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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研究之一|高翔】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的建构
日期: 2024-09-1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高翔,男,重庆万州人,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


摘要我国民事解纷体系在政法传统、诉源治理、一站式多元化解、公共法律服务、民事诉讼教义学语境下存在多重表达,具有政策主导、多主体推动、承担治理功能等制度背景,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凸显出各解纷主体形式衔接、角色定位缺失、规则之治不足、当事人主体性欠缺等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下,民事解纷体系的构建应致力于为建设高水平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系统和普惠型民事解纷体系,从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走向司法制度强国。在建构逻辑上,以系统观念定位民事解纷体系的结构功能关系,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推动多边治理下的司法规则中心,在教义学下实现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在具体路径上,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分类实施、当事人选择为主与国家引导为辅、民事诉讼程序分层配置、现代科技支撑等机制。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普惠型民事解纷体系;解纷方式选择权;分类分层;司法规则中心主义


引言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在我国是既有深厚历史传统又得到充分当代发展、既具鲜明本土化底色又有全球化对话空间的论题,在实践上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上相关中央政策与地方立法蔚为大观,在理论研究上持续受到关注。制度史研究方面,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明清以来萌芽并勃兴的行会调解、革命传统文化中的根据地司法调解进行研究。上世纪末肇始的审判方式改革带动民事纠纷多元化解理论研究达到顶峰后逐渐回落,主要集中于多元解纷的基础理论、各类解纷方式的专门化、类型化和全球多元化解纷机制比较研究。近年来,面对法院较突出的案多人少的矛盾,理论界亦从诉源治理等方面进行探讨。然而,研究视野偏重于国家治理大势或微观解纷程序某一端,法理学界侧重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宏观考量,民事诉讼法学界集中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对民事解纷的体制性研究关注不足;研究对象散点分布于具体解纷制度原理和运行;研究方法局限于法政策学、法制度学或法教义学某一方面,理论指导和路径指引较为有限。

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使得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成为题中之义,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方法体系对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具有内在指引作用,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全新范式。在理论、规范和实践持续积累的现有论域基础上,以法政策、法制度、法教义贯通的多元视野和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法政治学跨学科的学科视角,运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围绕“体系化”阐释诉讼与非诉讼、民事各解纷方式之间的协调衔接以及民事解纷中国家与当事人的关系,探讨民事解纷体系构建中的制度冲突解决之道,试图构建体现中国式现代化要求、逻辑与体系自洽的民事解纷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贡献。


一、我国民事解纷体系的多重表达

(一)政法治理传统下的民事解纷体系

自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以来,民事纠纷解决便作为红色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至陕甘宁边区政权时初步成形,涌现出影响深远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形成政法传统,再至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直至《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现党管政法法治化,政法治理传统一直是我国民事解纷的重要内在因素。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格局以及平安中国建设中,党委政法委通过市域治理以及平安建设等中心任务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予以体系整合和协同行动,司法机关和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民事解纷。肇始于浙江并在全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调处中心成为政法治理传统下民事综合解纷体系的核心载体。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调处中心由党委政法委统筹建设,整合综合治理、信访办理、公共法律服务、诉讼服务等实现多中心一体化,采取场所、人员、机制集中和常驻、轮驻、随驻,推动诉讼、调解、仲裁、公证等各类解纷力量进驻,形成“一窗受理、集成联办、诉调对接、一站化解”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作为综调中心重要力量,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入驻成建制或以团队方式入驻,职责主要为指导诉前调解、登记立案、司法确认、简案速裁等。综调中心对包括民事起诉在内的各类诉求“一窗接受、统一分流”,首先分流至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调解,再视调解情形进行司法确认或转法院登记立案。综调中心是政法治理传统下民事解纷体系的新实践,将民事解纷置于社会治理格局视域,由政府、司法、社会协力推进纠纷治理,实现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某种意义是根据地时期综合调解委员会的当代政法实践,彭真同志对综合调解委员会的评价是其可解决大量问题,便利群众,有利生产,有利团结。

(二)诉源治理下的民事解纷体系

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与相关机构对纠纷预防、化解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的纠纷得以化解并采取联合治理的持续过程。从纠纷发生学原理解释,诉源治理内涵具有三层次: 从社会治理层面减少民事纠纷发生、通过非诉讼方式减少已发生的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形成诉讼、通过非诉讼方式分流法院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从中央政策层面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时,再次指出我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2021年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标志着诉源治理在中央政策层面形成规范体系。从法院层面看,为解决法院系统愈发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制发《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意见》,指出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发挥法院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从诉源治理的产生、形成、演进和发展过程分析,诉源治理初期动力机制是由法院因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而提出,其社会治理价值逐渐得到中央政策认可,在政策推进上呈现司法政策与中央政策交替推进、逐步定型的过程,诉源治理逐渐从法院主导主推转而成为党委工作尤其是平安建设和社会治理建设的重要环节。基于诉源治理内涵层次的差异,诉源治理的目标对象亦存在减少诉讼案件数量、纠纷源头预防、促进诉讼案件高效审理等差异。至于诉源治理的具体路径,系对“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各种具体实践,包括法院外部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大调解以及内部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等。基于此,需进一步界定司法在诉源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厘清诉源治理内涵三层次的表达方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周边概念的关系以及与大调解等传统实践的外延边界。

