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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赵谦 董亚辉】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宪法价值构造论
日期: 2025-03-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赵谦,男,湖北荆州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董亚辉,男,河南驻马店人,西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维度上本质要求的路径表达。和平发展道路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宏大叙事置于宪法逻辑中的一类价值样态,往往依托相关宪法规范设定以及变迁,成就其根本法规范基础并实现同步更新。相应的宪法价值构造不妨依托主旨意涵、宪法价值要素及其宪法价值导向要义,从价值层面围绕现行宪法蕴含的和平发展理念来具体解析。作为目的性价值的和平道路现代化和作为道德性价值的发展道路现代化成就了所涉主旨意涵的二元面向,并分别指向文明、安全与主权宪法价值要素,以及协同、可持续与互利共赢宪法价值要素。最终可以之为例证,探究其他特征面向的中国式现代化置于宪法逻辑中的理想模式预期。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主旨意涵;宪法价值要素;宪法价值导向要义


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从“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角度,针对“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予以了举措方向性定位。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一类典型特征的“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之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路径表达。其旨在“回答人类共同价值何以可能的问题,从而建构出鲜活的、深入人心的共同价值理念”。作为“国家形象说明书、和平发展承诺书”的宪法,往往依托相关宪法规范设定来宣示本国的和平发展理念,而成为和平发展道路的根本法规范基础。和平发展道路亦成为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宏大叙事“从全人类利益相关、责任相通、命运相连的立场”出发,置于“现行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有机统一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保障体系”的宪法逻辑中,推动中国与世界实现协同、互促、共赢发展的一类价值样态。伴随着2018年修宪将“站在了人类价值和道义的制高点,为全球治理体系现代化注入了强劲的价值动能”之人类命运共同体,设定为现行宪法中的一类规范样态,我国新时代下和平发展的宪法意涵亦实现了同步更新。


一、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宪法价值构造理路

和平发展道路的本质即强调“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过程中,凸显合作、互利、共赢的国际主义价值理念。其往往从延伸性承载国际关系、人类社会未来发展定位的角度,进阶指引公民价值选择、行为取向的功能性准则构造。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通常置于“将人类共同体的个体最终还原为个人,而不是人造的组织”前提下,明晰个体所选择人生的价值取向与人生目标的确定基础、依据,以引领构建平等、开放、互惠的共同体伙伴关系。该类价值样态在指引“超越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限制”实现和平发展的过程中,有必要基于和平发展理念的宪法价值构造,尝试有序培育旨在促进确定性持久和平与持续性共同繁荣的共同理性认知。

(一)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宪法价值命题

探究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宪法价值命题,旨在从“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之价值层面,围绕现行宪法蕴含的和平发展理念,展开相应的“价值衡平和选择”;以尝试厘清促进交往秩序重构与平衡协调发展的普遍共识约束下,走和平发展道路之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价值构造理路(如表1所示)。其不妨依循功利主义视角下的价值分析二分法,围绕和平发展道路这一价值样态,展开“内含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知和评价”;进而从作为目的性价值的和平道路现代化和作为道德性价值的发展道路现代化这两个方面,阐明所涉宪法价值构造理路中的主旨意涵、宪法价值要素和相应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最终可以之为例证,探究其他特征面向的中国式现代化置于宪法逻辑中,在价值取向、目标等方面的理想模式预期。

(二)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二元主旨意涵面向

一方面,就作为目的性价值的和平道路现代化而言,人类和平理念作为一种旨在将和平型塑为普适性责任伦理的政治伦理观念,往往根植于“和为贵、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等传统历史文化底蕴之中。走和平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亦依托现行宪法的“和平共处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维护世界和平”“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等条款,针对“将和平生活作为宪法存在的基础与使命”之愿景,予以了根本法维度的规范确认。其在相应文明、安全、主权宪法条款引领下回顾历史、审视当下和思考未来的实践探索,不断充实所涉宪法价值导向要义。事实上,现行宪法序言中包含“和平目的价值的价值构造”定位,既凸显了我国宪法勾勒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确立面向和平的普适性价值追求;也将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和平价值观宣示、表达,由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意志与理想,逐步外化为执政党领导人民所成就之革命、建设、改革的共同理念乃至信念。

