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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陈灿平】数字时代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再完善: 以推进“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为核心
日期: 2024-12-0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陈灿平,男,湖南新邵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兼职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民交叉、司法改革及相关司法热点的法经济分析。


摘要数字化时代,加速推进融合数字与信息技术的人民检察案例库建设,不仅是检察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之必需,也为基于案件数量优势与司法数据优势超越西方国家的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可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健全新时代案例指导工程、建设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十四五”时期的重点检察工作,关键在于以数字强国与数字检察为理论背景,构建高质效法律监督体系。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案例指导工作的司法产品,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规范法律适用,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案例库收录急需以要素齐全、体例规范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与参考案例为基础,从筛选标准、入库流程、类案检索和动态调整等方面系统化丰富完善。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运用案例库时,也迫切需要符合司法规律的更加系统严密及精巧有效的司法管理性设计。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数字检察;类案适用

中国司法案例是生发于本土法治实践的特色司法产品,更是推进和展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标志。即使对“中国传统司法数据库”而言,“构建已成为当下及未来的必然趋势”。传统司法案例是中华法系的信使,也是指导当下赓续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典型教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立法与司法的发展都离不开司法案例的支撑,尤其是在判例制度在各国法治进程中越发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对未来具有参照适用价值的案例已经成为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实践资源。2024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打造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建成并运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权威性和高质量的参照样本,也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案例建设的重大举措。检察工作作为司法实践的另一面向,继续深化和推进“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应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工作重点。检察机关宜立足于检察职能特色,以2021年试运行的“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为基础,统筹当前12309中国检察网中“案件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内容,建成与当前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且具有数字信息化特点的“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从而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共同推动中国司法案例库的体系建设。


一、背景:数字检察时代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亟待深化推进

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进入加速建设数字强国的现代化新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了新时代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战略。202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明确要求依托法治信息化手段,建设数字时代互联网检察办案工程。自2011年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研编,共发布了217件检察指导性案例、2000余件典型案例,有效缓解了检察工作中“同案不同办”的现象,促进了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然而,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定位模糊的案例指导制度和有待完善的类案检索技术已经无法适应实践中对案例的需求,难以为检察工作提供高质效供给。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和效率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数字技术的应用不仅改变了检察机关的传统工作模式,而且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在此背景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功能亦需与时俱进,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再完善。传统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主要依托于纸质文件、内部通报等形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信息获取不便、更新速度慢、共享程度有限等问题。而数字技术的应用则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响应国家号召,运用信息化方式打造的具有新时代检察特色的检察产品,是供全国检察人员检索、使用、学习、研究案例的智能辅助办案资源库。通过对案例的遴选、审查、编辑,将案例内容规范化地识别与处理,为类案检索系统构建智能数据库,从而提高检察人员高质量办案效率,提升司法透明度与检察公信力,促进法律统一公正地适用。通过建立智能化的检察案例库,可以实现案例的快速检索、智能匹配、数据挖掘等功能,从而提高检察案例指导的实用性和时效性。而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建成既能容纳现有的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又为检察机关加强案例研究提供了平台,有利于形成具有层次性、融贯性的检察案例数据库,推动检察案例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因此,强化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既是创新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新方法,也是增强法律统一适用和司法权威的关键节点。