(三)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下的民事解纷体系

自本世纪以来,多元解纷一直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重要内容,已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多元解纷正式成为国家改革与法治的重要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将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全国法院普遍建成集起诉立案、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多元解纷、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等功能为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其他非诉讼解纷力量实体入驻或建立对接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在线司法确认、在线调解和在线诉讼。

法院一站式建设不同于既往多元解纷体系建设的最大特征,在于诉讼服务与多元解纷相结合且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运行,将诉讼服务、多元解纷等要素植入一站式之中。诉讼服务对象除了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外,也包括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一站式为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服务,实现民事解纷体系整体优化。通过现代科技应用实现实体场景与在线服务双维运行,使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更具可能,使当事人的程序利用更为便捷。法院一站式建设作为司法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式,使得司法不再仅被视为通过行使审判权最终裁判争议的场所,同时也是为解决民事纠纷搭建一站式平台的中间站,以便统合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以及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与诉讼服务相融合的发展路径。

(四)公共法律服务下的民事解纷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司法行政机关四大职能之一。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来,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入高速发展期。国家层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2022年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所规划的公共法律服务,包括大调解、仲裁与公证等非诉讼解纷方式,故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视为非诉讼服务中心。各地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中普遍将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作为主体内容,同样强调一站式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基本全覆盖,形成中国特色多元解纷机制的司法行政实践。

基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系统集成,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一定程度成为诉讼服务体系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衔接,两者调整范围、衔接方式、平台建设的关系成为新实践中的新问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的民事解纷体系还需与党委政法委统筹推进的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明确各自定位,还需分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的民事解纷体系与诉源治理体系的相互关系与定位,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在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运行下的分类规范仍然尤为必要。

(五)民事诉讼教义下的民事解纷体系

民事诉讼教义学是以制定法为中心提供体系化民事诉讼知识体系,由学者、法官、律师等不同法律职业通过评注使得法律从立法之始就被体系化解释并对应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通过教义学概念与理论的提出对既有体系进行漏洞补充。在民事纠纷已诉讼系属进入诉讼程序后,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价值取舍、诉讼程序的繁简配置不仅决定诉讼程序推进,也影响非诉讼方式的选择与发展。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中,社会意识变化和民事实体法进步推动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中国民事诉讼体制从职权干预型转向当事人主导型。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必然推进以程序保障为核心的程序公正,在诉讼程序设置上朝着精细化、精密化方向发展,这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及其司法解释实施中得以体现。基于提升诉讼效率价值考量和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推进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采取改革试点与法律修正同步推进的方式,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判组织等方面实现简化。通过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价值冲突与取舍成为讨论焦点,对民事解纷体系构建具有较大影响。经过多轮的繁简分流改革,程序简化某种意义已基本达到极限,长远来看不可能是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民事纠纷形态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构应考量的因素,亦会影响相应的纠纷解决制度,民事纠纷形态指诉在所涉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外在形态。所涉主体可能涉第三人或多数人诉讼,需通过共同诉讼制度、第三人制度予以解决;所涉客体指作为法院审理对象的诉讼标的,如何理性解释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构建中国化诉的客观合并等制度,是既涉及诉内程序,又影响诉源治理的重要程序改革。


二、我国民事解纷体系多重表达的分析

(一)民事解纷体系多重表达的制度背景

我国民事解纷体系表现出多重表达,政策构成了多重表达的制度背景。政策在我国政治运行、社会活动、司法运行中的作用从未减弱而呈现逐渐增强的趋势,我国民事解纷体系的多重表达均在政策推动下形成,包括中央政策、国家部委条线政策、司法政策、地方政策。

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同心圆”政治结构的中轴,在政治生活、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等方面居于领导地位。中央政策在其中起到最高指引作用,党中央针对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公共法律服务、市域治理现代化均制发专门政策;国家部委条线政策和司法政策既推动中央政策出台,又对中央政策进行细化实施;地方政策扮演先行先试、具体实践等角色。这表明在历时性与共时性问题交错并存的当代中国,政治与法治、治理与司法的共生关系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逾越的现实问题。我国民事解纷体系的各表达方式最终被中央政策认可,背后主要由相关国家部委条线政策推动。

显著的多主体多视角推动是政策推动背景下的附产品与显性特征。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分别从市域社会治理、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视角推动民事解纷体系建设,诉源治理最初由法院系统推动后逐渐转向党委政法委主导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与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延续两大奇迹是党的中心任务,有效化解民事纠纷是实现党中心任务的题中之义。承担维护稳定职责的党委政法委、专司裁判职责的法院、统筹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司法行政机关均担负保障党中心任务实施的职责,均在探寻解题之道。