另一方面,就作为道德性价值的发展道路现代化而言,人类发展理念作为一种旨在凸显主体广泛认同、促进共同发展的实践伦理观念,往往根植于对丛林法则、零和博弈等霸权主义思想和等差型、殖民型经济全球化的反思过程之中。走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亦依托现行宪法的“巩固和发展”“科学发展观”“新发展理念”“协调发展”“和平发展”“共同发展”“加速发展”等条款,针对“意味着实现国家任务的指导思想的升级”之发展理念优化愿景,予以了根本法维度的规范确认。其通过相应发展宪法条款的引领,试图突破不平衡、不合理的资本关系;进而展开必要的道德性批判与理想性建构,不断充实所涉宪法价值导向要义。事实上,现行宪法中的发展条款表达亦立足于当今世界权力格局多极化、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客观事实变迁,尝试在“社会发展的方向选择、目标设计和模式筹划”相关规范设定中,强调追求自身利益、实现后发型现代化发展,并兼顾其他国家合理关切、促进共同发展。


二、和平道路现代化主旨意涵下的宪法价值要素

探究该类主旨意涵下的宪法价值要素应更多地立足于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共同繁荣的和平面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考量具体展开。走和平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有必要结合如何“看待自我与他者、本国与外国之间关系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理想”认知,围绕文明交流、安全格局乃至伙伴关系等事项,尝试明晰相应的文明、安全与主权宪法价值要素。

(一)作为起点性宪法价值要素的尊重文明多样性

尊重文明多样性作为起点性宪法价值要素,应立足于人类和平理念的先导性表达,明晰文明繁荣与互鉴作为维持和平关键前提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现行宪法中“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文化交流”等条款,作为塑造乃至规训不同民族和文明的生活方式与精神特质的规范表达,旨在倡导尊重不同文明发展、吸收不同文明优秀成果,以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的文明繁荣与互鉴要求。基于此,所涉文明宪法价值要素维度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应主张文明共存、交流、互鉴,充分尊重、平等相待个殊化的文明样态。其有必要立足于凝聚国家、民族智慧与精神追求的文明认同价值观,从文明多样性作为人类文明发展所“蕴含着各个国家、民族、群体独特的文化价值与精神力量”之基本样态,以及成就人类文明发展实现“交流与合作的动力与起点”之内在动力这两个方面来具体梳理。

1.文明发展的基本样态

文明多样性作为彰显多样性是人类共同遗产之内在本质的一类客观现实表达,往往是人类社会历史叙事进程中文明诞生、传承和发展的演变结果,可成就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样态。其通常源自不同民族和区域间的传统文化、地理状况、经济发展、社会制度等差异,并依托所涉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长期相互作用,体系性呈现“各地区、各民族和各国社会进步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平”表征之多样性文明样态。一方面,要立足于欣赏不同文明个殊之美的角度,积极接纳文明差异。事实上,造成文明间隙乃至冲突的原因永远不是文明间的差异,而是个别国家、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对不同文明样态的主观非理性判断和暴力侵犯行为。积极接纳文明差异则要求秉持尊重和包容的心态对待每一个民族、地区和国家的文明:尊重每一种文明产生、发展的人文、地理土壤;尊重每一种文明存在的合理性和在世界文明发展中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要在强调不同文明和谐共生的基础上,维护文明多样性。整体人类文明与各国、各民族的不同文明样态,在客观意义上即是一种整体与局部、一般与特殊的系统构造关系。维护文明多样性旨在抵制刻意征服、改造乃至取代其他文明所带来的文明单一性;并坚决反对通过抑制、压制乃至拆解等方式来对待其他文明;进而强调推动人类文明实现内部良性互动与交流,以促进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有序成就。