然而,由于检察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参考案例发布数量增多、频次加快,加之以往案例的生成、应用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呈现出孤立静止的状态,各个环节之间没有良好地衔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当现有参考案例无法充分转化为检察履职的规范资源时,也就不能激发更多的参考案例产生。为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库内案例的智能化、规范化与系统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案例库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的重点检察工作,要求“高检院和有条件的省级院加快建设统一的案例库”。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规划》中也进一步强调“整合优化数字检察基础支撑环境,推进数字时代互联网检察办案工作”。人民检察案例指导库的构建作为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数字检察成果,重在巩固现有案例库建设成果基础上,行之有效地结合数字战略摸索创新机制。深化检察院案例库建设与运行,充分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推进数字检察的深度应用,为新时代法治建设与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进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必然使命,更是治理现代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面对复杂多元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的履职不再局限于严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而是要通过延伸检察职能,将其与社会治理有机关联,从体系性治理的高度创新履行检察职能的手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顽瘴痼疾,因而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既要依法履职,更要注重履职效能。而建设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就是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检察治理效能进行高度凝练,以更优质的检察产品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从案例视角阐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思路、办法以及效果,以案例拓展社会治理的宽度与广度。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以智慧技术与信息数据为支撑,收录具有指导性的参考案例,形成了资源较为广泛的检索库。检察工作者使用案例库对待办案件进行识别,能够高效发现案件与入库案例之间的关联性、规律性,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并制定更为科学的检察策略。在传统的类案检索过程中,由于海量的法律文本和复杂的法规体系,司法实务人员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特定的指导案例信息。借助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大数据系统能够迅速而准确地发现案件的争点和相关的处理方案,从大量的检察案例数据库中提取并识别信息,极大地减少案件推理所耗费的时间,缩短办案周期。通过有效管理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佳利用,为推动智慧检务提供重要支持。


二、“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未充分建设并运用的现状分析

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类型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复杂性也给传统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样的环境下,建设“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不仅是提高检察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适应数字化检察背景下的现实需求。

(一)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整体处于相对薄弱状态

2020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首次提出了建设案例库设想,并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高检院牵头建设全国检察案例库”。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的重点任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统筹协调,各检察业务厅通力配合。法律政策研究室会同各部门响应党组的决策部署,广泛收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遴选、推荐的对检察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案例资源。2021年6月底在北京等八省市进行第一阶段试运行。同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部署第二阶段试运行。2022年上半年,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完成第二阶段调适与试运行,并正式上线。目前人民检察院案例库运行稳定,业务部门各司其职,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例库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等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司法案例研究院)协助各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做好推荐案例入库以及拟入库案例审核等工作。除此之外,《办法》还从较为系统性的角度规定了入库案例的标准、检索使用等流程和操作程序。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案例库通过“以点带面”的建设模式已经具备全面推广和运行的基础,因而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当前的重心并不在于创建,而是如何将已有的案例库进一步完善,打造成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相配套的司法产品。

从已有的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来看,由于其运行时间较短,使用规模较小,极易给群众造成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缺位的“假象”。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并未如人民法院案例库一样具有单独的名称,而是放置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中的“案件信息公开”一栏,缺乏正式的上线运行流程。另一方面,相较于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中涉及的关于案件办理流程工作,当事人、律师乃至检察机关可能更加注重裁判结果,也即审判程序中的事实与法律认定问题。因此,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尚未达到设计预期,阻碍了深化和推进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的进程。其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制约“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的根本性障碍。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从2021年开始试点运行至今,已3年有余。从时间维度上来看,该案例库作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推行的一体化工程,应已具备向社会全面开放的条件,却仍未正式上线,主要原因是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体系性建设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对案例入库、使用、管理、失效等问题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其次,《办法》中关于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来源主要倚靠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却未进一步说明“具有参考意义”的价值判断标准。而现有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入库的案例体量较少,案例尚未覆盖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业务,难以支撑案例库的运行。最后,《办法》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积极适用案例库,查找是否有可参照或参考办理的类案;另一方面又对不同层级的案例如何参照适用作出了区分,除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外,其他案例的要求是“可以参考适用”。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权威性的数据库,如果入库案例的效力定位不明或者其并非强制适用,案例的指导价值就会大打折扣,进而案例库的适用率也会有所下降。其二,资源整合的困难也是“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案例库的建设涉及到大量的资料搜集、信息整合与分类工作,这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还需要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难度大,资源整合的难度也较大,如何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其三,技术支持的不足也是制约案例库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案例库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变得尤为重要。然而,当前不少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实质性技术能力比较有限,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尤其是业务与技术融合性人才来进行系统开发、维护和优化。同时,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二)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数字化深度融合不足