承担治理功能是我国民事解纷体系各表达方式的另一重要制度背景。党委政法委推动的民事解纷体系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改革的组成部分,从纳入之时便有鲜明的基层社会治理色彩。司法行政机关推动的非诉讼解纷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组成部分,不同于司法鉴定、律师服务等一般公共法律服务,因其介入纠纷解决而与社会治理有明显交错。法院通过入驻当地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方式,主动纳入基层治理格局。诉源治理同样存在浓厚治理思维,无论是减少纠纷产生的源头治理,或是侧重于减少法院案件数量的“案源治理”,均强调综合治理思维与方式的运用。究其根源,仍是政法治理传统下政治与法律紧密结合以及法律的治理化形成的法律实践模式,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司法运行、权利救济的重要制度与实践逻辑。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实施须服务服从党关于发展与治理的中心目标,强调党在各种国家权力间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则强调相互配合。基于此,我国民事解纷体系各表达方式虽由多主体推动,但在功能设定上具有相当同一性。

(二)民事解纷体系多重表达的积极作用

其积极作用首先体现在推动民事解纷格局从司法一元转向司法社会二元。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院作为专司解纷之职的裁判机关并配以严谨完备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力,司法素来被认为是纠纷解决的中心场域和主要场所;非诉讼解纷方式起辅助作用,体现为调解与诉讼相分离以及司法与ADR的关系,从而形成司法中心主义。在市域治理、一站式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主体多重话语推动下,我国民事解纷格局实际已由司法中心主义逐渐转向诉讼与非诉讼双中心并行主义。双中心并行主义的实质是同等强调非诉讼解决与司法解决,两者地位同等,不分高下,平行并立;国家与社会资源在民事解纷上呈现融合联动趋势,走出中国特色民事解纷新路径。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转向宜商环境评估来分析,在“解决商业纠纷”指标中也大幅提升非诉讼解纷权重,对调解专业化、仲裁公正性改革作出指引。

其次,一站式是我国民事多元解纷体系的新成效,被视为对人类社会民事解纷贡献了中国智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源于法院推动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嗣后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和诉源治理领域,最终在党委政法委推动的市域治理矛盾纠纷综调中心得以系统集成。连结线上线下、贯通各系统内部、联系各系统之间的一站式,在形式上实现了民事解纷体系的系统集成与沟通运转。

最后,现代科技的较广泛应用是突出成就之一。我国互联网民事司法借鉴西方经验,在电子诉讼平台等物理建设以及电子诉讼规则等制度建设中取得充分实践成果,已从跟跑走向领跑。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推动的《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广泛得到其他国家最高法院的认可,标志着中国开始引领全球电子诉讼发展潮流。我国民事电子司法开始成为域外研究与评价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范本。司法领域现代科技应用的高速发展带动我国民事纠纷在线解决体系的整体进步,互联网技术在非诉讼解纷中亦得到广泛应用,已成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的中国现象。

(三)民事解纷体系多重表达存在的问题

其一,民事解纷体系各主体的功能交错、形式衔接,已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首要问题。民事解纷体系的要素仅诉讼、仲裁、调解而已,多主体推动的民事解纷体系虽从不同角度切入并突出各自重点,但构成要素并未发生变化。尤其是各主体在推动过程中均以本系统为中心进行边界扩张,导致在实践中解纷主体林立且各自生长,可能出现重复发展、叠床架屋情形,影响解纷体系整体效能,民事解纷体系碎片化困境依然存在,非诉讼与诉讼解纷程序在步骤上的物理衔接并未实现不同解纷方式及程序的功能自洽与衔接。双中心并行主义下“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阶梯式民事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尚欠缺从理念到制度、实践的有效通道。

其二,多中心下民事解纷各主体角色特色的缺失系另一问题。诉讼与非诉讼双中心并行主义的前提是职责有别、性质明确、边界清晰,而不宜交叉、包含或替代,否则可能出现诉讼与非诉讼规律相混同。各解纷主体在追求一站式与一体化模式之际,可能忽略自身权力性质及职责定位,而注重以同一模型、方式、路径嵌入一体化网络中,使得国家权力与社会资源不分、职能协同与专业分工混淆。潜在纠纷的消弭需以明晰实体规则为前提,实体规则既是社会主体行为指引,也是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参考答案乃至标准答案,此职责需通过确定性、规则性的司法裁判通过提供裁判结果预期的方式予以实现。民事解纷多主体多元推动模式的治理职能更重于纠纷解决功能,需注意社会秩序引导功能弱化的问题。

其三,从当事人视角考量,民事解纷主体及职责的混同,可能使其难以准确选择所需的解纷机构或方式,从而导致纠纷解决的不便利。进一步追问的是,多主体混同下诉讼与非诉讼高度合一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否触及更深层次的当事人解纷方式选择权以及诉权保障问题。若不加区分把非诉讼方式作为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可能动摇立案登记制;诉前调解层级过多过繁可能使形式上的纠纷分流背后陷入久调不决的困境,导致解纷周期延长。方便当事人利用司法是国家对于当事人的义务,强制性将司法后置或同当事人进行阻隔,并不符合民事诉讼诉权保障的基本要义。