2.文明发展的内在动力

蕴含“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之文明发展规律的文明多样性样态,往往与人类文明进阶发展有着特定的内在关联,可成就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类文明的整体螺旋式进阶通常依托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学习,突破其固有的局限性,以促进文明的传承与创新。一方面,应依循文明发展需要扬弃传承、与时偕行、转化创新的方向指引,认识和破解可能存在的封闭性缺陷。事实上,固守单一文明而拒绝交流抑或固守文明现状而不愿改变,往往会造成文明的局限性扩张乃至毁灭。尤其是以一种文明来强行替代其他文明的做法,更是对文明发展的人为阻碍。任何文明都有必要寻找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应当充分发掘和拓展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时代价值,以促进个殊化样态的传统文化在各自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应基于促进不同文明互鉴、互学、互补之考量,理性吸收其他国家、民族的优秀文明成果,以迸发出文明变革的创造性力量。所涉文明间的普遍交往,往往强调置于以理性、科学、客观的态度看待不同文明发展中可能存在不足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强化国际人文交流、构建文明对话合作体系。

(二)作为保障性宪法价值要素的确立复合安全理念

确立复合安全理念作为保障性宪法价值要素,应立足于人类和平理念的请求性表达,明晰通过促进普遍安全来保障和平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现行宪法中“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爱祖国”“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等条款,作为塑造乃至规训“以国家的存续危机为处理对象的国家安全观”的规范表达,旨在倡导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义务,以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的普遍安全要求。基于此,所涉安全宪法价值要素维度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应积极摒弃以军事力量作为获取安全主要手段的强权思维,尝试超出政治、军事范畴,科学应对各种复杂安全威胁。其有必要立足于积极和平价值观,围绕“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坚持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坚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这四个方面来具体梳理。

1.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

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是规制国家间行为与活动方式的框架性准绳。其作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成员国利益乃至推进全球安全治理的规范基础,充分彰显了协调国际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准据功能。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往往承载着消弭战争、促进安全的预期目标,但单边主义横行的客观现实,即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的应然与实然差距,则有必要将该类宗旨和原则设定为各国应恪守的最基本行为秩序要求,全面指引对外交往关系和国际秩序稳定。一方面,应立足于“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指引对外交往关系。各国之间的对外交往有必要以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权威性与严肃性为前提,依循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积极营造促进各国和睦相处的良好、可预期交往秩序;从而置于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准据的理性国际秩序中,避免战略误判。另一方面,在推动国际秩序稳定的过程中,应切实发挥联合国体系在止战维和方面的主导乃至核心作用,通过有效抑制国家失范行为、公正处理冲突矛盾,统筹应对各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风险。确保国际秩序稳定的国际规则,亦应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多边主义的前提下来积极制定,并“适时推动国际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向更公平公正的方向变革”。

2.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

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旨在摒弃仅强调维护本国安全而非共建、共享普遍安全的利己主义安全观,尝试置于“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下,保障各国的普遍安全。其往往强调立足于安全问题的双向、联动本质定性,围绕安全的不可分割性,同等认可各国的安全利益和反对漠视乃至侵犯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一方面,有必要依循“各国的合理安全利益和关切都应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的基本立场,同等认可各国的安全利益。大国不能只重视本国的安全需求,而忽略或者无视弱小国家的安全需求。虽然各国的安全利益存在差异,但各自的安全诉求应在充分尊重彼此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得到切实回应,以全面构建普遍安全意涵下的秩序状态。另一方面,漠视乃至侵犯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往往容易诱发“当别国感到威胁或不安全的时候,就会采取对等的反制从而维护自身的安全,结果只能是所有国家都不安全”的结构性安全危机。以牺牲他国安全为代价来成就本国的片面安全,更容易激发新的矛盾并带来新的安全风险,进而加剧区域局势的不稳定性和生成新的全球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

