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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林树建 许博洋】刑事诉讼制度何以取信于民?——基于多国数据的组态分析
日期: 2025-04-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林树建,男,广东汕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量化实证法学;许博洋,男,河北唐山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犯罪学博士,研究方向:实证犯罪学、青少年越轨、定量研究方法等。


摘要: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逻辑事关法治秩序与社会安宁,而民众之于司法主体的认同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值得被学界所厘定和检验。基于制度论的宏观视域,提炼出刑事诉讼制度范畴的系统职权程序实效四重维度及其八项元素,利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与必要条件分析(NCA)相结合的技术方法,探讨制度变量如何交织、耦合地作用于司法信任。通过嵌套世界价值观调查(WVS)和世界正义工程(WJP)两项世界性调查,得到包含53个国家样本的数据集,分析后发现廉洁司法、嫌犯审判、犯罪治理是形塑民众司法信任的必要条件,三条充分性制度组态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衍化逻辑,立体化映射出实现司法自治、走向控审分离、展望控辩平等的诉讼历史跃迁过程,但程序维度却难以单独地影响司法信任。在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应当注重弥合社会感知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缝隙,以民众普遍认可的方式实现科学化制度革新。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司法信任;程序正义;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必要条件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系统中,坚强有力、运转有效、公平正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经济稳步增长和民主持续繁荣的基石。本世纪以来,民众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受到诸多学者及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司法信任逐渐成为衡量社会对诉讼制度及其运行效果认可和支持的重要理论工具。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要求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环节之一,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定盘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刑事诉讼活动更是肩负着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重要使命。民之所向、政之所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更决定了建构民众普遍认可与深度共识的刑事诉讼制度之重大意义。放眼世界,这个命题的理论趣旨仍然成立,作为应用的宪法”“小宪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捍卫着该国宪法所规定的诸多基本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禁止任意逮捕、获得公正审判、无罪推定等一系列基本人权也要经由各国的刑事诉讼法落实。因此,在刑事诉讼场域中,公权力肩负着惩罚犯罪的核心社会职能,又与私权利发生最为直接的碰撞,这决定了只有取得民众信任的刑事司法制度方能行稳致远。

当前探索民众之于司法主体信任状况的研究呈现两种趋势,要么仅仅着眼于个体心理层次的信任,要么宽泛地理解司法信任的生成逻辑。就前者而言,既有研究集中探讨了社会人口学特征、日常生活感知、社会价值观念等概念如何影响司法信任。然而,信任不仅是个体心理状态的反映,也被视为一种社会资本,亦是整个社会共享的资源和财产。司法信任的社会价值在于,只有当法律制度取得了民众的普遍信任之时,法律规范方能得以更加高效和权威地落实。就后者而言,既有研究未能界分不同类型的司法活动,而是笼统地探索司法与信任之间的关系,甚至以整个社会场域为背景理解司法信任。这导致了对司法信任生成机制的研究趋于松散,过度地游离于司法制度框架之外进行变量关系的搭建。究其根本,司法信任生成于司法制度,唯有聚焦于具体的司法制度,才能推进司法信任理论走向精细化与深刻化,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司法信任之于建设和完善司法制度的指导意义。

鉴于此,本研究从信任的宏观社会视角出发,锚定与民众自由乃至生命直接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首创性地探索其之于司法信任的塑造逻辑。具体而言,本文旨作出以下贡献:第一,借鉴政治学领域对信任起源的制度论解释框架,构建刑事诉讼制度系统职权程序实效四重维度及八项元素的理论模型,探讨要素之间如何交织耦合、协同互动地生成司法信任;第二,整合世界价值观调查和法治指数报告两组全球性权威调查,得到世界范围的嵌套数据集,为刑事诉讼制度司法信任路径的解释过程提供客观、全面的样本支持;第三,为了适配模型与数据,采用fsQCANCA结合的组态分析方法,从而条分缕析地呈现制度与信任之间现实存在的复杂因果关系。


