说,家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存在情感冲突和负面情绪,如果法院仅仅从法律上处理家事纠纷,而不去帮助当事人消除或者减缓负面情绪,往往不能产生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和谐,最终将不利于家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可见,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家事司法不能仅仅从法律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还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心理方面的伤害,帮助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纾解负面情绪。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了家事司法的特殊性,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提出要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家庭成员疏导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提供心理支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家事司法关注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健康,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家庭成员疏导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实际上,就是要求家事司法发挥愈疗功能。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已经开始关注愈疗性家事司法和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但究竟什么是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为什么要确立和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如何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尚未展开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家事司法的功能理论,促进家事司法正义的实现,有必要对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进行深入研究。

有鉴于此,本文拟采用法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阐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涵义,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论证我国确立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正当性,并从构建愈疗性家事司法制度和转变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态度、行为与角色的视角论述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一项特殊的功能

家事案件包括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诉讼案件以及探望、监护等家事非讼案件,家事司法就是法院处理这些家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或者司法活动。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是指在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家事司法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家事司法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方面的伤害,帮助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纾解负面情绪,从而使得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这里的愈疗效果是指心理上的愈疗效果,具体是指减轻人的心理上的伤害,使人心理更加健康。

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独立性。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是家事司法的一项独立功能,它独立于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是家事司法所发挥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功能;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是家事司法所发挥的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修复和重建当事人之间人际关系的功能。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强调的是解决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纠纷解决功能是法律层面的功能,并且属于司法性质功能范畴;而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发挥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可以增加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减少反愈疗效果,该项功能不属于法律层面的功能,更不属于司法性质的功能,而是属于心理层面的功能。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强调的是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修复或者重建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而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要求家事司法尽量减轻人的心理上、情感上的痛苦或伤害,使人的心理、情感更加健康,这一功能与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有着显著的区别。尽管愈疗功能的确立和发挥有助于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实现,然而,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并不一定是为了实现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例如,为了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要求家事司法程序的运行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但家事司法程序的运行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并不一定是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与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是家事司法同时并存的功能。愈疗功能的独立性已经被我国家事司法实践认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着力于法院(审判)功能上的转变,逐步向调整、修复、救治复合功能转变,形成了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修复、心理创伤救治等多重功能复合的价值追求。这里的法律关系调整体现了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社会关系修复体现了家事司法的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心理创伤救治体现了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

第二,补充性。家事司法本身还是司法,基于诉讼基本权即裁判请求权保障之要求,家事纠纷当事人当然有权诉诸司法,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其纠纷。因此,纠纷解决功能是家事司法的基本功能。对于家事案件来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与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往往交织在一起,而且人际关系冲突往往是法律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对家事案件的处理,不仅要着眼于从法律上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争议,还要着眼于从人际关系调整的角度帮助当事人修复或者重建人际关系,以消除、缓解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因此,家事司法应当具有人际关系调整功能,人际关系调整功能也是家事司法的基本功能。纠纷解决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共同构成家事司法的基本功能。与纠纷解决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在家事司法功能中的地位不同,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并不是家事司法的基本功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具有补充性。

愈疗功能的补充性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补充性意味着愈疗功能可以弥补纠纷解决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两项功能的不足。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关注的重点是家事纠纷的解决,只要家事纠纷在法律上解决,该功能就已经实现。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不考虑家事司法是否会给当事人产生愈疗或者反愈疗效果。然而,没有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发挥,即使家事纠纷解决了或者说案结了,但当事人的心结尚未解开,甚至通过诉讼反而加重当事人的负面心理。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可以弥补纠纷解决功能的不足,在家事纠纷解决的同时,尽量减少反愈疗效果,增加愈疗效果。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关注的重点是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调整,家事司法通过帮助当事人修复破损的人际关系或者帮助当事人重构人际关系,以实现人际关系调整功能,促进家庭和谐。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关注的重点是当事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帮助当事人消除或缓解负面心理和负面情绪,努力保护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免受当前和未来的伤害。减少家事司法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心理伤害并不是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关注的重点,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可以弥补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不足,给予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庭更多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补充性意味着愈疗功能不可能凌驾于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之上,更不可能取代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

