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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学家|郭晶】论刑事诉讼的进程五态模型与优先级调度策略
日期: 2025-01-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郭晶,男,北京西城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及司法制度。


摘要刑事法律程序运转时间的快慢问题,既难获法学理论的充分解释,也难受诉讼制度的有力规制,导致期限透支、滥行中断、懈怠不作为等时间乱象频发,屡屡引发学术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质疑。计算机操作系统设计原理中的进程五态理论,可以成为解释刑事诉讼进程创建、就绪、运行、退出、阻塞等状态的有力理论工具,从而实现对混沌时间状态的可视化与规范化。既有助于解释单一案件的程序运转样态,也可阐述多个案件之间的竞争关系。立足刑事诉讼实践并结合进程五态理论,可提炼刑事诉讼的单进程状态转换原理和多进程优先级调度原理,从而促进制度改良和实践优化。经对数百名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的实证调查可知,进程优先级可具化为资源优先级和顺序优先级两个模块,受案情严重度、舆论聚焦度、当事人关注度、办理困难度、承办者利益、领导者督导六个因素影响。为求统筹多个案件进程的优先性关系,可借鉴先来先服务、时间片轮转、最短时间优先、最短剩余时间优先、最高响应比优先、反馈六种进程调度策略。

关键词进程状态;优先级;不作为;期限规则;速审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的时间乱象

动态的法律程序是时间运用的艺术,正义的实现伴随时间秩序的要求。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是否决正义,急促的正义是埋葬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Justice hurried is Justice buried)。过于拖沓或者过于急促的速度,均会对诉讼制度的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等价值目标造成损害。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却并未注重从时间维度保障各方权益平衡,以致时间乱象多发,具体有三方面体现:

第一,期限的滥用与透支问题。专门机关任意解释期限延长条件,穷竭、透支各类法定期限。典型如涂瑶生受贿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不可抗力为由下达停止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引发舆论哗然。后在判决书中却无充分解释。又如贵州李玉前再审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迟延4年却不开庭,以同案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无法找到为由试求中止计算审限,但缺乏依据。期限的滥用和透支,或是引发实报实销式有罪判决,或是引发疑罪从挂,导致无罪结论难产。前者如甘肃陈一超行贿、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案,被告人经历长期的未决羁押和监视居住,在8次延期后终获有罪判决,但次日就因刑期折抵完毕而刑满释放。后者如河南张玉玺故意伤害案,自1997年休庭后至20191月才作无罪判决,被告人候审长达22年。又如河南王玉虎强奸、杀人案,被告人在判决发回重审期间陷入不判不审的停滞状态,延宕20年警方才以《终止侦查决定书》方式作无罪处理。

第二,审判活动的碎片化问题。庭审活动公正性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基石,但是法律却并未对法院开庭中随意休庭、休庭后何时开庭、开庭后何时宣判作有力约束。由于休庭期间活动游离于控辩审三方构造之外,随意的开庭与休庭,轻则加重各方诉讼参与主体(尤其是当事人)负担,令其频繁奔波而承担额外诉讼费用,重则为案外力量的介入预留空间,瓦解审判公信和权威。如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因一案两凶质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二审开庭后迫于压力而中断6年,直至20136月才再次开庭。面对期限争议,法官以进行了大量细致调查作为解释,但很难自圆其说。还如歌星曲婉婷之母张明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嫌疑人20149月被控制,2016年才正式开庭,一审历经3年,直至20198月经变更起诉才重新开庭,前后耗费6年时间未获结果,引发舆论质疑。此后,持续至20211117日才仅获一审判决。

第三,懈怠不作为问题。在期限透支、频繁中断、久拖不决的表象下,警、检、法机关都面临巨大的懈怠、不作为风险。典型如陈德起申诉无罪案,陈德起服刑9年释放后长期申诉。经复查,发现原判决书认定另案处理的共犯朱前进十余年来竟然一直处于自由生活状态并未归案。经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才把朱前进抓获归案。随即证实陈德起无罪,终获无罪判决。此外,办案的拖沓和低效,隐藏着渎职、滥权、腐败等深层次问题。典型如金某、耿某玩忽职守案,两被告人作为侦查人员,在案发后怠于调查取证,既不控制嫌疑人,又不鉴定涉案财物,也不移交线索。搁置侦查10个月,放任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又如孔某受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三次滥用警察职权,延缓侦查而不移送审查起诉,对嫌疑人长期取保候审。情节更恶劣的如陈志伟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于1993年因琐事枪击杀人,该案于1993年和2016年两次立案侦查,但均延宕日久而不了了之。直至2018年该案作为涉黑案件而再启侦查,才发现时任市委书记、市公安局两任局长以及市检察院检察长等人都曾蓄意包庇、拖延侦查。

上述实践现象和制度问题,仅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时间乱象的冰山一角。刑事裁判的作出,需借助公正的程序来获取公信和权威。在冗长的时间耗费表象下,警、检、法等专门机关的办案活动很难为社会公众所知所晓。看似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却伴随着不公开、不透明的中断和延宕,这已严重瓦解刑事司法公信。

为考察实践中对法定期限的使用情况,笔者对数百名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以及当事人开展问卷调查,题目将期限使用情况分五类:不申请延期且不用尽期限、不申请延期但基本用尽期限、申请延期但不用尽期限、申请延期且用尽期限、出现超期。由被调查对象根据自身工作经验而估算五种情况的发生概率,并填写百分比。考察警、检、法三类角色的全样本数据平均值,被调查对象会申请延期的概率约25.83%。无论是否申请延期,有高达38.24%概率会穷竭期限(即将期限使用到最后12天)。此外,还有6.12%概率会超过法定期限。区分三类角色而分析差异,法官群体的时间使用余地较为宽裕,有49.11%概率既不需申请延期,也不用尽期限。而检察官和警察采取此做法的概率分别为46%30.98%。就三类角色穷竭法定期限的可能性而论,法官穷竭期限概率最低(30.73%),检察官穷竭期限概率居中(38.34%),警察穷竭期限概率最高(43.61%)。由此可见,随着程序构造三方性的提升,办案人员受到的外来制约逐渐加强,时间使用效益有所上升,期限穷竭现象有所减少。与此趋势近似,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各自出现超期的概率,也是警察最高(6.58%),检察官居中(5.46%),法官最低(5.38%)