3.坚持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

坚持对话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旨在依循以对话纾缓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的国际治理法治路径,管控国际事务。其往往强调基于实质性民主立场,管控危机、消弭分歧、解决矛盾,以推动形成全球共同参与下的非暴力行动治理格局。一方面,应通过“能够促进对彼此核心利益的了解,寻找共同利益,又能消除误解,促进共同价值的形成”之充分交流,纾缓紧张对立关系、逐步达成共识。不同意识形态或利益趋向下的国家唯有通过持续性对话,方有助于避免因意见与分歧所带来的误判乃至矛盾激化后的更大范围安全冲突,从而为可能的矛盾解决,明晰双方底线、累积善意。另一方面,应坚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立场下的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国际争端。全球治理体系下的协商与合作并非一方迫使另一方放弃其核心利益与诉求,而是置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框架中,通过民主地平等协商来调和彼此间的利益冲突,以促成双方理性接受共同妥协与让步前提下的处理结果。

4.坚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

坚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旨在依循防患于未然的治理理念,系统、整体地处置不同安全问题。其往往强调秉持“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地区安全问题,又要统筹谋划如何应对各类潜在的安全威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总体国家安全观,面对各种呈现多元性、复杂性、全球性的安全问题来综合施策。一方面,有必要立足于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现实需要,从强化两者间紧密联系乃至相互转化关系的角度,实现传统领域与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的体系化应对。该类统筹强调将这两类安全视为一个整体,既关注客观现实面向的军事、政治安全,也尝试积极消除其背后潜在的安全威胁因素,以避免因不断涌现、扩张的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所致的各种安全危机。另一方面,有必要针对“国际合作仍然难以摆脱零和博弈的困境”事实,统筹各方力量、运用各种方法,积极应对因各种差别化因素所致的各类安全威胁。事实上,安全问题尤其是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威胁往往是全球性的,无论是局部管控安全抑或放任安全危机扩散乃至转嫁危机,都无助于安全问题的彻底解决。安全问题的综合统筹应当积极协调安全威胁所涉各方的力量,通盘考虑安全威胁的不同面向,深入分析安全威胁的历史成因、发展脉络及其客观现实障碍,综合运用各种策略来消除、化解各类传统与非传统的安全威胁。

(三)作为使命性宪法价值要素的维护国家主权

维护国家主权作为使命性宪法价值要素,应立足于人类和平理念的防御性表达,明晰国家主权独立作为构造和平稳定国际秩序重要基础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现行宪法中“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条款,作为塑造乃至规训国际相互交往基本准则的规范表达,旨在倡导各国都应独立、平等地交往,以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的主权独立要求。基于此,所涉主权宪法价值要素维度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应坚持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自主立场,强调全面排除外部因素对国家主权的滋扰与侵犯。其有必要立足于消极和平价值观,围绕尊重主权平等与禁止侵犯主权这两个方面来具体梳理。

1.尊重主权平等

尊重主权平等作为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框架下实现独立、自主、平等交往的基本遵循,旨在贯彻平等尊重各国主权与尊严及其推动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个殊化实践的国际法治要义。其往往立足于作为规范依据之国际法规范所塑造的实质合法性,保障不同主权国家“都能够自主地行使从国家主权和国际社会成员资格中派生出来的所有权利,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进而推动各国的国际法律人格得到一致承认,能够平等参与国际事务,以深化拓展全球伙伴关系。一方面,应基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之原则,强调一致承认各国的国际法律人格。主权平等往往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尊重主权平等的核心即在于消除各国因历史、经济、文化、疆域、人口等客观因素所造就的事实不平等,凸显平等尊重各国国际法律人格前提下,所缔结双边和多边条约的一致效力与平等保护。另一方面,应围绕主权平等国家平行架构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话语体系,全面充实主权国家参与国际治理的资格和能力。主权国家参与国际治理有必要强调秉持主权平等、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的一贯立场。其应依托建立平等、互信、互利、互惠的伙伴关系,积极营造共同参与国际治理的氛围条件;通过更为广泛的共商共建式合作,凸显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与发展。

