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保刚,男,河北正定人,河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法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立法学等。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与法治轨道问题,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体系、国家安全等方面改革进行专门部署,同时,在其他改革任务中也相应提出法治建设方面的一系列任务举措。要围绕深刻理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用好改革开放的法宝,突出制度建设的主线,锚定“七个聚焦”的改革方向,落实“六个坚持”的改革原则,统筹“五个注重”的内容要求。要围绕扎实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任务,落实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改革要求,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制度,制定出台一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的法律法规,推进各领域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关键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保障;法治轨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些重大理论观点的研究和阐释。”《民主与法制》周刊、《法治日报》先后刊发张文显数篇文稿,阐释法治轨道与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法治与现代化的历史逻辑等理论观点,解读法治建设、法治改革等重大命题 ;《中国法学》刊发6位著名法学家的笔谈,交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学术观点;全国法学界法律界通过研讨会、学术年会、培训班等方式,深入研究和阐释宣传全会精神与理论观点。本文认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法治领域改革精神,要深刻理解全会明确的改革目标、作出的改革部署,深入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法治轨道、法治化等关键词,深入研究“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重大命题,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法治领域的改革任务、衔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中法治建设方面的改革举措和改革要求,提供理论支持。
一、深刻理解法治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
深化改革是推动时代发展的不竭动力。理解法治之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入研究法治与制度、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深刻理解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谋划、系统布局,深刻理解《决定》通篇贯穿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论重大创新,着力推动各方面改革举措的相互配合、协同高效,努力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坚实法治轨道。
(一)坚持改革开放的重要法宝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显著的特征、最壮丽的气象,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是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要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坚持用好改革开放这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和发生历史性变革的重要法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和部署改革,是党领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决定》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分别“推动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要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深刻理解党的二十大确立的中心任务、阐述的重大命题、作出的战略部署,着力推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三百多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改革开放是时代发展的重要法宝。习近平在河北正定工作时就提出,“改革戏必须大家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总结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推动改革开放——“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决定》站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现实需要视角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分别推动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革命性、开创性成就,“靠的是改革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
全会具有实践续篇和时代新篇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决定》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描绘的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全面回应时代发展带来的“六个必然要求”和“四个迫切需要”,深刻阐释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七个领域聚焦点,系统部署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任务和重大举措,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
(二)聚焦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路径”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个方面。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七个聚焦”所确定的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及其路径方法,科学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轨道。
全面理解“七个聚焦”的深刻内涵。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全会明确总目标和两个阶段性目标任务,每层意思都涉及到民主法治方面的改革。《决定》阐述的“七个聚焦”改革方向、目标任务及其路径方法,每一条都与法治建设问题密切相关。第一条是“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运用改革法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完善法治体系以及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等形式提供法治保障和建构法治轨道。第二条是“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强调民主和法治领域改革的目标方向、改革任务和路径方法。第三条是“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需要法治改革为文化建设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效,涉及到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讲好新时代法治故事等法治问题。第四条是“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需要围绕为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其中的法律问题既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更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第五条是“聚焦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涉及运用法治方式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被破坏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第六条是“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需要深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建设、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改革、涉外安全工作创新等新安全格局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是“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需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衔接协调。