若仅从答案数值观察,其实无法判断办案主体穷竭期限是否有必要性。但高达38.24%的期限穷竭概率,足以引发我们质疑其是否妥善使用了宝贵的时间资源。为此,笔者设计题目考察当事人及律师群体对专门机关期限使用状况的观感,以求兼听则明。数据显示(见图1),刑诉专门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对时间使用效益问题严重缺乏互信。仅有10.4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办案人员勤勉善意地使用了期限。其他人要么认为办案人员有或多或少的拖沓,要么因专门机关办案活动缺乏透明性而无法置评。需关注的是,有高达27.62%的人认为办案人员不够勤勉,频繁拖沓而经常穷尽期限。

鉴于我国刑事司法缺失时间公信力的现状,专门机关及办案人员往往笼统地以案多人少”“办案需要等名义强行解释争议案件的时间状态。但何种状况是各方诉讼主体的正当时间需求?何种状况又是在浪费宝贵的时间资源?界限却非常模糊,有必要获得理论的充分解释和制度的有力规制。

自将嫌疑人纳入刑事诉讼为始,至其被定罪量刑或作无罪处理为止,时间耗费存在很大弹性空间,但时间使用的有效性却很难获得充分观察和公正评估。在时间表象之下,需区分三种可能:1.法律程序正常运行,只是尚未获得结果;2.法律程序推进中遭遇阻碍,致使程序运行的停滞;3.法律程序原本可正常推进,并不存在阻碍办案的难解障碍,但办案组织却人为搁置案件。针对这三种可能,如何识别争议案件处于哪种情况?如何找出并化解导致办案停滞的阻碍因素?如何实现法律程序的妥速运转?现今,这些问题基本游离于诉讼规制之外。

目前的诉讼法学研究,注重吸收管理学原理规制警、检、法活动,追求通过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或自我约束(即公安管理、检察管理或审判管理)来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然而,管理视角下对批量案件的质效监控,一般将时间因素提炼为各类便于考评的数、率指标,但却往往对个案特性关注不足。此种思路,既未能准确描摹特定案件法律程序的动态运行样态,也难以阐释多个案件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理论工具解释力的不足,限制了法学研究的视野,使前述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和制度问题难获充分的学术回应。

借鉴计算机科学的基本原理,我们可引入一个理论范畴——进程。作为计算机术语的进程,旨在描述正处于运转中的程序,即进程=程序+时间进程术语的引入,既可解释动态运转中的单个程序,也可解释多个动态程序之间的关系。笔者主要探讨三个问题:1.如何界定刑事诉讼进程,从而将计算机术语中的进程概念和状态模型用于解释刑事诉讼现象?2.单一案件进程在不同状态之间转换的条件是什么,时间因素如何影响进程的状态转换?3.多个案件进程之间是如何竞争的,如何协调多进程之间的资源配置和办理顺序?



二、刑事诉讼进程的五态模型

将计算机术语中的进程理论引入法学研究,首先需界定何谓刑事诉讼中的进程。计算机科学中的进程,旨在描述特定运算任务及其执行状态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中的进程,则是描述待办案件任务及其办理状态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警、检、法等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各类案件。这可被比喻为一个巨型处理器,按照既定程序执行各类运算任务。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主线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过程。针对个案办理,法律程序的运行则体现为创设任务、执行程序、获得结果三个环节。根本目的是查清并证明特定事实,针对特定人提出刑事告诉,并进而说服法官作出判决。其中的任务即诉讼标的,由两部分组成,缺一不可。

每一起刑事案件,实践中可能涉及多名被追诉者,也可能涉及多起事实及多个罪名,但至少要有11事。可见,刑事诉讼中针对某1名被追诉者的1项涉嫌事实的罪名指控,是最简单的1个运算任务。因此,针对此“11开展追诉(运算)的过程,可设定为刑诉进程的一个基本进程单元。如果某案件是对多人多案的并案侦查、公诉或审理,那么我们把获得并案处理的多个基本进程单元视为一个进程。在该案的办理中,将会运行多个基本进程单元。在一个案件进程的办理中,可能涉及大量的具体支线任务,也可能分别由诉讼中的控、辩、审等主体各自执行或同步执行,但执行结果却皆服务于整体案件进程。计算机设计原理将此类支线任务称为线程。倘若案件进程迟缓是因某线程迟缓所致,那么主导该线程的诉讼主体即有可责性。

(一)计算机科学中的进程五态

在操作系统设计原理中,有多种描述进程运行状况的理论模型,称为进程状态模型。其中,本文引入最精细的五状态模型作为理论解释工具。五种状态分为新建态、就绪态、运行态、阻塞态和退出态。并且,就绪态与阻塞态之间,还有一种称为挂起态的过渡状态(见图2)。首先简略解释一下各种进程状态的含义:

新建态,是指运算任务被从无到有地创建。此时任务已存在,但处理器尚未开始运算。就绪态,是指运算该任务所需的条件和系统资源都已到位,处理器可随时调取运算。运行态,是指该任务正在被处理器运算,只是运算尚未结束。退出态,是指因运算完毕获得结果而正常退出,或是因发生某种错误或接到某种指令而被迫退出。阻塞态,又称为等待态或中止态,是指继续运算的某些条件不再具备,为等待条件重新出现,处理器暂时停止运算。阻塞态进程并未退出,只待条件出现就可转为就绪态。但若系统设定的等待时限届满,或是用户下达命令,阻塞态也可直接转为退出态。挂起态是阻塞态的变体,是指将阻塞态进程转移到硬盘中存储,目的是避免其挤占计算机内存资源。

在系统运行中,等待处理器运算的任务非常多,而不同任务的重要性却又并不相同。处理器的响应速度和运算能力有限,无法保证所有进程都能迅速完成。为此,系统会为各进程设定优先级。如果多个进程皆已就绪,那么运行的先后顺序取决于各进程的优先级高低。预设的优先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结合进程在系统中的等待时间、已运算时间和预计还需时间等因素动态调整。在出现多进程竞争运算机会和资源的时候,系统会作出多种优先级安排,这被称作进程调度策略