其四,案多人少矛盾对我国民事解纷体系逻辑的影响颠倒了因果与本末关系。对人案矛盾的判断与不同国家对“案”的定义以及法官人数、司法辅助官人数等因素相关,一国法院、法官承担社会职能的多寡也是影响因素。在未对以上因素进行全面对比前,难以进行人案关系的国别比较。法典化、经济高速增长波动与案件数量成正相关关系,在立案登记制、民法典实施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纠纷仍有上升空间,人案矛盾对我国民事解纷体系运行逻辑的影响难以回避。学界对2020年民事诉讼法修正部分内容的忧虑也正源于人案矛盾决定了诉讼效率的单向改革。在诉讼标的、诉的合并等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中国化尚未完成的情形下,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一定程度出现“跛脚”现象,影响民事解纷体系整体效能。


三、从多重表达走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民事解纷体系

(一)“中国式”对民事解纷体系的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打破“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经历从“法治现代化在中国”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性变迁,走出有别于传统社会和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法治道路。“中国式”对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体现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人民司法与当代政法体制等方面。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解纷文化对我国当代民事解纷体系发展具有文化根脉意义。无讼观很大程度影响我国民事解纷体系走向,其思想根源是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主要方式是调解。包括“天下无讼”在内的中华传统文化观认为伦理是社会生活的基点,人的本质为伦理人;在新时代,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宪法与民法典为保障,既强调权利又倡导和睦的“新时代理性人”,这种价值预设将推动实现数千年来“天下无讼”价值追求的转型升级。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需在规则之治和正当程序的现代法治精神下,贯通传统法律文化、融通共同价值观念,以实体和程序权利保障为基础构建权利实现机制,对和合解纷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中华法系的当代承继与复兴。

马锡五审判方式奠定党的领导下多元解纷的基础,在不同历史时期传承和发扬。重视调解、就地解纷、不拘形式、主动上门司法等精髓至今仍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纠纷解决、社会治理等方面影响深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历史上居于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枫桥经验”成为解纷领域践行人民法治的集大成者。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内核的纠纷解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表达方式,在我国具有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历史逻辑和根植中国社会的实践逻辑,在当代丰富发展为包括群众路线、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等在内的具有丰富内涵的司法体系,在我国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将有新的制度安排和实践表达。

当代政法体制作为政治与法律关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其所呈现的集中统一模式、司法化与社会化的交错恰是我国的国情与特色。法律系统自身的运行逻辑决定司法的法治属性,体现为技术性、规范性与程序性等技艺理性,司法的政治性决定其法治性的制度表达,以技艺理性诠释与实践其政治性。我国民事解纷体系需在当代政法体制中实现现代化,发扬集中统一、注重治理的制度优势,同时注重群众工作与专门工作的结合,加强各解纷主体专业化建设,从解决纠纷的治理转向规则之治的治理。

(二)“现代化”对民事解纷体系的要求

现代化是社会系统的总体转化,总体转化背后的实质是理性化的过程;关于现代化的内涵具有多重解释,经济的现代化意味着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政治的现代化意味着法治化等。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现代化”具有人类文明新形态意义,内涵至少包括规律性、世界性与科技性。

就现代化的内在规律性而言,是多主体、多边、多层级治理模式,是一系列制度的行动者共同行动的结果,由不同层级治理的运转构成。多主体、多边、多层级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体现在民事解纷体系中,即各解纷主体基于一种解纷领域的权威认知而共同行动,并在各解纷方式内部及相互各层级之间实现良性运转。这种权威认知的本质属性是法治性,法治化作为现代化核心要素,是民事解纷体系的底层逻辑,各解纷方式运行均需符合意思自治、处分权行使、程序保障、程序正当等民事诉讼法治的基本要求。从外部逻辑看,纠纷的社会性是影响民事解纷体系的重要因素,应考虑政治、经济、文化、观念、伦理等各方面因素,使民事解纷体系与纠纷合理解决相契合。历经时代变迁发展,从社会性裁判机能中逐渐衍生出为国家所专属的司法裁判职能,原始的朴素纠纷解决机制逐渐蜕变为科学的司法制度,但其功能发挥的场域仍然是社会结构本身。从内部逻辑看,民事解纷体系的制度逻辑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结构关系以及诉讼中的各程序、非诉讼中各方式的内部构建逻辑,实现各解纷方式在组织机构、运行程序、效力机制、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合逻辑设置。

世界性与全球化是现代化最显著的成果之一,并重塑了现代化事业。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世界性与全球化,一方面体现为把握人类民事纠纷解决趋势,汲取全球民事解纷成熟经验,参与全球民事解纷对话交流,使我国民事解纷体系符合人类纠纷解决一般规律;另一方面遵循党的二十大“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要求,在中国式现代化大国理念下定位民事解纷体系,从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与全球法治文明交流的定位出发,加速推进我国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使之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制度。

科技是现代化的应然元素和直接外在体现,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亦是加快现代科技应用的过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四大科技均能从不同角度为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中的科技性包括:提供与信息技术时代相匹配的电子诉讼设施,如在线诉讼通道与设施、电子送达平台等,通过电子方式使纠纷解决更便于接受与使用;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增强常见多发民事纠纷解决中实体规则的可预测性;通过拓展区块链民事司法应用场景,增进民事解纷体系可信任度等。