二、 文献回顾与模型构建:基于制度运行过程的司法信任

(一)司法信任及其影响因素

司法信任是政治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一个社会中民众对履行司法职能的公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信赖程度。本文认为,衡量一个社会的司法信任状况应当从民众最常接触、最为熟悉的司法机关着手,藉此才能得到民众对司法清晰且直观的评价。作为司法机关最重要的两类代言人,警察和法官分别居于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后防中心,二者常常直接面对群众处理社会纠纷、规范社会秩序,民众对这两个法律权威主体的尊重和信服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职权能否有效履行。因此,在兼顾概念有效界定和内涵丰富的基础上,同时参照既有实证文献的一般操作化模式,本研究对司法信任取折中理解,将其定义为:一个社会中民众对公安机关(或警察)和法院机构(或法官)的主观信任程度。

司法信任如何生成?长久以来,在聚焦于制度本源的政治学视域下,存在着制度论(Performancebased)和文化论(Culturebased)的类型化争论,其二者秉持截然相反的观点逻辑。前者基于理性人假设展开分析,认为信任内生(Endogenous)于制度,制度产生的利益催生了信任,因此政府等公权力部门的表现和绩效是影响特定领域公信力的关键因素。后者驳斥了理性人假设,强调信任的外生性(Exogenous),认为社会的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念塑造了民众对于政治制度和结构性主体的态度。然而,文化论并未得到实证结论的有效验证,其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认文化因素只能引导和约束信任的部分影响路径,无法从真正意义上促使信任生成。进一步地,在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领域,文化论的适用范畴更加限缩,制度论的解释力更加凸显。同时,针对只关注治理结果而忽视治理方法的诘问,制度论的回应是将理论视角由制度的最终产出拓展至制度的运行过程,将治理绩效置于治理制度之中进行考察,并树立基于过程的善治是信任根基的理念。

既有从制度论视角切入的实证文献滥觞于20世纪70年代,从社会身份、社会认知、社会经历三个层次发现了一系列显著影响司法信任的因素。其一,在社会身份层面发现了种族差异、城乡差异、政治身份、社会地位和受教育程度等人口学特征与个体的司法信任水平显著相关。其二,在社会认知层面发现个体的政治信任度、社会公平感、社会安全感越低,就越倾向于否定规范体系和司法制度,还有研究发现民众对法院的价值认同会转化为其评价判决的正向偏差Positivity Bias)。其三,在社会经历层面发现与法院的接触(Contact)将显著影响个体的司法信任,相比于普通民众,诉讼经历者更倾向于不信任法院。之后,专门针对诉讼经历者群体展开的研究还发现,经历了公正合理庭审程序的个体显著地表现出对警察和法院的信任。不难发现,上述文献围绕心理意义上的个体信任展开,呈现出明显的微观导向特征。囿于作为个体的民众与司法制度有限的互动,以往研究仅能宽泛地理解司法信任的生成逻辑、浅尝辄止地给出笼统的见解,例如要求法官平等对待诉讼两造、具备良好品德、遵守法律职业伦理;或是要求法院提升审判效率、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因此,在微观导向的司法信任研究趋于完善之时,应当凸显宏观导向研究的理论意义,强调信任的社会资本属性和社会心态本质,给微观导向的研究提供背景型脉络指引。申言之,发轫于制度本源层面的宏观审视克服了个体社会经历不足的局限,避免将司法信任置于所有司法活动乃至整个社会活动的场域中进行探讨,而是从特定的司法制度出发,考察具体的制度建设与社会信任感之间的密切联系。

综上所述,本研究以制度论为理论背景,在世界范围内探索刑事诉讼制度与民众司法信任之间的普适性关系,建构制度各要素耦合生成信任的组态框架。由此,本文希冀得以填补宏观导向的研究空缺,挖掘信任动因的深层次路径范式,从而推动司法信任解释性研究的现代化革新。

(二) 系统职权程序实效:刑事诉讼制度的四重维度

如前所述,基于过程的善治强调制度绩效(Performance)仅是评估制度表现的要素之一,加之正当良善的权力运行才能完整契合公众对制度的合理期待。具体而言,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满足公正(Impartiality)、智断(Good Decision Making)、善行(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等方面的要求。公正意味着权力按照既定的法律和规则运转,不仅要求公职人员远离腐败,而且要求司法权力专属于司法机关,反对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纠葛。智断意味着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历经理性思考、遵循科学方法,刑事诉讼场域中私权利受到强烈干预,司法职权更应当谨慎妥当地行使。善行意味着权力行使必须遵守公共道德(Public Ethos)、尊重基本人权,在规则不明晰之时,也应当采取最有益于权力对象的行动方案。历经严格的规范框架,国家权力的行使方能在价值权衡之间贯彻公共精神,最终产出社会普遍认同的制度绩效。据此,本研究提炼出刑事诉讼制度的四重维度如图1所示,系统、职权、程序、实效的四维度划分囊括了权力运行的完整过程,每个制度维度均涵盖两个核心要素,据以评价该维度的建设情况和完善程度。四维度、八元素的理论模型刻画了刑事诉讼制度运作的生命周期,符合基于制度过程的信任生成逻辑,有利于深入细致地剖析制度的何种侧面更能影响司法信任。