深刻理解“三个更、一个制度化”的重大意义。“七个聚焦”的第二条对民主和法治领域改革的要求最为集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需要强化系统观念。《决定》提出的民主与法治领域改革目标方向是对党的二十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重要精神的进一步展开。第六条提出的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方面改革目标方向,“分论”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三部分与这两条相衔接协调,安排部署了民主和政治领域四个方面、法治体系五个方面、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四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决定》把“民主”“法治”“安全”和“制度”“体制”“机制”“体系”“轨道”等作为极为重点的关键词,习近平总书记作的决定说明、发表的重要讲话和全会公报把“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作为极为重要的落实要求。《决定》其他部分关于经济体制等领域的改革中,从多个层面、各个方面、不同角度涉及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问题;从具体举措上涉及法治体系的衔接协调、法律制度的变革更新、法治战线的服务保障等改革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凝心聚力推动改革行稳致远”。从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讲,推动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保证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守正创新、行稳致远的不二法则。
(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改革与法治是相伴而生的,两者的相辅相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要贯彻落实“六个坚持”的改革原则,科学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处理好“破”和“变”与“立”和“定”两大系统之间的关系。
全面贯彻“六个坚持”。《决定》提出的“六个坚持”改革原则,分别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优势、根本立场、本质要求、鲜明特色、重要保障、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加快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法治的美好愿望。要突出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题,推动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政策规范体系、社会规范体系之间的衔接协调。要强化统筹思维和系统观念,增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增强法治体系特别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衔接性,在深化法治体系建设中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国家法治统一。
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决定》强调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改革原则,与党的十九大明确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等重大理论,在理论逻辑与实践要求上是一脉相承的。要锚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方向,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趋势、实践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上的法治理论创新、法治实践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持续繁荣法学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成果,要随着法治体系的理论深化、实践应用而不断地丰富发展。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研究各方面改革中应当坚持和体现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思想、法治战略、法治布局、法治方式、法治实践等法治元素,为法治体系的完善、法治轨道的拓展、法治化的推进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托。要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创新理论指引下,加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设。
(四)突出制度建设的主线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法律是国家制度的重要载体和主要表现形式。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制度“既包括规范、宗教戒律及行为守则这些非正式规则,也包括成文法和普通法这样的正式规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作为制度建设的最大追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是“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鲜明对照。要围绕“一条主线”和“两个更加”,深刻理解制度建设特别是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刻理解“两个更加”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有学者认为,“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一项制度都包括了行为规范、组织体制、运行程序、调控机制等方面的基本要素和内涵。”回顾新中国的制度建设史,党带领人民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成熟、不断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则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持续推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等领域性制度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制度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决定》突出制度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适应制度建设的动态特征,锚定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方向,强调进一步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全面推动“七个方面”的制度变革。《决定》凸显制度建设主线的词汇,包括“制度”187处、“体制”81处、“机制”242处,从不同视角和层面阐述改革意义、部署改革任务、提出改革要求。所谓体系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决定》全文151处提到“体系”这一概念,大到党和国家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全球治理体系等,中到各领域和各方面的制度体系、战略体系、规划体系或战略规划体系等,具体工作包括各领域和各方面的治理体系、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责任体系、考核体系、评价体系等,直接涉及法治的有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政策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制度和政策体系、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
着力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是国家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律制度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有密切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法”字在《决定》全文共出现130次,除5处在语义上不是行为规则意义(如“法宝”“做法”“办法”)外,立法是改革的基础环节,执法、司法环节出现频次最高。要正确处理与“法”密切相关的各种制度、与法有关的各种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关系,把制度建设主线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贯穿于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五)轧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轨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决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法治轨道”与“法治保障”是法治功能不同视角的两个词汇,要围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建造坚实的法治轨道。
深刻理解“五个注重”的法治意蕴。《决定》在改革内容的摆布上有五个特点:一是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二是注重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三是注重全面改革,四是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五是注重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决定》精神,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 。要强化法治在“五个注重”中的作用,以全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举措服务和保障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强化安全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研究应用“三个维度”的解构思维。研究阐释《决定》的法治改革精神要有适应的解构思维。第一个维度,在法治思维上,强调深刻认识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两个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以改革开放为法宝、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守正创新为重点、以法治体系为保障的鲜明特点。第二个维度,在法治保障上,强调法治战线的“主责主业”,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法治领域以及密切相关的民主政治制度、国家安全方面专门安排部署的改革任务。第三个维度,在法治轨道上,强调法治领域的“衔接协调”,即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改革涉及到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同步配套改革或深化改革。
