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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文重发|廉睿】“软”条款何以输送“硬”效力?——《环境保护法》中的“软性条款”研究
日期: 2024-12-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廉睿,男,山西临汾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

摘要作为环境软法的一种重要形式,《环境保护法》中的软性条款迄今仍未获得学界应有的关注。经统计可知,《环境保护法》中的软性条款共计48 条,其所占比值为72.73% 。从理论上来看,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诱发《环境保护法》中生成软性条款的首要因素;就实践而言,在公民环境意识普遍觉醒的情形下,通过在《环境保护法》中大量嵌入倡导性条款,也能够激励公民的环保行为。《环境保护法》中的软性条款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运转,不仅是因为其具有执行力,也同时是因为其具有强制力。而软性条款强制力的发挥,依赖于压力传导型实施机制、司法说服型实施机制和资源引导型实施机制。面向未来,应以韧性软法为目标,提升《环境保护法》 中软性条款公共善程度;以利益导向为中枢,激发《环境保护法》中软性条款自我实施潜能。通过以上双重路径,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激活软性条款,演绎出软法硬法协同共治、软性条款硬性条款密切配合的环境法治新图景。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软性条款;硬性条款;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软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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