第三,有限性。家事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意味着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已经通过家事司法解决了。而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有一定的限度,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只是期望家事司法能够产生最大的愈疗效果,并将反愈疗效果降到最小。我们不能无限夸大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不能完全指望家事司法愈疗功能彻底消除当事人的负面心理。这是因为,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法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心理干预服务,而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有时仅仅通过家事司法过程中的心理干预是不够的,还需要在诉讼外进行长期的心理干预。而且,与法院为解决纠纷而作出强制性的判决以及法院为调整人际关系而强制要求当事人参加父母教育不同,有些心理干预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法院不能对其强制进行心理干预。


二、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确立的正当性

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具有充足的理由,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既是应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又是落实家事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既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又具有法学理论支撑。

(一)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是应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与普通财产案件相比,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家事案件特殊性包括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情绪状况的特殊性、家事案件当事人需求的特殊性、家事案件影响的特殊性等。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我国确立和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

第一,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情绪状况的特殊性要求家事司法确立愈疗功能。普通财产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不存在情感纠葛,而家事案件当事人往往是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家事案件的发生往往表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属之间存在情感纠葛,这些存在情感纠葛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存在心理上、情绪上的问题。10年之前,美国高冲突人格理论的权威专家比尔·埃迪(Bill Eddy)律师指出,凭他的经验并通过他的观察,出现在家事法庭中的大多数家庭都是父母一方或双方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家庭,这些心理问题以法律问题呈现出来。在我国的家事司法中,也存在比尔·埃迪所发现的现象,不少当事人存在心理情绪方面的问题,家事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存在愤怒、埋怨、仇恨、讨厌、痛苦等负面情绪。我国有从事家事审判的法官指出,在家事审判中,当事人心理问题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存在,内心充满焦虑、抑郁、愤怒、委屈、痛苦、失败、悔恨。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如果法院仅仅从法律上作出一个判决,不注意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来帮助当事人处理心理方面的问题,家事纠纷往往得不到彻底解决,甚至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纸判决或许能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心结”。而“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在我国,家事案件当事人自伤、伤害对方当事人甚至伤害法官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在于家事司法并没有真正发挥愈疗功能。相反,如果法院注意发挥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有时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愈疗效果,家事案件当事人会冰释前嫌,消除埋藏在心中的不满和怨恨。有法院在家事司法中通过心理咨询发挥愈疗功能,缓解了死亡婚姻及其他类型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减少憎恨。可见,在家事司法中,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情绪的特殊性,要求法院提供心理方面的服务,以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有学者指出,鉴于家庭进入法院的复杂性,法律补救措施在缺乏额外服务时往往无效。家事法院必须提供一系列社会服务,有效解决与家庭相关的社会和心理问题。为应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情绪的特殊性,我国有必要确立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

第二,家事案件当事人需求的特殊性要求家事司法确立愈疗功能。家事案件当事人有多元利益需求,他们不仅有法律诉求,而且有情感上、心理上的需求。家事案件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曾经具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家事案件的发生难免会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因此,家事案件当事人希望家事司法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或者给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伤害。2014年,美国家庭与和解法庭协会(AFCC)主席迪克·奥特曼(Dick Altman)任命的接近家事法院服务工作组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家事司法中,人们对接近司法或者说诉诸司法的理解不仅仅限定在接近司法获得公正审判,而是包括关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结果,关注家事纠纷当事人心理健康,更多地关注家庭法专业人员帮助改善家庭关系,特别是分居和离婚后的父母关系和亲子关系。可见,人们不仅希望通过家事司法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还希望家事司法关注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帮助当事人调整人际关系。在家事司法中,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通过愈疗性司法机制可以满足当事人情感需求、心理需求特别是要求家事司法关注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健康的需求。因此,从关注和满足当事人多元需求角度看,我国有必要确立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

第三,家事案件影响的特殊性要求家事司法确立愈疗功能。普通财产案件影响的只是案件当事人本身,而家事案件影响较为特殊,家事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还会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家庭和谐。未成年子女虽然不一定是家事案件程序上的当事人,但在涉及抚养、探望、监护等家事案件中,案件的处理会直接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仅如此,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孩子会经历一系列情感变化,多数是恐惧、被抛弃感、被拒绝感、悲伤、焦虑、孤独、冲突的忠诚感、愤怒、内疚等。为了关爱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需要家事司法确立和发挥愈疗功能。家事案件的处理涉及家庭和谐,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减缓或者消除负面情绪,甚至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解开心结,这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实现家庭幸福。