(三)中国式现代化基本内涵下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要旨

就逻辑学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式”与“现代化”命题互为条件、关联性结合后形成的复合命题,“中国式”的情境性条件决定概念建构的本土性与内生性,“现代化”的动态进程决定概念建构的变动性与持久性。中国式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应在“中国式”“现代化”双重意涵下形成核心要旨,发挥中国式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价值指引作用。

要旨之一,构建高水平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系统。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追求是构建高水平的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系统。这种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是更可及、更可见、更讲理、更及时、更有效的公平正义。社会发展难以回避和排斥矛盾纠纷,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现代社会核心价值,是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根本保证,也是纠纷解决的终极目标。从法律哲学观点看,正义作为通过法律达成的安定性,具有实证性、实用性、不变性,法律只有以最佳方式可预见可预测时,正义方可得以存在。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和人类文明共同成果;追求正义,是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重要的法理之维。诉讼并非实现正义的唯一途径,但诉与非诉均需通过法律实现正义。即使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现正义仍是其重要价值追求。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需秉持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解纷理念,合理设置民事解纷体系布局与结构,不排除和贬抑任一纠纷解决方式,为社会和人民稳定地输出社会公平正义。

要旨之二,构建普惠型民事解纷体系。人口规模巨大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五大主要特征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解纷场域集中体现为普惠性。普惠性的内涵体现为公正高效、平等对待、便于利用、亲近友好、成本合理。普惠性是对民事解纷体系整体与各组成部分的共同要求,不仅民事解纷体系作为整体对人民具有普惠性,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或作为多重表达的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均应分别具有普惠性。在普惠性定位下重塑民事解纷体系整体结构及内部构造,如普惠司法是否同诉源治理相抵牾、普惠司法与普惠公共法律服务的关系及异同等。

要旨之三,从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走向司法制度强国。“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我国民事解纷体系总体结构已有定位,我国社会不宜走向诉讼社会,非诉讼解纷体系具有坚实政策背景和广阔成长空间。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这是实现更高层次中国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表现形式。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作为法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和一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权衡因素,需重视大国司法制度的竞争性、服务性、合作性等特征。走向司法制度强国是建设法治强国应有之义,建设司法制度强国与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并不矛盾,两者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体两面。


四、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的建构逻辑

(一)系统观念下民事解纷体系的内部构造

系统观念首先作用于民事解纷体系的功能与结构关系之上。功能需求指引着系统结构配置,系统有何结构便有何功能,结构变化将导致系统功能变化,系统功能既决定于要素自身功能,也受制于要素联系方式。民事解纷体系及其所含各解纷方式的功能是基于内部构造要素的作用而具有的对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国家体系的效果,表现为本体功能、社会功能和国家功能。民事解纷体系的本体功能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权利救济,社会功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规则之治,国家功能为通过本体、社会功能的发挥来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直至达成治理现代化。司法诉讼的本体功能为定分止争,且具有较强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规则之治的社会功能,同时具有国家审判权的国家强制功能。非诉讼解决方式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本体功能上有独特优势,亦有一定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功能,但促进社会规则之治的社会功能和国家功能相对较弱。在功能导向下,国家对民事解纷体系的功能期待是侧重于纠纷解决、化解矛盾抑或规则之治、实现公正,以及国家对民事解纷本体、社会、国家功能在不同社会时期和法治阶段的把握,将决定民事解纷体系的结构设置、发展重点和各解纷方式的具体定位及设计。

系统层次性原则揭示系统的内在层次具有不同运动规律,民事解纷体系内部各层次需实现符合规律的特性塑造。如同不能以诉讼化过度规范调解、以审判化过度改革仲裁,司法亦不能与非诉讼解决方式实现同质化。适度的异质化与明确的职责角色分工是民事解纷体系各组成部分有效运行的前提,民事解纷体系整体亦不能偏其一端走向诉讼化或非诉讼化。另一方面,系统的关联性要求民事解纷体系各组成部分相互衔接。民事解纷体系关联性的底层逻辑与连结点,在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承诺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方式,基于司法的最终保障当事人可放心选择适宜于特定具体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司法最终解决的制度支撑下,理性的当事人应按自由度由高到低、程序由非正式到正式、成本由低到高的规律依次选择解纷方式,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具有深刻的民事解纷体系内在规律性。司法在民事解纷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在于为非诉讼解决方式确立规则,使非诉讼解决方式得到“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隐性支持,形成“审判阴影”下的调解,促使纠纷以简便的可替代方式解决。

(二)用户体验视角下民事解纷体系的外部构造

民事解纷体系的外部构造涉及人与事件之间、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协调,体现为当事人与国家的相互关系。民事解纷体系需从人权保障视角考量当事人主体性与民事解纷体系供给的关系。民事解纷是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过程,民事解纷人权保障的逻辑起点是可接近、可参与、受信赖的民事解纷体系对当事人尊严的尊重。人道尊重包括自身事务决定的自主决定权,在民事解纷中具体化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当事人享有自我决定、支配与主导民事纠纷解决的权利,民事解纷各环节均应尊重当事人意志,保障其充分参与和行为自由,使当事人成为自身权益乃至命运的决定者和控制者。