计算机操作系统设计原理中的进程五态理论,非常有助于解释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运转状态。故而笔者将此模型引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并结合刑事诉讼特性而予以适度修正。将刑事诉讼进程也提炼为新建、就绪、运行、退出、阻塞的五态模型,借以解释法律程序在动态执行中的复杂样态和互动关系(见图3)。

3刑事诉讼进程五态模型

(二)刑诉进程的新建态与就绪态

刑事诉讼进程的新建态,即某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有待处理的任务,且被确立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活动有待办理的案件。此时,案件进程被从无到有地新建出来。其中,既可能仅包括11事的一个基本进程单元,也可能并案多人多事的多个基本进程单元。案件进程一般在三种情形中获得新建:1.疑似犯罪发生,经报案、举报或自诉,办案组织介入,初步判定事件犯罪性质,并确定犯罪行为人。2.办案过程中,警检机关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作追加决定。此时若未并案处理,那么新建独立的案件进程。3.办案过程中,出于公正、效率或便利要求,将原有案件进程中的一个或多个基本进程单元分案处理,从而新建案件进程。

与计算机进程相似,办案组织也需同时办理很多案件,需在诸多案件之中合理分配办案资源,并确定办案先后顺序。为此,办案组织新建进程时也会依案情特征而确定优先级,并在办理中对比其他案件而调整预设优先级。目前,案件进程优先级的确定和调整问题,基本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是基于刑事政策或警务政策而放任办案组织自行裁量。鉴于此裁量牵涉办案组织内外部诸多复杂因素,并且脱离当事人知情权和公众舆论监督权范围之外,故很易引发公信力瑕疵。后文在论及刑诉进程调度策略时,将深入探讨。

刑事诉讼进程的就绪态,即案件进程具备开展办理的法律条件和证据、线索条件,并已获得足够的办案资源(人员、经费、时间),只待办案组织着手办理。需说明的是,案件进程被新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开始办理。我们可将办理的概念更为清晰化:为成功追诉犯罪、惩处犯罪者,必须查明案情且证明相关事实的成立,并论证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办案组织的办理,既包括对案件事实所实施的查明或证明活动,也包括对事实所作的法律评价活动。

由此,刑诉进程的就绪态,意在描绘这样一种同时满足三方面条件的状态。其一,法律条件:存在某嫌疑人被认定为犯罪者的可能性,且不存在阻却追诉的事由;其二,事实条件:存在有助于证明相关事实构成犯罪的证据,或是存在可供继续侦查挖掘以增加证据量的线索;其三,资源条件:已获得推动办案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权限。

(三)刑诉进程的运行态与退出态

刑事诉讼进程的运行态,即案件进程正在被办案组织所办理(事实查证与法律判断),但尚未获得结果的状态。刑诉进程的运行态可作如下描述:办案组织结合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调查取证,发现线索并搜集相关证据,推进事实的查明和证明。与此同时,对已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研析,判断现有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进程的退出态,即案件办理到一定程度时,或因办理获得结果而自然停止,或因办理发生错误而被人为取消。根据刑诉进程退出理由的不同,退出态分为两种情况:因获得结果而退出和因过程出错而退出。

其一,因获得结果而退出。

在刑诉进程的运行中,只要获得生效结果,无论是否为有罪,两种情况皆转为退出态。第一,事实争议得以查明并在法庭上获得证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所相关的法律争议也被厘清和认定。并且,案件经过可能的上诉或死刑复核,获得生效的、有罪的刑事裁判结果。第二,事实争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无法被查明或证明,或是相关事实虽被查明或者证明,但却无法被认定为犯罪。那么,将获得生效的、无罪的刑事裁判或不起诉、撤案决定。

其二,因过程出错而退出。

除正常运算直至达定罪量刑无罪释放等生效结果之外,与计算机进程中的退出态相类似,刑诉进程也可能因多种错误而退出。在刑事诉讼语境下,错误包括实体性法律错误与程序性法律错误两种。前者如二审因定罪量刑错误而导致的判决撤销、重审,由于这是对未生效判决的撤销,故可归类为因运算错误而作出的退出。后者如因程序性违法而导致的宣告程序无效,典型如因初审审判程序违法而在二审中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无论因获得结果或是因过程出错,已退出进程在一些情况下可重新创建。因获得结果而退出的案件,为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以不可重启为原则,可重启为例外。除非发现裁判结果出现严重错误,才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创建进程。因过程出错而退出的案件,既未完成追诉任务也未获生效裁判,以可重启为原则,不可重启为例外。除非程序性违法严重到必须终止诉讼的程度,否则应重新创建进程。

(四)核心疑难:刑诉进程的阻塞态

除前述四种形态之外,最复杂的是刑诉进程的阻塞态,其是指继续办理案件的某些条件不再具备,等待这些条件重新发生前,无法继续进行事实查证或法律判断活动。此时,案件进程本身并未因获得结果或发生错误而退出,而是需要等待继续办理条件出现之后再度转为就绪态和运行态。刑诉进程的阻塞态,就是前文所论时间乱象的本质,事实上是司法机器的空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徒然耗费资源而难以终结。

针对进程阻塞附随的诸多公正性质疑,我们不禁要问:刑事诉讼进程的何种停滞是懈怠不作为,应被谴责并被避免?何种停滞又是正当的,应被谅解?针对阻塞态进程,法律制度要作出怎样的机制安排,才能平复质疑、避免激化矛盾,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相信办案组织已尽职、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三、刑事诉讼单一案件的进程状态转换

(一)对进程状态的审查识别

1.对进程状态的识别与说明

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只要打开任务管理器就能识别特定任务处于哪种进程状态,也可手动退出相关进程,或是为进程设定优先级。但在刑事诉讼中,案件进程存在于专门机关内部流程,除公开化、三方性的庭审活动之外,其他阶段很难为各方当事人所知所晓。在时间耗费长短的表象下,案件进程是否处于妥当状态,投入的人力、财力、权力(利)资源是否被有效运用而未被浪费,都很易引发各方猜忌。进一步,可能动摇办案组织公正性,怀疑相关人员懈怠、不作为,甚至权力寻租或放纵犯罪。