研究应用“三层逻辑”的建构方式。贯彻落实《决定》的法治改革部署要有适应的建构方式。第一个层面,在总体上,“总论”中的总目标与“七个聚焦”改革目标、“六个坚持”改革原则以及内容摆布上的“五个注重”,突出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原则,多方面明确法治改革的目标任务与路径方法。第二个层面,在重点上,“分论”中的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三部分专门部署,突出强调了深化改革的制度基础、法治保障、安全环境,“结语”对贯彻落实工作的要求包括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第三个层面,在主线上,在改革原则中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在法治体系上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诸多条目中提及制定出台法律文件的改革举措,包括完善党内法规、党的建设制度、反腐败领域立法等。“三层次逻辑架构”的理论价值,体现在分层面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法治体系的改革任务、各方面改革的法治轨道之上。
突出抓好“两个关键词”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要求,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即强调要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这两个关键词的重大意义,从理论上阐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把握好的“四对关系” 。对于以法治体系为聚焦点的制度建设与深化改革而言,在时代特征与改革思维上的关键词是“完善”,在目标任务与检验标准上的关键词是“更加完善”,在动力要求与保障需求上的关键词为“法治保障”“法治轨道”,以及既有方向又有举措的“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关键词,集中体现了《决定》所强调的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法宝、突出制度建设这一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原则等理论命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方向,专门部署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任务。张文显认为,“把‘法治体系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有充分的依据”。徐显明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次重大理论创新”。
(一)深刻理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安排部署了法治建设“四个环节”的4条若干项改革任务,特别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5项改革任务。
从“总抓手”视角理解法治领域的改革任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第九部分标题选用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表述方式,没有使用“推进法治建设”“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相关提法,其理论依据在于这一表述既体现出与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战略部署之间严密的逻辑关系,同时突出强调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牢牢抓住和坚持用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总抓手”。
从“两个保障”视角确定法治保障的功能定位。推动改革开放必须深刻认识经济基础中经济体制与上层建筑中法治体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决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两个保障”论断所体现的系统性思维与制度性设计,遵循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强调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表述,在理论上、概念上、提法上都很有新意,是兼具“命题”“立题”“破题”意义的新判断新命题新理论,进一步巩固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进一步强调了法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其他领域改革中如何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的“答案要点”。
从“五个子体系”视角理解法治体系的应有内涵。现代法理学理论认为, 法治的基本内涵就是“依据法律来进行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内涵,“需要具备宏观的战略思维、科学的辩证思维和创新的发展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第五条核心要义,科学联结了法治体系理论涉及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保障、法治监督及党内法规这“两大规范体系”。由“五个子体系” 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内容、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总抓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干工程”。
从“四个环节”视角理解法治体系的结构框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有其独特的精神内涵,也有其外在运行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的第八条核心要义,强调“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决定》部署的法治体系改革任务,要求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的制度体制机制改革。要结合“总论”提出的“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任务,着眼“分论”关于法治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改革任务,特别是重点强调的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改革要求,扎实做好衔接推进制度建设的改革任务、法律制度的改革举措、法治体系的完善要求以及运用法治方式固化各个方面制度建设改革成果等方面工作。
(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决定》关于立法领域的改革分布在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多个条目中。体制性改革部署的重点是立法体制机制、制度格局等基本问题,是加强立法工作的制度基础。贯彻落实《决定》关于立法环节的改革事项,要注意把“总论”的重要精神与第八、九部分的重点部署及其他部分的改革要求结合起来。
强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维。古人指出,“法立于上,教弘于下。” 新时代的立法工作要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决定》提出的“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科学命题与改革部署,是首次在中央全会和中央文件上正式提出和专门部署的。韩大元认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以宪法全面实施作为根本保障”。要统筹考虑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加强宪法实施这一关键环节、改革立法体制机制这一基础工作等相关内容,把制度建设、制度改革与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在举措落实上,一是围绕“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全面推进宪法实施的改革举措;二是围绕“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强化法治实施体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强化根本政治制度的法治保障。国家立法和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职能。《决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改革部署就是立法工作改革的强大动力,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将引领和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更新。这些改革举措既属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也属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轨道。要按照法治规律完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运用宪法法律筑牢根本政治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核心要义,在立法领域制度建设和制度改革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要深刻理解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神实质,全面建构更加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立法工作需要的体制机制。要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基础上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在各级各类国家机构中加强宪法全面实施的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围绕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改革要求,在党和国家政治制度、宪法制度、法律制度、工作制度等层面做好宪法实施报告制度建设工作。