在数字检察的背景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尤其是在数据收集、整理、分类、筛选、评价和反馈等环节,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仍适用较为传统的技术手段,案例的检索和相似性判断等内容难以通过高效的方式获取,继而增加了检察案例库的运行难度。

首先,数据收集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检察案例库的建立至关重要。在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所涉及的案件数量庞大、类型多样,这就要求在收集案例数据时,既要保证数据的全面性,也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然而,受限于技术、人力和财力等因素,收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数据不全面或准确度不高的问题。此外,与法院、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涉及的案例数据共享与整合也是一大挑战。

其次,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案例数据的整理、分类、筛选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人工操作已无法满足高效率和高准确性的要求。因此,需要借助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如自然语言处理(NLP)、机器学习等,来自动化地处理和分析海量的案例数据。在此过程中,如何确保算法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是另一项需要面对的挑战。

再次,案例的评价体系建设也是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对实践操作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案例本身要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指导性。然而,在数字背景下,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以量化的标准来评估案例的这些属性,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最后,案例的反馈和更新机制也是确保检察案例库持续优化的关键。案例库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它要求案例库能够及时反映实践发展的需要,快速反应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反馈机制,包括案例更新的及时性、反馈渠道的畅通性以及反馈内容的处理效率等。法检两机关推行的案例库建设都是当前司法供给领域的新成果,虽然人民法院案例库已经正式建成并运行,但由于案例覆盖量较少,智能检索技术还有待完善以及相关规定较为粗疏,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提升的空间。而人民检察院案例库虽然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成之前已经开始试运行,但其推进速度相对缓慢,不仅存在上述人民法院案例库存在的运行难点,在如何体现检察工作特色、优化已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等问题上也亟待解决。

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一个体量庞大、操作程序较为复杂的平台,应当融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作为技术支撑,帮助使用者高效便捷地检索案例,也能及时发现未覆盖但在实践中多发、存在争议较大的案例空白。除此之外,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应用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类案的相似性判断。单纯依靠检察机关或外部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相似性判断难以精准把握区分度和标准,然而,目前的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并未实现智慧化、数字化运行,案例的检索比较繁琐,使用者尚不能通过关键词或案由直接检索到相似案例,进而增加了使用者检索成本。而使用者在进行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时,由于缺乏精确比对与判断,就容易导致实践中机械适用类案规则或对于同一案件的类案判断存在分歧,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难以实现。技术深度融合于法治的具体机制,不仅在人民检察案例库建设与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中具有实操性、效率性的推进作用,实际上对于以有效先例或相关优秀案例来防止人情对现有案件的干扰,也具有重要价值。


三、数字检察时代人民检察案例库的完善方向

人民检察案例库中的优秀案例,基于典范性履职中有关检察文书的再提炼、再加工,能够实质性地推进检察办案经验总结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之提升。数字化时代,加速推进融合数字与信息技术的人民检察案例库建设,不仅是检察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之必需,也为基于案件数量优势与司法数据优势而超越西方国家的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可能。

(一)总体思路:以实践需求为导向,深度融合技术,强化案例库的基础建设

深化与推进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建设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深化检察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检察机关以时代需求为导向,研发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司法产品的重要成果。从已有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来看,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完善既需建立健全案例库的管理与使用规程,更在于加速推进案例库的全面运行。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类型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社会的复杂性也给传统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样的环境下,建设“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不仅是提高检察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适应数字化检察背景下的现实需求,在技术支持、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和政策支持的多重保障下,案例库的建设是完全可行的,其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应聚焦案例数据的收集整理、筛选分类以及评价与反馈机制等主要内容,再逐步完善各个阶段的具体适用流程。