1刑事诉讼制度的系统职权程序实效理论模型

1.系统:廉洁司法自主司法

司法系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点,廉洁司法和自主司法分别对应系统中人员和机构两个方面,二者对于建立和维护司法信任是相辅相成的。廉洁司法指司法人员不进行贪污或受贿、不徇私舞弊,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作为风险(Risk)的应对机制,信任意味着将可能的利益托付于制度或他人,如果一项制度未能按照既定的规则运转,而是受到他种力量左右,那么它便无法向外界传达可靠性,民众也就不可能适恰地委身于其中。来自西欧、东欧、东南亚的证据均表明,制度性问题与官员腐败会严重侵蚀民众的信任。在司法信任领域,法官廉洁性对个体司法信任的重要影响也得到了初步揭示。

自主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受不当干涉,其强调司法权力的专属性,即特定的司法权力仅能由特定的司法组织行使。自主司法的概念生发于行政权随时可能不当干预司法权的警惕意识,由于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高度重合,行政机关控制着司法机关的财政来源,涉及地方利益之时,司法机关常常沦为地方利益保护的工具主体。然而,自主司法是信任产生的重要基础,只有当司法系统具备了较高水平的内在秩序,民众才会认可该系统抵御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否则就会转向控制司法系统的其他权力机关。实证研究表明,相较法理层面而言,民众更看重司法机关于事实活动上的自主表现力,且自主司法能够显著增强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民众的司法满意度。因此,自主司法要求实现司法权独立运作的规范图景,避免司法机关沦为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附庸。

2.职权:犯罪侦诉嫌犯审判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未产生之前,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欧陆国家和我国盛行,彼时司法职权未有分野,法官既侦诉犯罪,也审判嫌犯,一方面容易导致裁判的专权擅断,另一方面使刑事诉讼制度异化为犯罪打击制度。然而,刑事诉讼的发展徘徊于犯罪控制与避免误判之间,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分离是权力理性行使的科学要求,应当分别考察两项职权对司法信任的影响。代表控诉职能的犯罪侦诉指的是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地处理警情、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等。代表审判职能的嫌犯审判指的是审判机关能否有效地评估证据、援法断狱、罚当其罪等。这是两种运行原理截然不同的职权,前者是积极主动的,由最初的犯罪线索不断扩展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提起公诉;后者是消极被动的,法院不得主动寻求审判案件,且一旦证据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便应当宣告无罪。两项职权各自分管追诉犯罪的起点和终点,保证了国家司法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衡。

司法职权指涉的是司法机关的能力维度,民众对于能力的信任可以更精确地表述为信心,意味着民众相信司法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具备践行法定职责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正如政府能力是影响民众政治信任的重要因素,司法系统的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也会显著影响民众的司法信任水平。具体而言,民众对犯罪侦诉的期待更多的是不纵,即警察和检察官能够有效发现犯罪、妥善收集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对嫌犯审判的期待更多的是不枉,即法官能够明察秋毫、公正裁判,使无辜者免于受冤、有罪者罪刑相当。此外,职权的妥善行使不仅在的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妥善办理刑事案件,而且在的方面要求刑事司法活动兼具效率性,来自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实证数据表明,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越长,公众对其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就越低。