目前,对进程状态的审查方式,要么是作为期限问题,在警、检、法、当事人之间,借助司法逻辑下的司法审查或检察监督而实现审查。要么是作为效率问题,在各专门机关内部,借助行政逻辑下的检察管理或审判管理而实现审查。然而,在缺乏公开性的程序环境中(侦查、审查起诉程序,或审判程序的休庭阶段),专门机关享有几乎不受干预的进程控制权、时间裁量权与信息垄断权。而在专门机关内部管理中,则更是缺乏对当事人知情权和时间需求的充分尊重。由于缺乏有力程序参与,各方当事人只能抽象看到时间流逝,但却很难获知案件真实进程状态。为改良现状,基本思路是强化当事人在期限审批或案件管理中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借此,抑制行政化倾向下的过度效率追求,形成以时间为审查线索的进程状态识别与转换机制,优化当事人时间体验。

在进程状态审查中,基于天平倒向弱者理念,若当事人对个案进程状态存疑,在审查、识别与检讨中,应由警、检、法等办案组织对进程状态的妥当性和时间使用合理性,承担主要的解释、说明与论证义务。原因主要有三:(1)国家承担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有必要论证自身在履行职责中的尽职和勤勉;(2)专门机关处于诉讼主导性地位,具有足够强大的举证能力;(3)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作为弱势的私人,并不具有充分的信息获知能力。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面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时间提出的质疑,法、检、警等机关的解释说明工作,却很难获得充分信服。

在问卷调查中,笔者设计题目考察法官、检察官、警察对时间争议的解释说明活动,从警、检、法三类角色的全样本数据来看,被调查对象普遍高度评价自身表现。高达64.21%的人认为已对时间争议作出充分解释说明。认为自己简略说明”“仅重申条文不作任何说明的人,分别仅占全样本的18.42%15.26%2.11%。因审判公开但侦查以秘密为原则,法官群体的解释说明力度最高,而警察群体的解释说明力度最低。但即使在警察群体中,认为自身已作充分说明的人也高达53.23%

为求兼听则明,笔者另设题目考察当事人和律师群体对专门机关解释说明活动的观感,数据显示(见图4),当事人、律师等私权主体的认知,与专门机关自我判断存在鲜明差异。仅2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专门机关已充分说明理由,且可信服。但是,竟有高达80%的人并不信服专门机关的解释说明。其中,绝大多数认为专门机关不说明理由、说明得过于简略或是说明的理由并不正当。另外,还有7.62%认为专门机关借时间安排而刻意打击当事人利益。

有鉴于此,有必要强化专门机关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若发生时间争议,办案组织可借助进程五态模型对争议案件的进程状态进行描述。以此为基础,经多方参与的审查、论证和辩驳机制,识别案件进程的实然状态,并决策是否应转为其他状态。倘若发现案件进程事实上并非阻塞态,而是处于运行态,那么一般就可排除质疑。对此,遭受质疑的办案组织及办案人员,应借助阶段性办案成果、办案工作手记或案件管理系统电子留痕,周期性论证办案活动的持续状态,并预估可获后续结果的时间。

2.运行态进程并非必然妥当

就绪态与运行态是进程推进的正常状态,一般也是法律制度期待实现的良性状态。但需说明,就绪态和运行态也并非必然正当,若案件进程发生程序性违法,或是处理结论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运用错误。对此,区分错误程度不同,案件进程应自我纠错,或是因错误而阻塞、退出或重启。在出错时,倘若办案组织无视错误而继续运行,甚至最终获得处理结果,此种未予纠错的就绪态和运行态也应被规制。

专门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强势,有时为效率而过度求快,但难以充分关注和保护当事人及律师的时间需求。在问卷调查中,笔者设计题目考察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时间需求满足程度,数据显示,大多数被调查对象认为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时间需求还是可以获得专门机关满足的。其中,非常认可专门机关时间安排的比率较低(仅5.71%)。但对专门机关大体认可的比率并不低(占51.43%)。而值得关注的是,高达42.86%的人认为办案组织过度追求效率,致使其时间需求难获满足。这说明私权主体并不是认为刑事诉讼越快越好,这与专门机关追求效率的观念存在一定冲突。当然,未满足当事人时间需求,并不意味运行态必然不妥,只能说明此时存在因过快且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可能性。对此,就需考虑是否应转换运行态为阻塞态,从而满足当事人的时间需求。

此外,倘若出现期限违法之外的其他严重程序性违法,或者甚至是发生了实体性定罪量刑错误,那么,问题就不仅是在时间维度了,须妥善转换案件进程状态,放缓过快进程,以求为纠错提供充分的程序机会和时间资源。规制不妥的运行态,一方面,可能需要阻塞案件进程,同时启动新的线程予以修复;另一方面,也可能退出案件进程,并视情况新建进程。

(二)时间片的进程转换意义

1.刑事诉讼中的时间片:期限规则与速审原则

在计算机科学中,操作系统会为每个进程分配运算时间(简称时间片)。若超过此时间,进程可能转为就绪态或退出态。在刑事诉讼中,案件进程也有各类时间片规范,要么体现为具体的期限规则,要么体现为抽象的诉讼及时原则或迅速审判权。为促进法律程序顺畅运转,避免程序过快或拖沓,时间片规范,既可作为审查进程状态正当性的重要线索,也有必要成为进程状态转换的条件。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间片规范恰是制度软肋,难以发挥进程转换效果。首先,体现为各类期限的时间片规范,即使被违反也难以引发宣告无效等程序性法律后果;其次,已设定的时间片往往过于冗长,而对部分诉讼活动却又并未设定时间片,致使阻塞态难以被及时退出;最后,抽象的诉讼及时原则缺乏法律效力,具体期限规则又过于粗糙,导致 时间片透支与滥用频发。

2.进程状态转换的预警:延长或缩短时间片

值得一提的是,时间片届满可以成为进程状态转换的条件,而时间片的延长或缩短,则可以预警进程状态转换,督促办案组织和相关诉讼参与人自行加快或放缓诉讼进程。时间片的延长或缩短,同样涉及办案组织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就是说,规制案件进程其实有两种方式:其一,审查、识别与检讨争议进程,确认失妥进程状态并予以转换,从而直接影响程序状态;其二,延长或缩短特定时间片,提示进程运转的时间要求,督促诉讼主体加速或放缓行为,间接影响程序状态。

(三)进程阻塞的样态和原因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阻塞,绝大多数并不明显违反法定期限,很难直接依据期限而认定违法,需分析个案阻塞样态和原因,才能判断阻塞的正当性。