(二)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是落实家事司法人性化的要求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我国确立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更是落实家事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大多是家庭成员或者具有亲属关系,这些人是有感情、有亲情或有血肉联系的人。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以人性为基础的人伦关系,家事案件表面上是法律争议,背后隐藏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复杂的情感冲突和人际关系冲突。法律争议只是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复杂的情感冲突和人际关系冲突在诉讼上的表现。日本学者指出,家事司法的对象并不是单纯的案件,毋宁是与案件相关的人本身。对家事案件需要温暖而富有人性地处理,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小岛武司教授指出的,通常的民事诉讼理想在于公正、妥当、廉价、迅速,而家事司法应当体现崭新理想即“人间的温情”,人事诉讼、家事审判和家事调停都必须始终坚持这一理想。对家事案件的温暖处理需要在家事司法过程中关爱作为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对家事案件的温暖处理体现了家事司法人性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司法人性化提出了要求,在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在我国,家事司法人性化本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在家事司法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求家事司法关爱当事人、关爱未成年子女、关爱家庭,构建人性化的家事司法制度。

家事司法的人性化要求家事司法做到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家庭人文关怀。家事司法人性化内在地要求法院给予当事人心理上的关怀,而不能仅仅依照法律冷冰冰地处理案件。给予当事人心理上的关怀要求法院在家事司法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减缓或者消除情感冲突,减缓或者消除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这也就要求家事司法必须确立和发挥愈疗功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有助于缓解或者消除当事人的负面心理,帮助当事人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这正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关怀;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还可以帮助家事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调整不良情绪,树立良好的心理状态,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与发挥可以帮助家庭成员打开心结,促进家庭和谐,这体现了对家庭的关爱。

(三)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

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有充足的实践基础,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是我国家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尽管愈疗性司法概念最早来自于国外,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国家事司法不关注愈疗功能。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各地法院通过各种办法消除和减缓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尽量减少和缓解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负面心理。实际上,我国法院在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在注意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并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

第一,通过设置温馨的家事法庭或家事调解室,以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许多法院设置了圆桌家事法庭或者客厅式家事法庭,对家事法庭或者家事调解室进行专门设计、装修。例如,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打造符合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理念的家事审判场所和客厅式家事调解室,调解室整体设计简洁大方、视野开阔、色调明快,配合沙发、鲜花、音乐等,让当事人能够缓解紧张、焦躁、愤懑、悲伤等负面心理情绪,从而达到愈疗效果。有些法院,放置在家事案件当事人面前的座签不再是原告、被告等对立色彩明显的座签,代之以“丈夫”“妻子”“子女”“父母”等当事人在家庭中的真实身份,从而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第二,通过改变对抗式的庭审模式,以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按照对抗式庭审模式,家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庭上不断指责对方,列尽对方的“不是”,放大对方的缺点,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加剧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对抗冲突,导致当事人心理受到二次伤害。为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一些法院改变对抗式的庭审模式,采用修复式的庭审模式。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通过两种方式来修复情感:一是通过开展“修复式询问”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细节、感情经历,例如,请列出对方的主要优点,请回忆对方曾经做过的让他最感动的一件事;二是庭审前通知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准备影像资料、求婚物品、结婚生子录像、全家福相册等,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播放或展示。这些情感修复方式恰当地运用于家事案件庭审中,可以平复当事人的情绪、修复感情,起到愈疗效果。

第三,通过多种机制处理家事案件,以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在家事司法过程中,家事调解、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机制的运用有助于消除和缓解当事人之间心理对抗、缓解当事人的情感冲突,从而达到愈疗效果。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家事案件的审理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需要相关专业领域人员的配合与协助,探索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为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妥善处理家事案件,各地法院在家事司法中实施了家事调解机制、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和心理疏导机制。

上述这些家事司法的实践探索,表明我国已经开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愈疗性家事司法实践,尽力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将上述这些为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而取得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与升华,就是要求我国家事司法确立愈疗功能。质言之,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实际上是对我国家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与升华。