具体而言,首先国家负有提供多样化解纷服务的义务。民事解纷被视作公共产品为人所消费,是服务于社会的法律基础设施。公民享有便利利用民事解纷体系的权利,国家稳定、友善、多样地为公民提供便利解纷服务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和社会需培育和提供多样化解纷方式供公民自主选择。其次是提升民事解纷体系质量的建设,公民对国家民事解决体系的质量评价取决于其整体获得感,包括各解纷方式的相互衔接,也依赖于各解纷方式特色功能的凸显和质量优化,各解纷方式对公民均应具有可接受性、可信赖性。最后是当事人基于质量、效率、成本等因素,权衡选择最适宜、对己最有利的解纷方式,各解纷方式的适用前景及发展空间主要取决于当事人选择。

(三)多边治理下的司法规则中心主义

诉讼与非诉讼双中心并行主义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特征和要求,多边平行并立参与社会治理呈现出综合治理优势。在国家及社会治理体系中,司法深度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逐渐发展为治理型司法体制,成为中国司法运行的重要逻辑。诉与非诉解纷方式均广泛综合采用“政治、法律、行政、政策、道德和自治”等方式,努力实现以“群众满意”和“社会效果良好”为主要治理目标为导向的政策型解纷,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多边治理理念下的诉讼与非诉讼双中心并行主义否定了司法在民事解纷体系中的唯一中心地位,但诉讼与非诉讼双中心并行主义仍需以司法规则为中心,从司法中心主义走向司法规则中心主义。民事诉讼目的存在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学说,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决定不同的民事解纷方式选择;其中私法秩序维持说是站在国家立场予以考察得出的结论,体现民事诉讼与治理的关系。不同的社会时期和法治阶段,在民事诉讼目的选择上有所侧重,但均需国家法与民间法共同发挥作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依法治理社会,司法活动在依法治理社会中具有关键支撑作用。司法审判权以法的安定性为前提,以法的规范为依据,以公开的程序为保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现代社会最权威的解纷方式。社会治理法治化所需要的规则是包括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在内的多元规则,所实行的规则之治是软法和硬法兼备的多元规则之共治,均需司法的确认支持。对国家而言,司法过程是作为国家意志载体的法的实现过程,是秩序的修护维系和主流价值观的强化,是国家政权力量的体现方式之一。司法规则中心要求司法专注于生产法理、事理、情理兼具的裁判,以“向前看”的纠纷解决立场来发挥裁判规则的辐射作用,通过诉讼程序形成的规则确定性以及司法公开形成的规则传播性,为非诉解纷方式提供实体规则方案,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调解方案,冲破非诉讼解纷确定性不足、当事人不信任、调解成功率不高的瓶颈,使非诉解纷方式符合法治标准与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依托司法这个最终解决方式推进民事解纷体系各主客体进行真正理性有效的沟通,实现源头解纷与依法治理的结合。

(四)民事诉讼教义下的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

民事诉讼现代化在西方法治国家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主义充分发展、现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得以充实、程序结构趋于完善以及诉讼程序规则精密化之后的诉讼程序简化。我国既存在需通过诉讼程序简化缓解法院人案矛盾的现实压力,又面临当事人主义尚未深植诉讼体系、诉讼程序精细不够及“精装修”尚未完成的阶段性特征,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简化系在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不完全不充分背景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构建需以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为依托和保障,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需遵循双重推进路径。一方面需继续在遵循诉讼规律下顺应全球民事司法降成本、减环节的趋势,另一方面又需清醒认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精密化尚未完成需持续加强诉讼程序供给,深化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构建“请求权基础+要件事实”的民事实体法规范与诉讼证明衔接机制、以既判力为中心的民事判决效力体系、以诉讼标的为核心的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体系。

在诉讼程序中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契合纠纷快速化解的政策要求,通常被作为减少诉讼案件数量的“案源治理”与诉源治理同步推进,但需避免扩大化趋势。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须受制于其他民事诉讼理论及规范,以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加快推进诉讼标的理论中国化,准确界定“一案”的基本内涵和外延,通过拓宽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引入诉的客观合并中的预备合并、单纯合并等民事程序扩容机制,完成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相对理性实现,将纠纷相对性解决作为常态设置,将纠纷一次性解决作为特殊制度设计。对突破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依原因事实的牵连关系等强制性推进一次性解纷则需持审慎态度,避免超出适用边界。