提高运用“五大技术”的能力水平。有学者认为,立法能力“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为实现立法目的、满足立法需求所具备的能力和能量”。《决定》在立法体制机制改革上体现了一系列新思维、安排了一系列新举措。一是强调统筹用好立、改、废、释、纂等“五种立法技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三大领域”立法。二是突出法典编纂。“纂”这一立法新技术是对民法典编订纂修立法经验的总结与固化,其要点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基础工作上,体现为围绕整个法律体系、整体法律规范体系、各部门法律规范体系来加强有关领域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在重点突破上,体现为立法方式“法典化”,对具备基础和条件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编纂法典”。三是围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推进立法体制机制改革。这一改革举措是制度建设史上、宪法制度完善进程中的一次重大突破,要围绕能力提升来抓“两个制度”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改革。四是围绕提高立法质量深化立法制度方面的改革。要在提高法律法规的立法成果质量和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质量上下功夫,为实现提高立法质量改革目标打下制度基础、优化工作机制。
强化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协同。新时代国家战略中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了“协同法治”的理论形成 与法治建设各环节的机制完善。《决定》部署的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是从全国立法层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要深刻领悟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精神,总结京津冀、长三角、广三角等区域的协同立法经验,探索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法治统一原则基础上的协同立法体制机制,为区域协同执法、协同司法打下法律制度基础。立法法的两次重大修改增加了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展了市级立法的领域,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相邻区域立法上的协同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要用好立法法支持的立法工作新格局,推动构建更加完备的立法体系、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法律规范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法律体系的科学、完善、衔接、协调是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决定》在立法领域的体制形成、机制完善、工作改进的重点工作中,把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是便于全社会查询、法治实践部门应用、法律服务机构使用、法学理论研究印证现行法律文件和既有法律规范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同时要注意,在推进法治领域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和强化法律规范清理制度机制,及时清理不规范、不权威、不全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整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系统。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关于依法行政的改革任务分布在全文各个部分,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改革任务集中放在了第34条中,涉及到执法依据上的法律规范体系、执法体制上的法治实施体系、公权力运行上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行为监督上的各类监督体制等方面,更涉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行政监督等环节,涉及行政主体、政务质量、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
深化行政主体方面的改革。公权力赋予、行使及其规范约束的体制机制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制度。《决定》提出的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五个法定化”,主要针对政府享有公权力的法律依据与法定化问题,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设定、权限划分、程序环节、责任明确等方面国家法律中国家机构组织法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中机构编制管理体系的改革与实施问题,更涉及行政执法中的决策、审查、裁决、复议、诉讼、监督等方面规范性、约束性制度的改革任务。
深化政务服务方面的改革。依法行政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的促进政务服务“三化”要求和平台建设任务,主要举措集中在政务服务质量上。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和政府立法审查属于一类职能的两个层面,前者是行政体制内部的一个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后者是行政体制内部的制度改革、重点工作,与行政决策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完善密不可分,二者都是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深化行政执法方面的改革。截至2024年6月,现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行政类”法律占1/3,现有法律法规中80%的法律、598件行政法规、90%的地方性法规要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来实施。《决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等行政执法领域改革问题,部署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改革任务,对推动“类案同决”和解决区域间执法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结论不统一、不协调、不平衡问题有极大意义。
深化行政监督方面的改革。决策、执行、监督是行政的三大环节,已经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作支撑。《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行政裁决制度改革涉及到行政复议法、多件行政依据法和程序性的规定内容,必然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的修订完善和新的机制、制度的落实问题,同时也有新的体制机制、制度所带来的完善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体制机制问题、行政权的层级分配与监督问题。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决定》提出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特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及其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等方面的问题,事关国家法治统一、地方经济发展、区域协同治理、系统职能权责等方面的效果。人口小县机构优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结构布局改革涉及到三类行政主体体制改革重大问题,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要随之进行相应改革。
《决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能否“率先突破”“重点突破”,更涉及监督制度建设中能否更好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问题,应当作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的重中之重予以推动。
(四)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当前,公正司法的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决定》关于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任务相对集中,在法治体系的“科目”之下,同时设定了执法、司法两大环节的改革任务。进一步地,还要发现其他部分也有涉及执法、司法环节的改革任务。要综合对全文的学习、对分工方案的落实,结合其他条目中有关制度体系、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等“建立”“健全”“完善”“深化”“提升”“拓展”等改革要求,做到在执法、司法两大系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中相衔接相协调。
深化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决定》部署的关于人大监督制度改革、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的改革任务,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中的监察机关和政法各系统各司其职、相关公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两个条目紧密相关,涉及到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监督重点的改革事项涉及预算法决算法等财政法律体系相关规范的改革问题,两个领域部署的一系列改革要求是相互衔接、系统集成的,其共同指向的是更深一层、更进一步地推动实现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改革目标。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决定》关于审执分离的体制改革、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体制改革,肯定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试点改革成果,提出了在司法体制上进一步推出大视野、大力度、大深度改革的方向任务。2024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宣告:委员长会议同意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待中央做出是内部分离还是内外分离决策后,再制定相关法律。