(四)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具有法学理论支撑

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确立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不是传统法理学,而是愈疗法理学。传统法理学往往不关注法律对人的心理、情感的影响,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愈疗法理学的诞生使得这一状况逐步发生改变。在这一时期,美国波多黎各大学、亚利桑那大学法学教授大卫·韦克斯勒(David B. Wexler)与迈阿密大学法学、精神病学和行为科学教授布鲁斯·威尼克(Bruce J.Winick)探索法律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研究法律对人的情感和心理健康的影响以及法律如何成为愈疗剂发挥作用,从而创立了愈疗法理学。愈疗法理学是利用跨学科的方法研究法律心理愈疗可能性的学科,愈疗法理学希望以更丰富的方式看待法律,即在保持与正义、正当程序等其他重要的法律价值一致的情况下重塑法律,以改善受到法律影响的个体的心理状况,增加法律在心理方面的愈疗效果,减少反愈疗效果。这里的法律不是指书面上的法律,而是指实施中的法律,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程序也包括法官、律师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的行为。愈疗法理学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综合性的、创新性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或者工具。

家事案件当事人存在情感问题、心理问题,愈疗法理学特别适合应用于家事司法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家事司法领域构建愈疗性司法(Therapeutic Justice),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而愈疗法理学正好可以提供法学理论支撑。例如,在美国,随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和心理问题通过诉讼出现在法院,针对传统司法模式存在只解决法律问题而不解决法律背后的社会和心理问题的缺陷,出现了问题解决型法庭(Problem-solving Courts),将解决法律背后的问题作为司法的重要目标。问题解决型法庭的出现表明一种合作的、 跨学科的解决问题的新的司法方法的诞生。美国的问题解决型法庭是一种具有愈疗效果的司法方法,现在这种问题解决型法庭的司法方法已经扩张到家事司法领域,愈疗法理学可以为这种新的司法方法提供理论基础。

在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黛比昂(Debbie Ong)在2020年5月21日和2021年2月4日所作的家事司法法院工作计划演讲中提出,新加坡的家事司法系统采用愈疗性司法,通过多学科的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愈疗帮助。在新加坡最高法院公布的某家事案件判决中,上诉法院就愈疗性司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判决指出,家事司法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及其子女在各个方面尽可能多地获得治愈,以便他们在生活中尽可能积极地向前迈进。愈疗性司法不只是一种理想,而且是必须品;它不仅是理论上的,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关系构成作为家庭的精髓,当家庭关系破裂时,这些关系(配偶之间以及每个配偶与孩子之间)都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不能(至少不能完全)通过物质补偿的方式来修复,需要进行治疗。为推动愈疗性司法,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制作了有关愈疗性司法的宣传材料——《愈疗性司法:家事司法的正确心态》,供家事案件当事人学习。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的愈疗性司法的法学理论基础也是愈疗法理学。

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愈疗法理学已经开始被我国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接受。愈疗法理学运用于家事司法,就是致力于解决家事案件当事人法律争议背后的问题,关注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愈疗法理学可以为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提供法学理论支撑。


三、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实现路径

家事司法制度设计和运行既有可能产生愈疗效果,也有可能产生反愈疗的效果。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就是要使得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最大化、反愈疗效果最小化。为此,我们需要仔细考虑家事司法的所有方面对愈疗功能产生的影响,尽量增加家事司法的愈疗效果,减少家事司法的反愈疗效果。本文着重从构建愈疗性家事司法制度和转变法律工作者的行为、态度以及角色两个方面探讨在不影响公正、效率等基本价值的前提下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愈疗性家事司法制度

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实现需要依靠多学科的专业人员、利用多学科知识、采用多种机制处理家事案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普通财产型诉讼为基础而制定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并没有充分考虑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当然也就没有特别考虑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需要构建愈疗性家事司法制度。愈疗性家事司法是一种运用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知识处理家事案件的新的司法模式。有学者指出,在家事司法领域,愈疗法理学应努力保护家庭和儿童免受当前和未来的伤害,减少情绪波动,促进和维护家庭和谐,并提供个性化、有效率和效果的家事司法。在我国,构建愈疗性家事司法制度需要构建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完善家事调解制度,健全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确立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制度。

1.构建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

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意味着家事审判制度在坚持公正和效率等基本价值基础上,通过制度设计尽可能让家事审判在当事人的心理方面增加愈疗效果,减少反愈疗效果,使得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普通民事诉讼制度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愈疗效果。例如,如果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也有可能减缓或消除当事人心中的怨恨和不满,减少负面心理。但普通民事诉讼制度尚不属于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因为利用普通民事诉讼制度处理家事案件尚不可能实现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需要建立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