1.进程阻塞的实然样态

倘若发现案件进程确为阻塞态,需进一步检讨阻塞的具体样态。为此,首先可以构想一个理想化的运行态:办案组织(警、检、法等)及具体办案人员,掌握充分证据以认定案情。并且,在缺乏足够证据时,也有可靠线索以确定调查方向,积极调查以搜集证据。同时,经审慎研析法律,可以排除法律争议,获得明确的处理意见。在上述理想运行态下,陷入阻塞的案件会有何种实然样态呢?逻辑关系如图5所示:

5案件(进程)阻塞的实然样态

首先,案件事务阻塞与非案件事务阻塞。非案件事务系警察、检察官、法官从事的与本职办案业务无关的活动,如各类理论学习、普法教育与社会服务。这些活动直接占用了办案组织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可能导致办案的延缓。

其次,案件事务阻塞又可分为本案事务阻塞和他案事务阻塞。他案事务与争议案件无任何关系,致力于其证据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解决,对本案没有任何帮助。他案事务的办理,同样会导致本案办理的延缓;本案事务阻塞,系因争议案件本身缺乏继续运行条件而导致缓慢,需等待条件具备。

最后,本案事务阻塞又可分为等待他方配合、等待己方审批、无方向等待。等待他方配合,是指仅靠办案组织本身,无法获得运行条件,需要得到外部配合。又可分为官方主体配合与非官方主体配合。官方主体配合,需要其他机关给予证据、线索、权限等方面的支持。非官方主体配合则更为复杂,如与辩方沟通确定合适的开庭日期,协调约见当事人或证人接受询问,邀请专家学者提供论证意见,商洽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提供数据等。等待己方审批,是指办案组织试图从事特定事务或获得外部配合,此前需先经过办案组织内部的层级审查和批准,办案人员必须等待审批完成才能行事。无方向等待,是指案件并未寻求外部配合或内部审批,只是没有线索和证据以推动办案,因缺乏可行方向而陷入停滞。典型如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等待16年才被突破,虽有打黑除恶之功,但更多应归于偶然。

为考察实践中各类进程阻塞样态的发生频率,笔者在问卷调查中将各种样态列为选项,并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三类角色按照发生频率由高至低进行排序。排序中得分越低选项,获排名越高(数据如图6所示)。警、检、法三类角色普遍认为最多发的阻塞样态是等待本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办案以外事务挤占案件办理时间,且两者系数分别为2.863.08,发生频率远高于其他四类阻塞样态。由此我们惊奇地发现,大量宝贵的时间资源,其实并未用于办案本身。要么耗费在办案组织内部审批流程,要么浪费于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考虑到刑事诉讼往往伴随强制性措施的实施,时间冗长也同时意味着当事人自由、财产、名誉等多方面损害的持续加剧。办案组织竟把大量宝贵时间耗费于内部审批和案外事务,不公正性非常显著,亟需妥善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等待证人、当事人或律师的配合”“等待新证据、新线索的出现”“其他办案任务挤占本案办理时间”“等待其他官方机构配合四种阻塞样态,都受办案组织以外因素影响,并不可控。而无论内部审批流程的程度多么繁复,或是要求办案人员承担多少案外任务,却都是办案组织可以控制的。然而,两个可控因素所致阻塞,反而恰又最为多发。可见,指向个案进程状态的审查、检讨和规制,可督促办案组织优化审批流程、减少案外负担,实践中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存在提升时间使用效益的巨大制度潜能。

2.进程阻塞的原因检讨

除识别案件进程的阻塞样态之外,还需深入检讨阻塞原因,才能判断案件进程是否应维持阻塞态,或是转为运行态、退出态。诸如在刑民交叉等牵涉因素较广的案件中,需考量的因素则尤其复杂。如前所述,维持进程的运行态,需满足事实条件、法律条件和资源条件,任一缺乏都可致阻塞。

1)事实条件:证明可能性与查明可行性

缺乏事实条件,即缺乏足够证据认定事实,或是缺乏线索以作为调查方向,难以增加证据量。此时的阻塞样态,多为等待他方配合却难获回应,或是纯粹的无方向等待。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涉及查明与证明两个环节。查明旨在探究未知案情,搜集足够的证据,并提出有待证明的案情假设(待证事实侦查假说)。证明则是运用已有证据,在裁判者面前论证案情假设的成立。需说明的是,刑事追诉活动是查明和证明的结合,若仅是不具备证明可能性(无足够证据以认定事实),那么不能阻塞进程。只有既不具备证明可能性,也不具备查明可行性(无可靠线索以获得新证据),案件进程才不具备维持运行态的事实条件。

2)法律条件:追诉容许性

法律条件,即诉讼要件,是指整个诉讼能够合法进行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所须具备的前提要件。即使具备证明可能性或查明可行性,倘若存在阻碍追诉的法律障碍,那么,不允许继续追诉进程,案情假设也就丧失在法庭上获得认定的机会。依据追诉障碍的不同,又分为导致退出与导致阻塞的两种障碍。导致退出的法律障碍既有实体法障碍(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也有程序法障碍(足以导致诉讼终止的严重程序性违法)。此类障碍剥夺了继续进程而成功定罪量刑的可能性,故不应阻塞而应直接退出。导致阻塞的法律障碍一般不涉及实体法,主要是程序法障碍。经一段时间后,可期待被消除。如:倘若本案裁判需等待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先行作出的判决结果;办案组织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有待移送其他办案组织。

3)资源条件:效益裁量性

无论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条件,只要办案组织并未配备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权限,那么案件进程无法维持运行。尤其需说明的是,某案件进程能否获得维持运行的事实和法律条件,很大程度决定于办案组织是否对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并配备了足够的资源。有些案件看似因缺乏事实条件而阻塞,实质却是因缺乏资源条件。典型如延宕近18年的青海109国道埋尸案,主要障碍是被害人疑似埋尸位置范围过大且毗邻重要国道,大幅挖掘寻尸面临高达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经济成本。后获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经费支持,才最终侦破。