深化司法机构和辅助性制度改革。《决定》关于司法公开、司法责任制等方面改革任务,是既往司法改革的进路深化与成效巩固。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涉及到法治领域、政法工作、司法体制的深化改革,更涉及到机构编制、司法人员、案件管辖等重要领域的衔接协调,需要多个系统、部门和单位加强改革协作,形成法治领域改革的合力。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主要是行政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同时涉及到行政法、行政组织法调整的原则、规范、体制等衔接性和协调性的改革问题。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到公安系统体制改革与有关系统体制改革相衔接、有关人员管理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
深化人权保护和刑事制度改革。人权保护是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一个重点,现行宪法和民法典都已把人权保护纳入法律制度并形成一定的法律规范体系。《决定》专列一个段落,强调推进人权保护的制度改革。一系列的改革任务需要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改革成果予以落实和体现,也需要注意与前一段所阐释司法救济保护制度的衔接。针对此前刑事制度改革中的突出问题,部署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任务,对律师这一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与工作开展提出了新的改革导向。部署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改革任务,对社会治理中的重点群体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治理念体现得更加充分,强调落实宪法制度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和义务规定、刑法规范和刑罚制度上的“罪责自负”原则,对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内的轻微犯罪一律实行记录封存。
深化司法救济制度改革。执法司法制度机制中涉及人权的突出问题要从制度根源上进行变革更新。《决定》围绕推动宪法和民法典关于人权保护新规定的实施问题,部署了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两大制度”的改革任务,不仅仅是法治实施体系的内容,更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点,对于保障和规范执法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工作,强化对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对产权和财产权的依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五)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决定》关于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改革任务,既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问题,更涉及法治体系中的法治实施、法治保障等子体系法治功能的设定与落实成效问题。
这一部分部署的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改革任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部署了法治保障体系中的法律服务制度体系改革内容;二是在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指明了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改革方向;三是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任务。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的改革任务则是非常明确的立法项目。
关于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方面的改革任务,应当按照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大原则,着力予以推进。关于高质量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要与教育、科技、人才领域的改革相衔接。
(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涉外法治的概念及其体系“其本质是国内法治,但是包含涉外的内容”。《决定》专门部署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改革任务。要围绕涉外法治建设、突出涉外法治体系,落实好各条目中与涉外法治有关的衔接性、协调性或导向性要求。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涉外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核心要义,提出了涉外法治这一“法学新概念”、涉外法治体系这一“法学新命题”。《决定》把涉外法治建设作为单独一部分,提出了完善和发展涉外法治体系等改革要求。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工作能力,推动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围绕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等重点任务,以及海外利益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机制问题,不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及其规范体系,持续深化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深化涉外法治建设领域改革,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完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涵盖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典型的跨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涉外领域立法取得长足进步,“弥补了中国立法中长期存在的诸多短板”。《决定》关于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改革导向,涉及到涉外法治体系整体格局、国际合作等重大问题。其中,“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工作既有法律部门上的体系性完善问题,更有法律规范上的体系性完善、空白处填补问题,当前重点是立法项目的推进问题。《决定》部署的出台反跨境腐败法改革任务,就属于涉外法律体系和涉外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项目。涉外法治实施中,更涉及到执法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问题,尤其是我国已经签订或加入条约的国内法转化与实际执行问题。《决定》还提出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
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决定》提出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以及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既涉及到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中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涉外法律的实施问题,更涉及到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中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人才建设问题。此外,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也要与涉外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协调完善海事海商领域的仲裁体系,更加有力地运用现代法治方式应对外国法律的“长臂管辖”问题。
加强参与国际法治秩序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屡屡以“脱钩断链”、提出涉华消极法案方式,或者采取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安全审查、关税与贸易措施等法律措施,借用所谓“法治手段”反华。《决定》提出的“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是提炼应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凝聚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总结运用法治中国建设中所形成的现代法治文明成果,拓展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上的生动法治实践。要以更积极的态度、更畅通的渠道、更高素质的人才、更高水平的机构、更高质量的文案,努力推出在国际法视角有更高质量、更适宜中国发展的国际规则。
围绕涉外经济改革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决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除第37条专门部署外,其他多个领域的改革任务设定也有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需要衔接和协调的改革举措。例如,在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改革任务中安排部署的有关涉外制度环境、多边贸易体制、外贸体制、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权益等方面的改革任务,都需要提供法律制度、法治体系上衔接配套的法治保障。要积极参加国际性法治论坛等学术活动,深化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交流合作,广泛宣传中国法治建设精神和改革成效。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轨道
张文显指出,“‘法治轨道’概念让‘轨道’的中华文化精华在现代治理领域焕发出新的光彩,是中国古代法理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完美融合。”《决定》强调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重要论断,都要求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拓宽法治轨道,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上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决定》在聚焦“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重大命题,安排部署法治体系建设改革完善导向的体制性机制性改革任务的同时,围绕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的政策导向,在其他各方面改革任务中还有重点推动的立法项目、重点实施的法治举措、衔接要求的法治改革,关于各方面制度改革的要求中也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内容的内在要求,在更高水平上设计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轨道。