1.强化案例库的数据收集与整理

在数字检察的背景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再完善与“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建设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库建设的核心在于其数据收集与整理的过程,这一过程决定了案例库的信息质量与应用价值。因此,在收集案例数据时,应通过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手段,提高案例库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数字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数据收集的广度与深度。传统的数据收集方式往往局限于纸质文件的归档与整理,这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信息的更新与维护也相对困难。数字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大数据与云计算的结合,使得从电子文本、数字档案到在线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成为可能。通过搭建数据挖掘与信息检索的系统,可以自动化地从各类法律文书、案例库以及其他开放信息源中提取、更新和整合相关案例数据,极大提高了数据的时效性和丰富性。其次,数字技术还促进了数据整理的精准性与系统性。传统的数据整理往往依靠人工进行,容易出现信息缺漏、分类错误等问题。而在数字检察背景下,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分类体系,利用算法进行数据的清洗、分类和标签化处理。例如,运用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可以自动识别文本的关键信息,并对案例进行深度分析,提取出有价值的法律要点和逻辑推理过程,从而增加案例整理的准确度和深度。同时,数字技术的应用还提高了数据的可视化与用户体验。通过建立交互式的用户界面和可视化的数据展示平台,可以方便地对大量的案例数据进行检索查询和比较分析。例如,利用数据可视化工具,可以将复杂的法律关系、案件相似性等信息以图形、表格的形式直观展现,增强用户的使用体验并提升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最后,数字技术的应用也增强了案例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建立动态更新的数据管理平台,可以确保案例库的信息保持最新,同时也便于对案例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与分析,以便于不断优化案例库的结构与内容,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价值。

2.优化案例库建设中的分类与筛选

在数字检察背景下,建设“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是提高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统一性和效率的重要举措。案例库的建设不仅需要注重信息的整理和公开,还应重视分类和筛选机制的构建,以确保案例库内容的准确性和实用性。首先,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案例库中的案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于检索和研究。分类的标准应当科学、明确,并且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分类的原则应当包括法律适用的广泛性、案例的代表性、问题的普遍性以及解决问题的创造性等。分类的方式可以采用多级分类体系,如以案件类型为第一级分类,以法律问题为第二级分类,以处理结果为第三级分类等。其次,筛选是对已经分类的案例进行进一步选择和评价的过程,旨在从众多案例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参考价值的案例。筛选的标准包括案例的新颖性、创造性、指导性、可复制性、社会影响力等。筛选的原则应当确保只有那些能够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导、能够为法学研究提供有价值数据的案例才能被选入案例库。

案例库的分类与筛选应建立跨部门的案例评估团队,由法律专家、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等组成,对案例的法律适用性、指导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设立案例更新机制,及时将最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纳入案例库,保持案例库的时效性和前瞻性。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数据分析,以发现案例使用的热点、难点和需求,不断优化分类和筛选的标准和流程。另一方面,开展案例库的用户体验测试,收集不同用户群体对案例库的反馈,不断优化案例库的检索功能和案例分类体系。除此之外,案例库的建设还应以国际化视野为发展角度,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案例库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3.完善案例库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在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案例库的建设是提升法律监督效能、规范司法实践的重要举措。案例库的系统构建与科学管理,不仅能够为检察官的案件处理提供指导与参考,还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法律解释的正确性。显然,为了确保检察案例库的建设和应用能够不断优化,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与反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其一,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是评价与反馈机制的核心。这个体系应当包括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如案例的可操作性、指导性、典型性、及时性和覆盖范围等。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对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全方位的评价,确保每一个案例都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其二,合理的评价流程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客观性和有效性的关键。评价流程应当包括评价的组织、实施、汇总和反馈等环节。在实施阶段,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律师评查、法律学者论证等方式进行。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案例库与司法实践间的沟通反馈渠道,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案例库的管理者和案例的提供者。其三,有效的反馈机制是评价体系不断完善的保障。通过建立起案例的利用率、参考价值等反馈信息收集系统,可以对案例库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对于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整改,并公开改进的结果与措施,保证案例库的持续优化和升级。其四,评价与反馈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一个透明、开放的反馈文化作为保障。案例库的使用者,包括检察官、律师、学者等,应当被鼓励就案例的适用性、准确性等方面给予真实、具体的反馈。这样的文化氛围有助于构建起一个良性互动的案例库生态,不仅能提升案例库的实用性与权威性,还能增强其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学习交流平台的社会功能。