上述因政策关注而获得资源支持的案件,仅是偶然情况。受制于资源有限性,实践中存在大量阻塞态案件。其中,哪些要优先办理,哪些又要被搁置?必定有所选择。有时,即使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都不缺少,但经裁量效益,办案组织认为收益和成本并不匹配,也会放任阻塞。如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媒体是否关注、资源是否充分、被害人或其家属是否积极施压、被害人社会地位等诸多复杂因素,都可能影响是否主动放弃追诉。

有鉴于此,案件进程阻塞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被动阻塞与主动阻塞。1)被动阻塞是指法律或事实条件欠缺,办案组织已投入大量资源以求突破。在穷竭可用资源后仍难排除障碍,进程只能被动陷于阻塞态,等待运行条件出现;2)主动阻塞是指欠缺必要的法律或事实条件,但是办案组织并未积极投入资源以排除障碍;或是法律与事实条件其实都具备,只是办案组织并未配置足够资源。

进程因资源不足而阻塞,只能等待获取更多资源才有机会转为运行态。需说明的是,即使主动阻塞,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此种阻塞是不正当的。毕竟,人力、财力、权限、时间等资源永远是有限的,但刑事罪案却层出不穷。如何在众多案件之间妥善分配有限资源,并获得更多案件的成功办理,永远需要权衡。

(四)对进程阻塞态的检讨与转换

案件进程状态遭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质疑,办案组织为承担解释说明义务,首先需开示案件具体阻塞样态,明晰其是否为官方因素所致。因等待非官方配合所致的阻塞及其浪费的时间,只要办案组织已积极督促,就不应归因于政府。除此之外,等待官方配合、等待内部审批、无方向等待、他案事务阻塞、非案件事务阻塞等样态,皆可归因于政府。其中,等待官方配合阻塞仍为政府责任,仅是不可归因于本办案组织。针对可归因于政府的阻塞样态,办案组织有义务论证不存在恶意拖延、不当浪费、松懈怠惰等过错。

经剖析阻塞样态背后的原因,倘若办案组织可以论证阻塞原因是临时追诉障碍,法律条件仍有待恢复;或是可以论证阻塞原因是缺乏事实条件,证明可能性与查明可行性皆无。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只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认定阻塞态正当:(1)资源条件:办案组织需论证己方已尽必要的勤勉,且已穷竭所能动用的人力、财力和权限;(2)期限条件:案件阻塞并未明确违反法定期限。

论证阻塞正当性,同时需关注两个问题:其一,办案组织需保证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阻塞附随的消极影响,尽量降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其二,正当阻塞态,无论主动阻塞或被动阻塞,皆受制于办案组织的能力局限与资源局限。案件既已阻塞,无疑彰显了原办案组织的无能,此时是否有必要引入其他的办案组织以实现相互竞胜、有力代位和资源拓展呢?这值得进一步检讨。

倘若不能论证进程阻塞的正当性,面临以下四种情况需分别处理:其一,若发现案件已丧失法律条件,追诉障碍并不是临时的,那么就应直接转为退出态;其二,若发现进程阻塞已明确违反期限,那么阻塞态失当,应考量是否因过程出错而转为退出态;其三,倘若办案组织无法论证缺乏法律或事实条件,那么不容许继续阻塞,只要资源充分就应转为就绪态或运行态;其四,最复杂的是资源条件,办案组织需论证其已为办理争议案件妥善分配与该案优先级相当的人力、财力和权限。若不能论证,即可认定懈怠不作为,办案组织有义务加大资源投入,将阻塞态转为就绪态或运行态。


四、刑事诉讼多个案件的优先级调度

计算机语境下,处理器需交替执行多个进程,并在合理时间内最大化处理器利用率。为避免多进程之间的干扰或冲突,操作系统架构了旨在协调进程关系的规则,如设定优先级、分配时间片、促成进程间通信等。类似思想同样适用于刑事司法,法律制度也需妥善协调多案件进程的优先级,充分运用有限时间和金钱,最大化办案组织的运作效益,实现多案件进程的妥速运转。

如前文对单一进程的论述,案件进程能否从阻塞态转为就绪态、运行态,并最终获得运算结果而退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该案的优先级。优先级既决定该案被调取办理的顺序,也决定了刑事司法系统为该案投入资源的上限。确定某案优先级,不能仅孤立观察单一案件,而是需统筹多案件情况。关于刑诉进程优先级的裁量因素、标识方式与调度策略的关系,见图7所示:

7进程优先级的裁量、标识与调度

案件进程优先级,关乎多案之间的资源调配与办理顺序。案情严重度、舆论聚焦度、当事人关注度和办案困难度四个案件特征因素存在于办案组织外部,经办案组织感知而间接影响案件进程优先级。办案组织借由其内部的两个因素反应外在案件特征因素,并通过调整两因素而直接升降案件进程优先级,即承办者利益与领导者督导。

(一)外在权衡因素:案件特征

案件特征可被提炼为四种因素,分别是:1.案情严重度,体现为罪案所涉罪名、所侵犯法益的严重程度,以及所可能判处刑罚的严厉程度。此因素往往与优先级呈现正相关。2.舆论聚焦度,体现为新闻媒体报道、社会公众反应等舆情状况。此因素一般与优先级呈现正相关,但有时为了等待舆情冷却,也可能导致优先级降低。3.当事人关注度,体现为罪案所牵涉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对办案过程的关注和督促程度。无论加害方或是被害方,其积极参与和督促,都有助于优先级提升。4.办案困难度,体现为法律争议、线索缺失、证据难寻等诸多方面的难度,同时意味办案成本的上升。办案困难度与优先级的关系较为复杂,难案有时优先级较高,如针对容易丧失线索或证据的案件,优先办理以避免难度加剧;难案有时优先级又较低,为提升办案组织业绩,资源被配置给更易获成效的易案。

在四种因素中,当事人关注度尤其重要。当事人与案件利害关系最密切,最有动力提升优先级。因此,无论在审前或审判阶段,当事人均有意愿游说办案组织将更多的时间、财力资源优先投入自己的案件。需特别指出的是,案件优先级问题与一般程序性争议不同。普通的程序性争议仅涉及当事人一个案件,但优先级问题却关涉多个彼此并不相关的案件。当事人仅可参与论辩自身所涉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试图说服办案组织提升其优先级,但却无权获知或评述与己无关的其他案件。因当事人仅知个案而办案组织兼知群案,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致使两者对个案优先级的评价易发生冲突。