2.禁止侵犯主权

禁止侵犯主权作为维护主权完整的最低限度行为标准,旨在形成尊重、认可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主意识。其往往强调国家主权不容侵犯是理想世界秩序的核心表征,应切实践行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其社会制度与发展道路的自主选择之统合性要求;在避免乃至禁止“固守短视的国家主权观念”指引下,对其他国家领土和内部制度的侵犯或干涉。一方面,应基于“对狭义的国家领土,具有排他性的效力,以及在这一领土内的所有人仅仅且排他性地从属于这一国内法律秩序或这一国家的强制权力”之排他权威性,强调作为主权完整典型表征的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其全面排除了以违背国际法的方式所展开的对他国领土的任何侵犯,尤其是绝对禁止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来侵犯他国领土。另一方面,应基于“其他国家不能在某一国家干预、渗透于该国社会与政府管理以及该国与其公民的关系”之不可干涉性,凸显各国的内部制度不容干涉。其往往强调充分尊重各国根据本国的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自主选择不同发展道路的权利;但若基于人类共同利益考量,对个别国家的主权进行必要约束乃至突破其内政范围限制,亦应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实施最低限度的选择性干预。


三、发展道路现代化主旨意涵下的宪法价值要素

探究该类主旨意涵下的宪法价值要素应更多地立足于凸显“共生理性超越个体理性”的发展面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考量具体展开。走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有必要依循由自我中心主义转向共生主义的发展模式,从秉承开放精神与增进互助、互利、互惠的角度,尝试明晰相应的协同、可持续与互利共赢宪法价值要素。

(一)作为起点性宪法价值要素的协同发展

协同发展作为起点性宪法价值要素,应立足于人类发展理念的路向性表达,明晰开放联动发展模式下人类实现协力合作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现行宪法中“坚持改革开放”“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等条款,作为塑造乃至规训更为开放、主动地引领新型经济全球化的规范表达,旨在倡导积极对外开放、优化资源配置,以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的协力合作要求。基于此,所涉协同宪法价值要素维度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应主张摒弃“单向度、碎片化、排他性的全球化”模式,突破西方主导型发展道路的桎梏,尝试构建多向度、整合式、包容型的多中心发展架构。其有必要立足于与各国分享自身发展机遇的协同合作价值观,围绕独立发展定位与互补发展关系这两个方面来具体梳理。

1.明确独立发展定位

置于协同发展进程中的独立发展定位旨在凸显对个体发展潜力的肯定和发展目标的满足,通过强调自主选择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乃至发展模式的国家主体性,积极应对世界发展进程中存在的发展垄断与遏制他国发展问题。其既不应歧视发展基础条件薄弱和发展能力不足的国家,也不能忽视乃至压制个体国家发展的主观能动性;而需要立足于国家个体与共同体利益的有机协调,鼓励各国自主掌握本国发展命运、充分发挥国家资源禀赋,以开放的态度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体系、找准契合本国实际的发展定位。一方面,单向度经济援助实现的“拉动式发展”和牺牲本国长期发展利益实现的“依附性发展”都是难以持续的。“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更毋庸说真正改观国家的发展前景。明确独立发展定位应围绕内生发展、积极提升国家自主性发展的动力和能力而具体展开,并特别强调通过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资金、人才、思维等发展资源援助,有效调和寻求发展机会与保持自身自主性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具有的独特文化、历史传承与基础条件往往决定了其不能适用同质化的发展道路。明确独立发展定位应立足于“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的导向要求,选择并践行契合本国国情和人民支持的发展道路。其不仅是符合本国生产力水平的现实考量,也是释放本国传统所孕育发展动能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尤其应强化经济发展优位于政治利益的发展先导思维,务实选择契合本国实际需求的发展道路。