(二)具体做法:精心设计案例库建设的核心程序

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已驶入快车道,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真正意义上指导司法实践、推动检察工作的特色宝库,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升级。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完善应以其实践应用场景和适用需求为依据,通过优化核心环节的适用,推动其在案件办理、检察教育培训、检察理论研究、普法教育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统一司法尺度的建设目标。

1.细化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适用程序

人民检察案例指导库的构建作为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智力成果,既要加强对入库案例数量的严格把控,也要在提质增效层面下“真功夫”,通过完善现有的案例库的适用流程,提炼个案办理中具有可复制、可研究的内容,强化类案检索与参考案例库的办案模式。而关于如何在办案中适用案例的规定不仅包括《办法》,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者是对后者的创新性发展和继承性完善,因此,《办法》如何将《规定》等其他有关检察案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凝练是细化人民检察院案例库适用程序的重点。一方面,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审议、使用等,《规定》中已经进行了较为具体且可行的规定,《办法》可以加以参考或者直接作为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适用办法。另一方面,由于案例库的建成时间较短,案例的入库标准与流程、检索使用和动态调整等问题还亟待探讨与完善。因此,至少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对人民检察院案例库适用程序进一步系统化地优化与深化。

(1)精准明确入库标准与流程

参考案例生根于检察职能与检察业务,须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思考如何更好服务于“四大检察职能”。体例结构的稳定性有助于入库案例形成范本,但同一批次的参考案件在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适用层面亦会存在差异,因而在挑选入库案例时,应结合入库标准的普适性与特色性,实时革新内容。

首先,参考案例的入库选择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于形式上,“标题、关键词、要旨、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等直观阐释参考案例要点与亮点的部分需统一规范格式,不宜过度修改、变更。于内容上,确保入库案例在办案实践中能够在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以案释法、增进民生福祉等价值基础上,注重个案效应。以“普遍性”为前提,避免一味追求形式的标新立异却忽视内容上的创新。要注意入库案例的差异化和全面性以避免案例库内容的千篇一律,变消极学习适用为积极参考援引,在“要旨、典型意义”等内容中详细论证参考案例的创新之处、规则适用的正当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可行性,减少“以案说案、就案说案”的形式主义,以个案反哺类案,最大限度实现入库案例“指导性”与“典型性”的涟漪效应。为了增强引用的精准性,也有必要对“要旨”进行再提炼,一般不超过两段,每段不超过200字为宜。

其次,入库的参考案例要坚持“类案类办”的适用目标,从案例适用技术角度增强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中案例的可读性、可用性。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法律政策研究室在衡量入库案例标准时,不仅要以现有案件的办理为出发点,还要着眼于案例的未来应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检察理论研究的背景下,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编研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增强检察理论研讨的新切入点,该视角既有利于检视入库案例的编撰突出其办案要点与办案规则,继而为后案的办理提供更为精确的指引,又能吸纳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对案例编研的讨论,深挖案例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从而推动入库案例从形式到内容的系统性完善。

再次,在入库流程层面,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案例的入库管理分为编写报送、审查推送、审核入库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核,并将案例入库工作融入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由四级法院共同参与案例的入库工作。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作为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对照的检察产品,在入库流程上其基于检察一体化改革和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基本属性,已经具备四级检察协同联动参与案例入库工作的条件,在《办法》关于入库流程尚不完善和案例库未正式全面使用的背景下,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入库流程可借鉴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经验。在案例的筛选和报送环节,应由其他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报送案例和编研案例,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委会等其他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和参与案例内容撰写优化等工作。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法律争议焦点多等疑难复杂案例的入库工作可以借助专家、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对案例研发的讨论,进一步保证入库案例的质量。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和最后审核把关入库案例的整体内容。