(二)内在权衡因素:办案组织

所谓承办者利益,是指待办案件的顺畅办理与成功办结,对直接承办者个人利益的影响。影响越大则承办者更有动力优先办理,反之则会搁置。承办者利益,可进一步归纳为三个具体方面:职业责任感和成就感、职务职级升降、经济收入损益。所谓领导者督导,是指办案组织内不直接承担办案任务的上级领导者,基于对刑事政策或办案组织整体立场的考虑,对直接承办者作出的监督和引导。在警、检、法内部,督导可体现为上级机关或部门的指示、督办、专案,或是在绩效考核机制中设定的权重系数。鉴于我国无论公、检、法,其内部都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皆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评机制,故而领导者督导因素在我国非常鲜明。

在此,需重视当事人关注度因素和领导者督导因素的关系。随着案件进程的运转,程序构造逐渐从不公开、双方性的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向公开、三方性的审判程序过渡。办案组织的上令下从关系,也随着案件由警察主导过渡至法官主导而逐渐淡化。在审前阶段,当事人关注度因素是影响案件优先级的外在因素,但随着庭审的启动,该因素有逐步走向内在化的倾向。进入审判之后,领导者督导因素的弱化,同时由当事人关注度的强化而获补充。

在问卷调查中,为考察前述六类因素实践中对案件优先级影响力的大小,笔者设计题目指定由法官、检察官、警察三类角色作答。将六种因素细化为9项具体内容,其中包括4项外在权衡因素:案情严重度、舆论聚焦度、当事人关注度、办理困难度。在内在权衡因素中,领导者督导被具体化为2项:领导关注度、绩效指标权重。承办者利益被具体化为3项:责任感与成就感、职务职级升降、经济收入损益。立足于上述9个选项,要求被调查对象评价每个选项的重要性,分五级:完全不重要(1分)、重要性低(2分)、一般重要(3分)、较为重要(4分)、非常重要(5分)。

根据每一选项的平均得分,大致可显示各类因素的重要性。在所有选项所得平均分中,重要性由高至低分别是案情严重度(4.27)、舆论聚焦度(4.14)、领导关注度(3.95)、责任感与成就感(3.93)、案件办理困难度(3.89)、当事人关注度(3.62)、绩效指标权重(3.6)、职务职级升降(3.01)、经济收入损益(2.41)(见表1)。总体来看,四类外在权衡因素的平均得分为3.98,两类内在权衡因素的平均分是3.38,外在权衡因素的重要性高于内在权衡因素。比较两类内在权衡因素,体现领导者督导的2个选项,平均得分为3.775。体现承办者利益的3个选项,平均得分为3.116。可见,领导者督导因素的重要性,高于承办者利益因素。

区分警、检、法三类角色,这九种因素的重要性顺位,整体趋势是相同的。对各类角色来说,案情严重度舆论聚焦度都是影响优先级的最重要因素。而相较之下,职务职级升降经济收入损益对个案优先级的影响较薄弱。值得关注的数值特征是,相较于检察官和警察,领导关注度对法官的重要性更低,检察官和警察将该因素视为第三重要的因素,而法官仅将其重要性列为第六。这说明审判机关的员额制改革已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官相对独立的审判地位,强调直接承办者的亲历性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更好地远离上级领导对案件的干预和影响。此外,随着案件进程的运转和程序构造走向三方化,领导者督导和当事人关注度的影响力呈现此消彼长关系。观察当事人关注度因素数值可知,该因素对警察和检察官的重要性仅位列第七。但进入审判阶段之后,伴随领导关注度因素影响力的下降,当事人关注度因素重要性升至第五位。

(三)资源优先级及其标识方式

如前所述,案件进程的优先级,由案情严重度、舆论聚焦度、当事人关注度、办理困难度、承办者利益、领导者督导六个因素决定。较为抽象的优先级,可以具体化为资源优先级和顺序优先级两个模块。

资源优先级决定待办案件所能动用资源的范围和上限,对案件办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办案人员素质和数量(人力)、办案经费额度是否足够(财力)、办案手段强制力度是否充足(权限),以及在具备人力、财力、权限的同时,办案时间是否充足,都会影响法律定性和证据运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官僚体系内部,公共资源的分配和运用,以机关及其部门作为单位而划分。每个机关或部门,在设立后都被授予一定范围的资源调动权限。实务中,提升待办案件的资源优先级,并不是直接为其授予资源使用权限,而是将此案分配给级别更高、权限更大的办案组织。此种分配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实现,在享有待办案件管辖权的机关内部,则形成更具体的部门分工机制以作出更细化分配。

以我国制度为例,原则上依据案情严重程度在警、检、法内部设定级别管辖,同时适度关注其他案件特征因素。如在法院系统内,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初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性质严重,由中级法院初审。但如果判断案件有全省性或全国性的重大影响,则由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初审。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因素,仍设定上级法院可依职权或依下级法院申请而初审下一级法院的案件。相较之下,警、检机关的内部分工则更为灵活多样。针对重要的个案或类案,上级公安机关除可依职权或依下级公安机关申请而侦查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案件之外,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升案件的资源优先级。如设定专案组或者开展各种专项行动,配置特定的人力、财力而集中攻坚某个案件或某类案件。除此之外,公安系统内部还会采取案件督办的方式,在不改变内部分工的前提下,对承办人员的侦查活动开展过程监督,在关键环节听取承办人员汇报并给予必要的资源支持。

鉴于检察机关沟通警、法的程序角色,检察机关对其所审查起诉案件的管辖问题,缺乏完全的自主性,需要和相应的法、警机关协商一致。但在优先级的标识方面,检察机关也经常会对重要案件采取督办的方式,检察和公安之间也会针对案件联合成立专案组。但是,鉴于法、检、警之间的制衡关系不容打破,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的做法已饱受诟病,法院一般不参与专案。而且,鉴于法官和审判庭的独立性越来越获强调,所以也鲜见法院内部采取督办的方式监督审判活动,目前只是对重点的判决执行活动采取督办方式。