五、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的建构路径

(一)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分类实施机制

首先,根据纠纷性质对部分适宜强制性前置调解的事件实行法定强制性前置调解。当事人选择调解等非诉方式解纷,可能基于诉与非诉利弊衡量后的选择、非诉方式在解纷体系中居于优势、法律强制性规定前置调解等情形。前两种情形属于解纷市场“市场规律”的体现,第三种情形则是国家对解纷方式选择的强制干预。两大法系普遍在特定领域引入强制性前置调解,在德国小额财产性纠纷、不涉及经营活动的邻地纠纷、不经新闻媒体传播的名誉侵权纠纷,须经州司法管理机构设置或认可的调解机构调解后方可起诉。日本人事诉讼或一般家庭案件、请求增减地租和增减建筑物租赁金额的案件应在诉前先行调解。两大法系调解前置的事件范围以维持修复和谐关系、诉讼程序与费用相当、纠纷迅速合理解决为标准,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且较长时间保持高度稳定。在诉权保障、调解自愿原则下,可参照两大法系对某类事件采取强制性前置调解的立法经验,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选择事件性质适宜调解解决、实证数据证明调解率较高的家事、相邻纠纷,确定对此类纠纷调解富有传统、经验和优势的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强制性前置调解。对家事、相邻纠纷,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径直起诉的由法院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被宣告无效、可撤销的方可起诉。通过在家事、相邻纠纷领域由国家干预实行强制性前置调解,在解纷格局中明晰诉讼与非诉讼相对清晰的分野与界限;在其他领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解纷方式选择权,按照纠纷解决市场“市场规律”运行。

其次,如果把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纷方式视为广义的非讼化,那么狭义非讼程序功能的发挥亦是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另一面相。非讼程序用于解决无权利争议事件,是国家实施监护职能,提供法律福利,执行社会政策的程序,通过非讼程序调节当事人长期性法律关系,满足国家对民事私法领域的监护,是法律公共福利的体现。从德日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看,非讼程序具有确认、监护、许可及证明作用,民事司法权介入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形成阶段,监督与保护权利或法律事实形成,从而预防争议型诉讼。我国特别程序虽一定程度具备非讼程序性质,但适用范围偏窄、程序规则不足、预防和化解纠纷的功能有所欠缺。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基于诉源治理政策考量以及事件性质同程序相匹配的教义学思维,需将我国民事特别程序向非讼程序进行全面改造,在确定功能方面扩充监护、证明、许可功能,或对属于合目的性裁量而非合法性判断的诉讼事件特别是形成权及形成诉讼采取更具效率性的非讼程序进行审理,适用于遗嘱效力、公司解散、收养等非对抗性事件中,对需加大程序保障的事件兼采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进行审理,最终形成程序功能清晰、边界相对明晰的民事解纷体系。

最后,重视发挥行业调解作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行业协会及其主导的行业调解开始兴起,但存在与人民调解混同、调解组织不健全、中立性不够、法律保障体系欠缺等问题,功能发挥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在社会治理行业化时代,行业调解是实现行业自治自律的重要形式,在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中应支持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声望和商业手段,兴办各类行业调解和仲裁机制,提高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体制下,仍需对行业调解与人民调解进行差异化运行并在程序规则设计上有所区别,增强行业调解组织的非行政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建设工程、金融服务、消费、互联网商务、知识产权等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建立诉非协同机制,处置行业成员间、行业与第三方间的民商事纠纷,促进行业内自治规则、商事习惯的生长,推动行业共同体秩序形成。

(二)构建当事人自主选择解纷方式与国家适度引导机制

在解纷市场体系中,纠纷解决被视作公共产品为当事人所消费,国家作为消费服务提供方,推动建立解纷力量国家培育机制,使解纷市场的供给侧具有足够丰富性和高效能。国家对解纷力量的培育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方面,相对于诉讼的高度专业化发展和国家对司法建设的重视,非诉讼解决力量虽有所发展但仍难改天然劣势地位。国家宜推进非诉讼解纷力量培育计划,促进各类非诉讼解纷力量发展,让解纷市场适度均衡,人民选择更加多元,纠纷解决更为便利。此外,基于对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保障,司法解决纠纷的程序、质量、时间、成本是国家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内涵之一,国家需持续将公正司法、加强司法建设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持续在司法诉讼环节为人民提供便利、成本合理、可接近的司法公共产品,设置审判制度完备、精密化与简便化分层设置、低成本与有一定门槛分阶布局的民事诉讼结构,与非诉讼解纷力量共同形成良性解纷市场格局,使人民在非诉讼解纷难以实现目的时得到审判制度的保障,亦为当事人径直寻求诉讼解纷提供便捷通道。

在国家培育形成良性解纷市场格局后,需建立当事人自愿自主选择解纷方式支持机制。解纷方式选择自由是人的自由的体现形式,在国家给定的解纷服务市场中,当事人有权在衡量实体利益轻重后选择诉讼或非诉讼、判决或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权选择诸多非诉讼解纷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有权选择程序保障程度较高、相对精密或程序保障程度较低、相对简略的程序,有权选择公开程度较高或较低的程序。对当事人解纷方式选择的自由,国家需在解纷方式电子化、程序转换、非诉讼与诉讼衔接等方面建立配套支持,使这种选择自由成为制度现实。