2.构建互补发展关系

置于协同发展进程中的构建互补发展关系旨在凸显解决有限发展资源、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带来的恶性竞争、互相消耗、资源错配等发展失衡痼疾,以充分彰显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导向下的聚合发展优势。其往往着眼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维度中人类整体与国家个体间的结构关系,依托不同国家、区域经济联动协同发展的成效,切实助推个体服务于整体过程中的协调、整合发展利益。一方面,构建互补发展关系应依托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优势前提下的相互赋能、相互促进,通过充分释放不同国家的发展潜能、最优化利用各自的资源禀赋,切实提升全球整体性发展动能。事实上,任何国家在对外开放、融入世界谋取整体发展的过程中,均能作为独立个体发挥个殊化功能,并逐步成就多样化的协调互补关系。其所彰显的联动效应往往强调促进各类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与整合,将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共享的发展成果,从而诱发超出仅凭借资源、人口、科技等优势,实现自身发展的外部性效果。另一方面,构建互补发展关系应摒弃“小院高墙”的私利化倾向,通过积极构建“共同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做增量,让更多国家、更多民众共享发展成果”的利益共同体,保障每个国家的共同发展利益。其往往强调置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维度中思考如何实现共同发展问题,尝试通过战略对接、市场合作等方式,促进产业互补、共创发展机遇,从而基于共同的利益连接点,推动形成相互合作、利益共享的发展格局。

(二)作为保障性宪法价值要素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作为保障性宪法价值要素,应立足于人类发展理念的永续性表达,明晰改善发展与环境紧张关系导向下人类实现代内与代际平衡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现行宪法中“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美丽”“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条款,作为塑造乃至规训“协调人、国家与环境的关系;满足人民的美好环境诉求”的规范表达,旨在倡导依循自然资源节约型与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的代内与代际平衡要求。基于此,所涉可持续宪法价值要素维度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应秉持“超越个人的、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将人类的、长远的、整体的利益纳入法律的范畴”之生态理性思维,有序弥合人类需求无限扩张与环境资源有限生存之间的可能冲突。其有必要围绕兼顾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之平衡价值观下的机会利益均等,确保不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要素有序承载,以及强调生态系统与人类环境实现整体相互依存这三个方面来具体梳理。

1.机会利益均等型发展

置于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机会利益均等旨在依循各国都享有平等发展并追求美好生活权利的公平原则,凸显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均等享有社会财富,以明确国家作为资源分配者和利用者的利益均等性。其往往强调发达国家既不能独占发展机会而限制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利用,更不能为了实现资源利用型发展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保护义务;有必要立足于人人参与、共享发展环境中的平等互利意向,促进各国都能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实现普惠型发展。一方面,机会利益均等型发展应围绕不同国家与民族都能享有平等发展权利的横向代内均衡发展,强调各国不能以牺牲他国发展利益前提下积极寻求发展机会和利益的均等化。但发展中国家往往受制于国家基础与发展进程的个体差异,而存在不少掣肘其资源利用能力的经济困难、深度贫困、教育薄弱、技术匮乏等问题,则有必要通过为发展中国家创设更多的发展空间与机会,助推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另一方面,机会利益均等型发展应围绕资源开发利用确保纵向代际均衡发展,强调当代和未来的代际间发展机会利益均等。其有必要依循“把历时性维度中的环境利益衡平机制纳入现代环境法治的宏观结构之中”的代际环境利益衡平视角,置于凸显当代发展不能对未来发展产生威胁、不能削弱乃至剥夺未来发展机会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以为后代预留充足的环境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空间。