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的建立需要从立法目的、审理原则、具体制度等方面体现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要求。确立和发挥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根本目的在于关爱当事人、关爱未成年子女、关爱家庭,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需求,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促进家庭和谐,从而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因此,我国应当将这一根本目的作为家事审判制度立法目的,尤其要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家事审判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有助于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特殊制度。我国需要构建的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主要有:(1)家事调查员制度。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要求法院不仅要厘清当事人之间法律上争议,而且要明确当事人法律争议背后的情感冲突情况。为把握隐藏在法律争议背后的情感冲突情况,在家事审判机制中应当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通过家事调查员的家事调查帮助法院查明当事人情感冲突等引起法律争议的根本原因,让法院了解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况、情绪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心理疏导等相关家事司法服务,以实现愈疗效果最大化。(2)未成年子女利益代表人制度。在法院处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探望权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未成年子女意见被忽视,往往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痛苦和心理怨恨。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要求法院在抚养权纠纷案件、探望权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等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家事案件中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发挥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家事审判中应当有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机制,除了法官直接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机制、家事调查员制度外,我国还应当建立未成年子女利益代表人制度,在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存在利益冲突、父母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其他必要情况下,由法院指定未成年子女利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诉讼,更好地保障家事司法中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3)家事审判不公开制度。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7条和第151条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应当公开宣告。可见,我国家事案件并没有完全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家事案件当事人存在复杂的情感冲突,如果公开审理以及公开裁判文书有可能加剧情感冲突,加重对当事人甚至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因此,对于家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实现不公开审判制度。家事案件审理过程原则上不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裁判文书在宣告时,只宣告判决主文;人民法院对社会公众公开家事案件裁判文书,不得泄露足以识别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未成年人身份信息。(4)其他制度。其他有助于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制度包括离婚证明书制度、家事案件回访制度等。

2.完善家事调解制度

家事纠纷与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有本质的不同,家事纠纷在法律纠纷背后隐藏着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情感冲突和人际关系冲突。因此,对于家事纠纷,尽量不要以对抗性的方式处理,鼓励各方集中精力解决问题,而不是纠结过去的伤害,以便为他们自己及其子女找到可行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家事调解是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有效纠纷解决机制。家事调解可以促使当事人双方消除误会,解除心理“疙瘩”,减少怨恨,增进理解,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从而减轻或消除心理痛苦,甚至产生精神愉悦。“如果调解过程和结果能够减少痛苦和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那么,这个程序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是具有愈疗性的。”家事调解在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发挥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我国应当完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就是指在家事司法过程中由调解人员利用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使家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家事调解包括诉讼开始之前在法院主导下的家事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家事调解。在诉讼开始之前,家事调解应当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即对于诉讼请求事项当事人能够处分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在起诉之前申请法院进行调解;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调解可能的,法院还可以组织调解。由于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对家事纠纷的调解,不仅要把握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还要把握争议的法律事实的周边事实,例如情感方面事实、心理方面事实。因此,家事调解需要由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家事调解员应当有性别平等意识,要懂心理学、社会学知识,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特别是要有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婚姻家庭生活经验。

3.健全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

在家事司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有时是由于当事人不会处理人际关系造成的,例如,夫妻不会处理人际关系,导致猜疑、怨恨,长此下去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甚至破裂。因此,法院对家事案件的处理,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如果不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那么,即使案件结了,当事人仍然不会处理人际关系,当事人的不满、怨恨并没有消除。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法院既要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争议,又要帮助当事人缓解或者消除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怨恨,这就有必要在家事司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是指在家事司法中强制要求或者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帮助当事人学习掌握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知识和技能,促使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有所规定,但很不完善。因此,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有必要健全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

4.确立心理疏导制度

心理疏导机制对于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发挥具有直接的作用。那么,究竟什么是心理疏导呢?从广义上说,针对个体心理活动(认知、情感、思维等)进行干预的过程都属于心理疏导。广义的心理疏导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以及其他涉及人的心理干预技术;狭义的心理疏导不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是指狭义的心理疏导,是指利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受到情绪困扰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心理上的疏通、引导,纾解其负面情绪,帮助他们从错误的认知中解放出来,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心态的心理干预活动。家事司法中心理疏导的工作对象不包括具有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和重性精神病的人。有法院明确规定,心理疏导员仅对家事案件当事人因家事案件所造成的心理不健康进行调适,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用于解决一般性心理问题的调适和心理疾病的辅助治疗,带有明显的治疗倾向;而心理疏导可以用于一般性心理问题的调适,更多用于解决发展心理调节,帮助个体解决情绪困惑和发展困惑。第二,工作性质不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是一种职业;而心理疏导是一种技术。第三,主体要求不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要求工作主体具有全面系统的心理学理论和应用技术;而心理疏导掌握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和疏导技术即可。尽管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有区别,但有时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互有重叠,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是不能截然区分的一个连续统一体。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需要在家事司法中建立心理疏导制度,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心理疏导机制适用的案件、适用情形等作出规定。