编制法治轨道的“任务书”。唐代文学家、史学家颜师古在对“轨道”的释义中指出:“轨道,言遵法制也”。张文显指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科学论断,聚焦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任务目标,全面细化了这一系统工程的涉及领域、涵盖方面……”李林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概念内涵,作出了十个维度的研究分析。《决定》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所表达的法治理念和所作出的法治改革安排部署,可以从法理上分类梳理所涉及的任务分工。其中,一些立法工作的项目要求明确、具体,可以作为其他改革中法治体系建设完善的第一层级任务;一些体系建设的工作指向明确、具体,可以作为法治体系建设完善的第二层级任务;一些制度建设的体系指向也比较明确、具体,可以作为法治体系建设完善的第三层级任务;其他方面的举措主要是法治之外其他领域和方面的改革,要按照这些领域和方面的总体思路推进落实相关的法治改革举措。
制定出台一批法律并推进法典化。《决定》安排的立法项目,有明确提出的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也有系统推进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和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更有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等立法内容。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改革任务,既是从党的决策层面肯定民法典的编纂成就,也是对生态环境法典研究和专家起草工作的肯定。全会以来的一些重要会议和中央文件中,先后提出了一些新的立法项目。例如,2024年8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2024年10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强调围绕不断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此类改革举措,有的已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有的项目已经进入审议程序。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治经济。《决定》部署的经济领域六个方面改革任务,在完善企业管理、市场经济基础、新型市场主体格局、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领域和人才培养体制、涉税管理、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制度上,提出了有关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的改革任务。例如,涉企收费、拖欠企业账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改革需要健全涉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企业管理法律体系、提升企业监管执法司法能力水平;产权制度、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企业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等方面改革,有的主要体现在经济制度和国家政策中,有的需要体现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法规的创制或修订上,更多地要在部委规章和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上予以配套衔接;关于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的改革,应当包括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完善行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等;关于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的改革,则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关于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改革,需要与仲裁法修改完善、涉外法治建设结合起来。
完善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法律制度。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制度改革是历次重大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主题思路下,《决定》提出的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改革涉及的农村人口、土地、经营等方面制度改革,需要研究制定这一新领域的专项法律规范体系;涉及进城落户农民权益的改革,需要落实新近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从法理政理情理相结合上处理城乡人员的户口、身份、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产所有权等法律问题;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改革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法治需求,需要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体系、政策内容等方面有明显的体现。
建立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决定》部署的其他方面改革任务中,提出了“建立”“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改革任务。同时,一些方面的治理体系、制度体系、战略体系、工作体系等改革要求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乃至法律制度体系。具体的立法项目,则需要根据有关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的完备性、制度规范的科学性与体制机制制度的衔接协调导向,进行立改废释纂。改革形成的新法律制度体系涉及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尤其是执法权的划分与调整,则需要根据改革任务的实施情况和制度成果进行衔接性改革。
增强相关体系的法治元素。《决定》部署的其他方面改革任务中,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问题,如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金融监管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涉及到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的完善问题。其中包括涉企专项法律法规体系、民营企业法律制度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法治工作,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也涉及法律制度和执法职责的改革问题。
(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
《决定》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从多个视角切入,部署了全面推进建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经济体制改革任务。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经济体制改革带动法治领域改革,以法治建设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和法治轨道。
用法治方式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决定》提出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改革导向。为此,要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视角做好清理工作,要在实务部门执法工作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不正确、不合法及不合理做法。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要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视角,规范经济领域执法活动,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决定》提出的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等制度改革任务,对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来讲既是重要内容更是重要保障,需要在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法治监督体系中予以贯彻落实。
以法治方式强化金融领域管理。《决定》提出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改革内容涉及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关职能、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改革举措包括通过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等基础性工作。在金融执法上,要突出金融乱象治理、金融法律实施、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工作,依法整治金融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特别是跨境的腐败行为、金融犯罪、电信诈骗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