2.要素有序承载型发展

置于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要素有序承载旨在围绕不能超出自然资源承载能力的限度标准,凸显经济发展应受环境、生态、资源等客观要素的制约,以阐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因果逻辑。其往往强调环境、生态、资源等客观要素作为人类发展基础要素的不可替代作用,特别是籍此来满足生存需求和提升生活品质的同时,应充分考量经济发展与自然系统的协调性;有必要通过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自然系统的承载容量,以实现生态效益型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素有序承载型发展应尊重利用、改造自然但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客观规律,将确保、维系自然系统的稳定性视为实现发展的刚性前提。其有必要充分尊重生态环境资源的主体性及其内生规律性,应依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标指引,基于友好利用者与适度开发者的立场,实现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素有序承载型发展应凸显“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之资源限度利用,注重发展与控制相统一前提下实现传统资源粗放型发展模式的有序转向。其有必要依循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指引、约束发展过程,通过正向保护激励和反向违法惩戒两个方面的行为规制,推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3.整体相互依存型发展

置于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整体相互依存旨在立足于共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道的共同责任观,凸显人与自然休戚与共、共同应对环境危机的使命担当,以阐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道义责任构造。其往往强调尊重全球整体相互依存的客观实在性以及所面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共同性与外溢性,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角度来思考可持续发展命题,进而尝试通过维护全球生态系统的利益纽带,诱发一致改善生态环境危机的协作意识乃至共同行动。一方面,整体相互依存型发展应凸显围绕共同可持续发展导向,结合以发展转型积极应对环境问题的主观需求和自然系统整体不可分割的客观需求,实现本国与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机统合。其有必要依循共同可持续发展导向下彼此依存、有机互联的链条式生态发展理念,积极强化各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系统性、协同性发展共识。另一方面,整体相互依存型发展应凸显依托携手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生态保护集体行动,务实推进全球环境治理实践、积极拓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多元模式。其有必要通过推进国际社会主动、平等地贯彻落实全球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和包括全球发展倡议在内的倡议性文件,形成“提高能源可及性、提高能效、加强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治理统一行动。

(三)作为使命性宪法价值要素的互利共赢发展

互利共赢发展作为使命性宪法价值要素,应立足于人类发展理念的目标性表达,明晰平等均衡分配模式下人类实现利益共享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现行宪法中“平等互利”“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等条款,作为塑造乃至规训与开放包容体系下共商共建共享之协和万邦型发展主线相契合的规范表达,旨在倡导平等伙伴关系下共享发展机会与成果,以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战略的利益共享要求。基于此,所涉互利共赢宪法价值要素维度的宪法价值导向要义,应革新“各国完全依自身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其可得收益的大小”之绝对意义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分配思维,尝试置于相对平衡的利益分配最优化架构下,统筹兼顾不同国家的发展利益与诉求。其有必要立足于命运休戚与共的利益共享价值观,围绕“共同应对威胁和挑战,共同谋划利益和福祉”之互惠合作、共谋应对、共同福祉增进这三个方面来具体梳理。

1.互惠合作型发展

置于互利共赢发展进程中的互惠合作旨在凸显构建更加紧密的共同利益网络之关系理性精神,尝试围绕利益共享和行动统合,科学营造不同国家间的积极合作发展模式。其往往强调反对国际交往中的损人利己和损人不利己行为,推动改观发达国家主导利益分配机制下的消极合作,更多地通过弥合个体利益与他者利益、共同体利益的矛盾来谋求更多的合作利益,进而依托双方乃至多方的利益结合与互惠关系构建,引领开创合作共赢新格局。一方面,互惠合作型发展应立足于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基础上的利益共享来构建合作关系,尝试本着互惠互利的利益动机而引领合作。该类发展有必要从“对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追求中产生了利他精神”的角度,超越单一主体逐利前提下实现单方面利益增长的消极利益合作观。其应更多地依托根植于共同体内部信任与价值认同基础上的积极利益合作观,保障个体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互惠合作型发展应围绕指向利益契合点与协作增长点的协同效益来维系合作关系,尝试透过持续性的利益反馈而深化合作。该类发展有必要超越长期无条件利益牺牲和绝对功利性利益索取导向下的狭隘利益合作观,更多地依托根植于满足彼此间的利益需求并实现共同利益有序增长的广延利益合作观,通过合作实践中的互惠受益,克服私利独享、反哺合作。其应围绕保持共同体内部关系因素正向累积前提下的长效化合作,最大限度地激活合作发展优势,以达成更为长远的利益共享。