在建立当事人自愿自主选择解纷方式支持机制基础上,可建立纠纷解决国家分层引导机制,国家分层引导体现为对当事人权利自由的最小化干预和柔性引导。首先,国家可将塑造理性纠纷解决观作为法治社会建设基础工程,向社会广泛阐释各非诉讼解纷方式和诉讼的功能定位、各自特征、适用方式,使人民形成纠纷解决的理性判断,既认识到纠纷是社会发展中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诉讼与非诉讼均为正常法治现象与社会现实,既不贸然强调无讼社会,更不宜走向诉讼社会。其次,国家根据事件性质与纠纷类型引导当事人选择某种具体非诉讼方式,具体而言在人身侵权等传统民事纠纷领域建立人民调解引导机制,在商事领域建立仲裁和商会调解引导机制,在金融领域建立监管机构调解引导机制,在市场化较强领域建立市场化调解引导机制等。最后,民事纠纷万人起诉率、调解成功率、司法确认率等解纷评估指标可作为考察民事解纷体系运行状况的参考,体现无讼之治政策导向,却不宜在指标阴影下强制性干预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院审判行为,人为抑制或控制诉讼数量,影响纠纷解决体系正常运行逻辑。

(三)构建民事诉讼程序分层配置机制

针对事件类型的特性、需求,分别妥为建构、选用各该类型事件所适合之程序制度、程序法理,乃紧要课题。探求“功能—程序—组织—技术”的民事诉讼制度内在逻辑,厘清事件性质与程序装置的关系,在功能论指引下实现诉讼程序与司法组织、案件管理、信息技术的逻辑自洽,探索实现各程序内部以及相互间的功能优化与系统集成。

首先需根据事件性质实现普通、简易、小额程序的合理分层配置。民事案件的繁简之分是一种基本司法现象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亦是基本司法规律。我国并未采取大陆法系初级法院、英美法系小额诉讼法庭以及郡法院的设置模式,我国基层法院审理范围包括简案与繁案,只能从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区分案件繁简程度进而进行繁简分流,繁简分流便成为民事诉讼程序分层设置的枢纽。在繁简实体区分标准较难确定的情形下,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和争点整理进行程序匹配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

其次在审理阶段实现审前与庭审程序的分层配置,通过实化审前功能来突出集中审理,解决审理阶段同质化、民事案件多次开庭等问题。我国审前程序在实务中被虚置,法官宁愿多次重复开庭审理争议较大或争点有反复的案件,也不愿事先进行审前程序。基于此,需激活审前程序功能,制定符合我国实践的审前活动规则,引导法官有效进行审前活动并以适当形式固定争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确认庭审审理范围,促进庭审高效集中进行。

(四)构建现代科技支撑民事解纷体系现代化机制

智能司法的指引作用、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应用、数字化多元解纷的系统集成,对于破解各解纷方式形式化衔接、规则之治缺失具有再构建意义。司法人工智能遵循“法律本体库—要件解构与标注—自然语义识别与深度学习—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路径,是以要件事实论为指引建立待决案件信息与法律本体库的匹配关系,达致匹配度要求后输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在司法大数据基础上,运用人工神经网络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司法语义库构建,实现待决案件同类案标准的快速比较并进行类案认知,使类案推送更加精准,可预知的规则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提供规则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全面运行,为类案智能推送提供了广泛且权威的案例基础,将在指引调解方面发挥令人可期的作用。

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特征恰能破解民事解纷体系的多中心分立、存在数据壁垒、实质对接不畅等问题。诉讼与非诉讼各解纷方式通过区块链平台对接或建立联盟链后,当事人在金融、房产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日常生活及纠纷多发领域产生的电子数据可存储于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在经过电子数据验真后适用于民事解纷各方式、各阶段;还可利用链上信任体系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化,以及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之间设定并触发智能合约实现诉与非诉的高效对接与数据通用,在调解一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时可触发智能合约直接转入诉讼立案阶段,解决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问题。

数字司法是以互联网司法为初级形态,在大数据司法之上发展,并将智能司法进一步升级的数字时代的司法形态。当数据转为数字后,既代表通过机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数据的知识整理,又意味着打破了数据壁垒和数据孤岛,实现了数据的跨部门、跨领域流动和共享。数字法治理念及技术在民事解纷领域的应用,要求打破诉讼与非诉讼各环节、各阶段的数据壁垒,实现解纷数据在各解纷主体及方式之间的共享。在数字化与智能化结合方面,当实现数据有效连通后,智能司法对非诉讼解纷的规则指引才能得以稳定输出,并在各类常见民事类案中得到经常性应用。同时,运用智能化方式对“一窗通办”受理后各解纷后台的职责职权、程序流程、衔接节点进行要素式整理、智能化识别,形成稳定的民事解纷数字应用产品,使当事人的解纷诉求得以有序流转及处理,当事人亦可通过民事解纷数字应用产品实时查询解纷流程及结果信息,解决功能交错、衔接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当然,在民事解纷体系数字化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维护是需同步考虑的问题。


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建构承担着我国社会治理的国内法治使命,亦具有传播中国法治声音、推动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涉外法治意义。追求良法善治是人类社会共同愿景,纠纷理性解决、司法正义、规则之治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明底色。尽管各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所差异,但具有广泛对话交流的可能,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可作为我国法治话语传播的重要方面。我国民事解纷话语体系的形成与引领,目的并非一国价值理念与制度成果的输出,而在于为全世界贡献更多的民事解纷制度成果与实践创新,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促进全球民事解纷文明的生成,促进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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