以法治体系规范助力有关领域改革。《决定》提出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改革涉及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问题。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特别是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都涉及到法治体系中相关子体系的构建、健全、完善工作。
(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统筹发展和安全是维护高质量发展时代主题的重要要求,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决定》安排部署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四个方面改革任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为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中国特色国家安全体系尤其是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健全工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密切相关。要做到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决定》提出的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是对已经建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强化协调机制运行问题的重要要求;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均涉及法律制定实施问题,其中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必将有力推动国家安全的法治化、现代化。
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决定》提出的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等,都需要按照严密的法治思维深化各方面制度机制改革,按照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强化各体系的组织保障、队伍保障、信息化保障等要素。
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决定》关于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等,与法治社会建设领域改革密切相关。要在制度建设、体系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上发力,更要在打击犯罪、扫黑除恶等执法司法工作上下大功夫。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信访工作法治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去年以来,河北省总结提炼了定州市扎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永年县有效提升“行业枫桥”防范化解能力的经验做法,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予以推广应用。
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决定》提出的“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重大论断,是此次全会首次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这一部分围绕全球治理机制,部署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任务,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与法治体系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总体改革方向要把握统筹建设国内国际安全治理体系、防范与应对涉外国家安全风险,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的涉外国家安全保障。
(四)推动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决定》其他部分部署的改革任务,衔接了法治领域改革的目标方向、法治原则,契合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精神,需要在法治领域改革上提供法治规则的指引、法律制度的保障、法治体系的轨道,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完善民生领域法治体系。《决定》关于民生制度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改革任务,一些内容需要在法律制度规范上进行改革,包括修订、修正有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制度、具体规范乃至具体表述,也应当作为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推进国防和军事领域改革。《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军事思想,围绕依法治军系统部署了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改革任务,其中不少内容涉及到相关制度体系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规范性衔接乃至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等体系性衔接配套问题,还要特别重视军地衔接协调问题,为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军队建设、维护军人和军属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更加坚实的法治轨道。
围绕相关方面改革任务推进法治化。例如,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改革任务对民族团结、国家强大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大法治意义,其中的健全宗教工作法律体系和政策框架,推进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同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政策密切联系起来。
四、加强党对法治改革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更是保证法治改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稳步前行的政治保证。《决定》部署了“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等四个方面的改革任务,强调了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要求。张文显指出,“法治与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相顺庾离不开法治,必然需要法治为之护航。”本文认为,发挥法治对现代化的护航作用,必然坚持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加强党对法治改革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是科学摆布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决定》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放在“六个坚持”改革原则的首位,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要始终坚持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党委政法委、各部门党组(党委)的领导职能,确保法治领域改革与其他领域制度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决定》涉及一批政法领域改革任务,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纵深推进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性,以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体系性改革。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内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党内法规规范体系,“既明确党内法规新的时代特征,又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时代以来,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党内法规的比例超过70%,成为党的历史上制度成果最丰硕、制度体系最健全、制度执行最严格的时期。”法学专家指出,“坚持依规治党蕴含着深厚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拓展了我们党依法执政之‘法’的内涵与外延”,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问题研究和法规建设,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法规制度依据。
加强“两大规范体系”的衔接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标志性、原创性“法学新概念”,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上,统筹考虑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规治党的关系。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须贯彻落实《决定》彰显的强化法治统一、建设高水平法治体系的理论观点,推进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双向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党内法规规范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衔接协调”等有关要求,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在改革成果上不断深化“两大规范体系”在制度规范上的衔接协调、在各个法律体系子体系和法律规范子体系间的衔接协调、在地方层面立法与国家层面立法机制及立法成果上的衔接协调。《决定》部署的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机制的改革任务,涉及到完善党内法规、实施党内法规以及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双向衔接”问题。《决定》部署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机制的建立运行,需要与人大立法审查制度相衔接协调。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