最后,参考案例的入库程序要从权威规范、个性创新与高适用性等多维度进行标准衡量。既要在司法理念、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为类案办理提供建议参考,又要通过案例明晰具体适用法律的方法以及案件办理所要阐释的精神理念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以利于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

(2)突出强化参考案例的检索使用

类案检索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适用尺度的新举措,旨在帮助法律工作者运用案例库更有效地发现可能存在的类案,从而在对待决案件作出判决之前更全面地参考判断。检索价值的发挥取决于对适用规则的关键词提炼,检察案例指导的适用规则将办案理念上升为方法论,由形式权威性与实质权威性双重保证。形式权威性体现在其合法性和程序合法运行性,而实质权威性则源于适用规则的实质正确性和合理性。

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鼓励、引导、督促检察官在办案中应用案例库检索案例,并应将检索入库案例适用情况作为评估案件质量标准之一。当检察官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案例库中检索案例: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为依据提出辩护意见、诉讼主张的;2)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3)拟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4)拟提请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5)其他需要进行检索的。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即进一步强调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刚性效力。对此,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在案例库直接检索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引述,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则应当参考适用,其他案例可以参考适用。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对案例检索和参照、参考适用情况予以说明。这方面,可以通过进一步改进检察办案系统的网络软件融合性实现。

另一方面,类案检索要考量检索的快捷性以及检索不畅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在引入大数据技术加持下,还要完善案例的体例及内容。当前的一些检察指导性案例存在关键词与案例要旨或指导意义不匹配的情形,降低了检索的准确度。某些案件存在案由与关键词的不统一导致案例归类模糊,影响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案例的检索和参照适用。因此,对于入库案例应当进行更精细化归类,并且统一案由、关键词、要旨等重要检索信息,避免产生案例体例的矛盾。

类案检索作为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实践中对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的应用。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参照和应用,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在未来的发展中,类案检索必将成为检察机关运用案例库的刚性流程与司法技能,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3)及时进行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

为确保入库案例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法律政策研究室应跟进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进程,及时组织补充、更新、清理相关案例。通过定期检查和跟进法律法规的变化,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应对法律环境的变化,确保案例库中的信息和指导性案例与最新的法律要求及司法实践保持一致。这种动态调整机制不仅有助于提升案例库的管理效率,也有助于增强其在指导检察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效果。

动态调整主要包含两方面:动态退出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虽然案例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审查机制,但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修订仍会导致一些案例的适用价值只存在于特定的时期和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案例库需要建立健全案例退出机制。该《规定》在2019年修订时已对宣告失效等废止程序进行规定。对于入库参考案例与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具有其他应当宣告失效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商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宣告失效;对于已经入库的典型案例或者其他案例需要清理出库的,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不再具有参考意义的意见,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同意后,再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清理出库;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入库案例应当失效或者清理出库的情况,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审核。综上,检察机关运用数据化管理案例库,在新法出台时利用大数据及时清理不再具备参照和适用指导价值的案例并向公众说明情况,以免案例已被废止却还在后续的类案中被援引的情况发生。

外部监督机制指通过强化社会对案例适用情况的监督,弥补检察机关未主动和及时清理失效案例的不足。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在每个入库案例下方可设有用户评价和意见建议反馈通道,法学院校、律师协会、媒体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网站设立的监督板块,对公开入库案例进行审查、评议和反馈,以此促进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动态调整。而在外部监督机制中,还需探讨案件律师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参照或参考案例库案例却未适用的情形是否有权提出异议以及异议效力如何等问题。当前,《办法》中并未明确律师有权提出对案例适用异议以及异议处理流程,在实践中也较少出现律师提出异议或采纳律师异议意见的情形。但在大力推进人民检察院案例库运行的过程中,势必需要对如何建立律师异议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应当是“回应型司法”“互动型司法”的应有之义。