(四)顺序优先级及其调度策略

顺序优先级,即在同等资源优先级的案件被分配给同一办案组织的前提下,各案件办理的先后顺序。前述六方面因素,同样影响顺序优先级。需说明的是,与资源优先级相似,对于顺序优先级,当事人关注和领导者督导的立场同样是不同的。当事人关注的视角,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及时办结,避免不适当的拖延。并且,希望自己的积极参与,能够获得办案组织的充分回应,从而有效影响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领导者督导的视角,主要不是关注单一案件,而是先天性地关注批量案件。试图统筹多案件关系,在有限时间内办成更多案,提升办案组织整体效益。

在操作系统设计原理中,当事人视角类似于面向用户的进程调度,追求改善用户的计算机使用体验。而领导者视角类似于面向系统的进程调度,重点是提升处理器的整体效率。为协调面向用户和面向系统的两种视角,计算机存在多种进程调度策略。同样,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为协调当事人个案立场和办案组织的众案利益,也需采取妥善的调度策略,实现人力、财力、权限等资源的高效运用。

鉴于上述相似性,计算机进程调度策略的基本思想,可作为各方诉讼主体检讨个案进程状态的依据。借助这套解释体系,可将原本过于抽象的整体效益考量,尽量具体化、规范化地呈现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办案组织若能论证进程阻塞是因合理的调度策略所致,则可排除质疑、恢复公信。可资借鉴的常见进程调度策略主要有六种,现逐一分述并检讨各种策略的正当性基础和利弊优劣。

第一,先来先服务,是指每次处理器都选择已就绪进程中存在最长的进程运行。该策略的正当性基础是先到先得的排队思路,按照受理案件顺序逐次办理,每次都选择等候时间最长的案件。在此策略下,某案件进程被阻塞,正当性在于等待在先受理的案件先行办理。排队思路具有最基本的平等性,但在客观上对需要时间长的案件(长进程)有利,对需要时间短的案件(短进程)不利,可能导致短进程案件的过度等待。在此策略下,办案组织有必要额外关注短进程案件,在长进程案件被阻塞时,及时办理短进程案件。并且,在办案组织内部分配必要的人员专办短进程案件,将短进程案件及时分流,避免过度等待。

第二,时间片轮转,是指平等地为每个进程设定时间片,当运行态进程的时间片用尽,无论是否运行完毕皆转为就绪态,然后按照排队顺序调取另一进程运行。该策略是对先到先得排队思路的修正,正当性基础是:同等优先级的多个案件彼此平等,应平均分配办理时间,不应仅因受理先后而区别对待。此策略下被阻塞的案件,阻塞正当性在于本案已被投入了较多时间,以致其他案件的过度等待。故而暂时搁置本案,适度开展他案办理。短进程案件可以借助长进程案件每次停止后让出的时间而完成办理。然而,长进程案件的办理,若仅因时间片耗尽而时断时续,实践中可能会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第三,最短时间优先最短剩余时间优先。前者是指每次都选择已就绪进程中预计整体处理时间最短的进程运行,后者是指每次都选择已就绪进程中预计剩余运算时间最短的进程运行。这两种策略较为近似,正当性基础是简案先办,在有限时间内办结更多案件。此两种策略下被阻塞的案件,阻塞原因是为了腾出时间优先处理短进程案件。这两种策略偏重领导者关注的整体效益,可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更多案件,结案数量很高。但重视短进程案件的同时,可能导致长进程案件过度迟延,破坏案件之间的平等。此外,这两种策略的难点是需要预估每个案件所需的办理时间,而这在实践中很难实现。

第四,最高响应比优先,是指每次都选择已就绪进程中响应比最高的进程运行。响应比是指进程在系统中已等待时间和预估所需运算时间的比值。此策略关注的并不是办案所需时间的客观长短,而是当事人的主观等待感受,可以使等待时间更长的当事人获得更多优先。纯粹从理论上来说,最高响应比策略给当事人的公正感体验最好,但此策略也有预估办案所需时间的难题。该种预估在计算机系统中尚难免误差,而在纷繁复杂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更是难以准确界定案件的响应比,故而操作性并不高。

第五,反馈。该策略的基本思想是评估各进程的已耗费时间,然后阻塞或退出时间耗费过长的进程。此后,按照先来先服务策略,执行下一就绪态进程。实务中,办案组织同时办理多个案件,每案信息只有办案组织最为清楚,但当事人却很难获知。在信息缺失下,采取反馈方式人为阻塞耗时较长的案件,是一种简单但却有效的进程调度策略。前述对争议进程状态的检讨与转换,本质上其实也体现了反馈思路。在操作系统中,用户可主动指令处理器停止特定进程。在刑事司法中,为求实现有效反馈,一方面需当事人充分借助审判流程公开或检务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时耗较长案件,并及时以投诉等方式主张救济;另一方面需要办案组织或第三方审查主体,充分关注和回应当事人救济请求,及时发现并转换失妥进程。


结语

为妥善解释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快慢状态,并较为准确地描述混沌的时间状态,笔者引入计算机操作系统设计原理中的进程概念和进程五态理论,用于解释刑事诉讼进程新建、就绪、运行、退出、阻塞等状态。借此,形成一套解释刑事诉讼动态办案活动的话语体系,进而促成对案件进程状态转换规则和时间限制规则的精细化,遏制专门机不当操控进程或恶意透支时限。在个案进程状态遭受质疑时,办案组织可借助五态模型对争议案件进程的实然状态进行描述。经过多方参与的审查、论证和辩驳机制,可评估案件耗时是否合理,并决策其是否应转为其他状态。

就此,既要立足于单一案件视角,也要兼顾多元案件视角。毕竟,某案件在同一办案组织承担众多案件中的优先级,直接关系到该案是否能获得足够的资源,故而成为了影响其是否应被阻塞的重要因素。优先级问题牵涉多案件之间的资源调配与办理顺序,具体包括资源优先级和顺序优先级,由六个裁量性因素所决定,分别是:案情严重度、舆论聚焦度、当事人关注度、办案困难度、承办者利益、领导者督导。此外,借鉴计算机操作系统中的进程调度策略,可促使办案组织设计并适用妥善的多案件进程调度策略,借以协调当事人个案立场和办案组织的众案利益,实现人力、财力、权限、时间等资源的高效运用。可借鉴的多案件进程调度策略包括:先来先服务”“时间片轮转”“最短时间优先”“最短剩余时间优先”“最高响应比优先”“反馈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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