2.共谋应对型发展

置于互利共赢发展进程中的共谋应对旨在凸显面向发展过程中的各类未知风险与新生挑战,尝试集体应对不同国家在独自克服发展障碍中的发展能力、资源薄弱难题。其往往强调立足于应对风险挑战的国家主体性,回归至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层面,强化落实同舟共济导向下的价值认同与集体一致行动,以切实增强应对全球性风险挑战的抵御能力。一方面,共谋应对型发展有必要立足于单一国家难以独自应对人类共同危局乃至命运挑战的现实境遇,系统梳理共同谋划应对风险挑战的内在逻辑。其往往源于经济发展全球化、开放化导向下各类同质性、复杂性风险挑战的应对策略。逆全球化、单边制裁、保护主义、战争冲突等现实风险,使得全球共同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任何袖手旁观的做法都是对现实危机的绥靖,无助于纾解经济发展放缓态势,甚至可能埋下潜在的发展隐患,应积极强化各国的共同谋划与协调一致行动。另一方面,共谋应对型发展有必要立足于充分利用各类机遇、协力应对不同挑战的合作行动,科学描摹、共同谋划应对风险的行动指南。其往往围绕互利合作前提下更为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行为实践,全面厘清双边与多边的统一规则、协调国际社会的一致行动,以切实强化各国的共同利益目标、管控分歧矛盾,真正发挥共同体在风险挑战应对方面的集体智慧优势。

3.共同福祉增进型发展

置于互利共赢发展进程中的共同福祉增进旨在聚焦“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让所有国家的人民都过上好日子”之本质发展诉求,围绕改善人类生存条件和前途道路目标,切实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民生福祉和生活质量。其往往强调基于实现人类整体发展的总体利益观和共同权责观,倡导国际道义、践行国际法治以规范国家行为,探索多元发展道路、改善全球治理体系以实现发展正义。一方面,共同福祉增进型发展应凸显让发展成果普惠世界人民的发展道德,明晰国家发展目标。其有必要秉承“任何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福祉均与其他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福祉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精神,在国际交往中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不忽视、遗漏甚至损害任何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的协调发展利益;从而在实现人类福祉增进过程中,确保各国人民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另一方面,共同福祉增进型发展应依循以强化人民获得感为目标的行动规则,指引国家发展方向。其有必要不拘泥于特定发展模式或道路选择,围绕人民具体福祉增进,衡量发展方向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在影响人类福祉的贫困、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等全球性问题上,以负责任的态度,寻求共识、达成具体方案并切实执行。


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和平发展道路的宪法价值构造是二元多维的,往往围绕起点性、保障性、使命性宪法价值要素,成就在该类特征面向之中国式现代化置于宪法逻辑中的理想模式预期。和平道路现代化主旨意涵下的宪法价值要素具体指向作为起点性宪法价值要素的尊重文明多样性、作为保障性宪法价值要素的确立复合安全理念和作为使命性宪法价值要素的维护国家主权;发展道路现代化主旨意涵下的宪法价值要素则指向作为起点性宪法价值要素的协同发展、作为保障性宪法价值要素的可持续发展和作为使命性宪法价值要素的互利共赢发展。这六类宪法价值要素及其分别蕴含的十六项宪法价值导向要义,能够针对走和平发展道路之中国式现代化置于宪法逻辑中的价值取向、目标形成相对自洽的闭环阐释。基于此,通过对和平发展道路这类价值样态置于宪法逻辑中的体系性描摹,可为后续转进至其他四大特征面向之中国式现代化的理想模式解构提供必要的范式指引。其或许亦是一种新兴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视域下,乃至中国自主宪法话语体系下可行的价值分析研究进路。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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