2.切实增强人民检察院案例库的智能化技术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的融合应用,为司法管理及司法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工具,也为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建设和运行注入了活力。人民检察案例库涉及的审查、入库、检索、流转等操作均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撑,通过信息化方式收集、归拢与管理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各类参考案例。一方面,凭借大数据的巨大数据存储容量和强大的计算能力,在案例入库之后形成丰富的类案检索资源,为检察人员办案提供便捷、直观的比对,提高案例的援引率。另一方面,面对案例批次及数量日益增加的案例库,只有运用科技系统进行汇总、分类、存储、更新,才能优化出入库流程,并及时与其他数据库有效连接,更新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方法以及监督下级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同时,数字化管理人民检察院案例库还能在案例入库之前利用大数据检视案件是否存在瑕疵或漏洞,严控发布的最后一道检查程序,确保案例的合法、有效,减少“僵尸”案例的发生。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逻辑,还在于经验与实践,更在于基于及时总结经验与实践基础上的逻辑,这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超越西方法治的法哲学。

3.深化协同治理理念的实践应用

有学者提出,应新增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允许就互涉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发布入库案例。检察机关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发布人民检察院入库案例是有效治理某类特定案件的成功经验,也是体现协同治理的智慧成果。在指导性案例领域还未出现联合发布的情形,但一些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都曾被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纵观发布的内容,两高所研编的内容具有一致性,所阐释的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也相对统一,区别在于撰写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法院与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虽分工明确,却也互相配合与协作,因而探索两高共同发布入库案例具有法律基础,也有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如果能够联合发布,其辐射性更广,权威性更强,因而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在出入库程序上可融入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参与力量,形成协调联动机制的常态化与制度化。

4.牢固树立案例库数据安全意识

案例库的信息安全与平台开放是保障数字检察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的坚实后盾。应防止大数据违规爬取案例库相关数据,将其转化为信息产品倒卖来谋取利益。案例库信息管理方面宜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采取周密的信息安全措施,严格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信息,确保案例库中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篡改和滥用。同时在公开案例信息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大数据赋能人民检察院案例库不仅要强调案件质量评价与管理智能化,还需特别关注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处理个人、单位信息的边界,包括二次处理、类案比对等环节的权责配置。严格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衍生监督数据调取、存储和安全管理规则,完善司法责任权力清单配置,建立健全案例库数据合法运行体系。此外,在案例库后续建设中宜增加面向办案司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的网络社区板块。通过构建向检察官、法官、公安干警、律师、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开放的案例库生态社区,允许使用者就入库案例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上述交互式反馈为人民检察院案例库拓宽了案例信息的监督路径,能够进一步保障入库案例的质量,增强检察案例库的活力。


结语

人民检察院案例库将智能化技术与高质量司法案例凝聚统合,为司法案例指导提供了创新性平台。作为“数字革命”技术赋能新时代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司法产物,检察案例库之建设,应进一步夯实检察案例工作基础,进一步畅通案例报送渠道,激发地方各级检察院报送案例的积极性,在生成与应用等关键环节上作出更坚实的努力。需充分考虑符合检察工作特色和检察人员办案需求,实现类案检索便利化、办案辅助智能化,让检察案例库建设成为检察案例工作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工作。可适当借鉴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如“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包括解释性、统一性和自控性三重维度,由此其承载有限解释、适用统一和自我约束等制度价值”。

技术融通型法治的机遇与趋势已来,未来法治与数字检察建设有赖于高质量及高容量的案例库。司法案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最好的连接器,是对立法效果的反馈、执法水平的评价、司法经验的提炼以及守法尺度的指引。人民检察事业是所有检察人与法律人共同的使命与责任,唯有全国检察院的齐心协力、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与人民检察案例库的推进完善才能更加蹄疾步稳,在推进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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