(二)转变法律工作者的态度、行为和角色

家事司法中法律工作者的态度、行为和角色对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发挥具有特殊的作用,即使在现行程序制度不改变的情况下,家事司法中法律工作者态度、行为和角色的转变,也可以使得家事司法发挥愈疗功能。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法官和律师可以不考虑愈疗功能,其态度、行为、角色即使不利于实现愈疗功能,也没有关系。而在家事司法中,为实现愈疗功能,必须要转变法律工作者的态度、行为和角色。这里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等,这里的转变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型诉讼而言的,即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家事司法中具有与普通财产型诉讼不一样的态度、行为和角色,以有利于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实现。

1.法官态度、行为和角色的转变

愈疗法理学要求所有法官认识到他们的言行举止都会影响到在法庭上站在他们面前的人。家事案件当事人难免会有一些负面情绪,有的充满愤怒、仇恨,他们带着怨气走进了法院。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应当以热情、友善、耐心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在与当事人相处时,法官和颜悦色会拉近法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当事人愿意向法官倾诉纠纷发生的真实原因,让法官有针对性地处理家事案件,反过来帮助当事人消除或者减缓心理的怨恨。在与当事人相处时,法官友善的微笑有可能缓解当事人紧张、怨恨等负面心理。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有耐心,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家事案件不仅仅是法律争议,法律争议背后往往隐藏着引发法律争议的真实原因,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不能像处理普通财产案件的法官那样只需要听取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陈述,他们除倾听当事人对法律要件事实的陈述之外,还要倾听当事人对法律要件事实背后的情感事实等其他有关事实的陈述。在把握家事案件全貌的基础上,法官决定选择采用家事审判、家事调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或心理疏导机制,从而有针对性地处理家事案件,达到愈疗效果。

法官处理家事案件不仅要转变态度,而且要转变行为、角色。在处理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官自己会进行家事调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和心理疏导的话,那么,法官要扮演多重角色,从事多种行为,法官不仅要扮演审判员角色,还要扮演家事调解员的角色,甚至还要扮演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疏导员、家庭治疗师等角色;如果法官没有足够的能力从事家事调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和心理疏导的话,那么法官要当好总指挥角色,除了审判以外,法官要协调安排好专业的家事调解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参与家事案件的调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或心理疏导等。在家事司法过程中,通过法官行为和角色的转变,促使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真正得以发挥。

2.律师态度、行为和角色的转变

仅仅有法官态度、行为和角色的转变,而没有律师态度、行为和角色的转变,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发挥会大打折扣。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律师态度、行为和角色的转变。这是因为,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的行为方式都不可避免地对当事人产生心理上或者愈疗上的影响。代理家事案件律师要从“赢—输”心态转向合作心态,尤其是对于存在抚养、探望、赡养等长期关系的当事人,律师更要帮助当事人转变对抗心理,转向合作心理。律师也需要耐心倾听家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特别是对案件背后原因的陈述,全面把握家事案件当事人的需求特别是其真正的诉求,而不是仅仅了解家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主张。律师在把握家事案件的全貌以后,协助法院做好家事调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如果律师本身有能力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做好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心理疏导工作,那么,律师也可以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做好这些工作。


结语

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不仅仅是愈疗法理学应用于家事司法的结果,更是立足我国实际、对我国家事司法实践中实践经验包括原创性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凝聚了中国经验、凸显了中国特色。家事司法愈疗功能的确立,体现了新时代我国家事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加彰显我国家事司法的人性化。在理论上研究和确立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家事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特别是构建中国自主的家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打破了人们对传统司法功能的认知,确立了全新的家事司法功能理论,实现了家事司法功能从一元论向多元论的转变,促进了我国家事司法功能理论的完善。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对我国家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除要求我国家事司法在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争议和帮助家事案件当事人调整人际关系之外,还应当关注家事司法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即在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家事司法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家事司法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方面的伤害,帮助其纾解负面情绪,从而使得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家事司法程序制度设计、家事司法程序运行、法官和律师的态度、行为和角色转变等方方面面系统考虑如何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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