3.程序:平等公正人权保障

程序正义理论(Procedural Justice Theory)指出,公权力行使中的程序正义显著影响民众的诉讼满意度,倘若争议解决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即便实体裁判结果是正确的,民众也难以认同司法机关。该理论肯定了程序法定的独立价值,强调程序既不是保障裁判结果的手段,也非辅助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程序本身就具备产生重要社会效果的意涵。在此意义上,坚持程序正义能够使诉讼各方接受和认可司法,使其愿意将利益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决断。不同于处理私主体间纠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意在追求刑事责任的确定性与定罪量刑的精准性,同民众的自由乃至生命权利休戚相关,还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刑罚附随后果。因此,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唯有严格地遵守法定程序推进诉讼,才能保障被追诉人充分地行使程序权利,令被追诉人、被害人乃至社会公众更加认同和支持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维度包括平等公正和人权保障两大要素。一方面,平等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外化,是所有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其核心内涵在于司法仅能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因诉讼各方的身份、地位、性别、种族等案外因素改变判决结果。司法制度的根本愿景在于定分止争,唯有公平的决策过程才能产生令民众信服的司法判决,刑事诉讼自然也要求公权力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个被追诉人,不偏不倚地作出公正裁决。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治理犯罪的必要环节,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关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均衡。由于司法机关诉讼力量的天然优势,被追诉人常难以与其平等地对抗,而平等对抗恰恰是全面发现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前提。为了在实质上实现追诉方与被追诉方之间的分庭抗礼,诉讼理论要求平等武装Equality of Arms):强调人权保障的理念,将被追诉人视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主体,对其进行倾斜保护。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减少审前羁押、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程序规定则具体彰显了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

4.实效:罪犯管理犯罪治理

司法实效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最终产出,由于制度效果可以区分为中短期的直接效应和长期的结构性影响,本研究将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效归纳为罪犯管理和犯罪治理两个指标。罪犯管理主要包括监狱环境设施、囚犯待遇保障、囚犯教育改造等内容,基本目标是正确执行刑罚、减少再犯率,以提升中短期的管理绩效。犯罪治理的主要内容是减少社会面上的总体犯罪率,尤其是减少极端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基本目标是降低民众的犯罪恐惧感、提升公共安全感,从而实现长期的治理稳态。

从中短期来看,安全的社区环境被视为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犯罪行为直接威胁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罪犯管理是衡量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通常而言,公共服务水平被视为影响公共管理主体评价的核心要素,民众的主观幸福感与之紧密关联,如果政府等公权力主体未能达成良好的公共服务实效,民众将丧失对其的积极态度或支持意愿。因此,对罪犯改造教育的效果不佳将严重破坏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从长期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无法有效地控制犯罪率,直接或间接的被害经历就会使犯罪恐惧感在社会中滋生,不断扩散的消极体验会进一步剥夺公共安全感,普遍信任也会逐渐流失,加之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与民众的人身安全直接挂钩,最终表现为结构性的司法失信。结构性的司法失信意味着犯罪所带来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s)会造成恶性循环:当司法不受信任之时,民众便会抗拒和抵触司法程序,拒绝与司法机关合作或提供信息,而缺乏社会支持的刑事司法更难以有效治理犯罪。


三、研究设计:文献来源、分析方法与变量赋值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WVS)与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WJP)中的法治指数(Rule of Law Index),以前者数据测量结果变量司法信任,以后者数据测量刑事诉讼制度范畴的八个条件变量。WVS项目始于1981年,每次调查均以相同的问卷,在全球近100个国家(或地区)开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等方面价值观的社会调查,保证了数据之间的可对比性。同时,为了避免调查的片面性,WVS采用GIS/GPS分层抽样方法科学划分被调查国家(或地区)的各个区域,以入户访谈的形式完成问卷调查,并限制了每次调查中代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最小问卷数量为1200份。法治指数报告于2012年开始发布,WJP以超过500个变量对47项法治指数进行测量,汇总出衡量法治水平的八大因素,形成了反映世界法治现状的法治指数报告。为了减少单一数据源可能带来的偏差,WJP结合了合格受访者问卷(Qualified Respondents'  Questionnaires)和普通人口调查(General Population Poll),前者旨在收集特定领域专家和从业者关于法治的意见,后者旨在收集普通公民对于法治的主观感知。

为了嵌套两个数据集,本研究首先查找WVS第七次调查(Wave-7)中各个国家开展调查的年份,其次查找各个国家在该年份对应的法治指数,最终整合成一套整体样本数据。通过此方法,获得包含53个国家样本的嵌套数据集,用于下文的单变量必要性分析和多变量组态分析。

(二)研究方法:fsQCANCA的结合技术

定性比较分析(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是一种结合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方法的分析技术,QCA的哲学因果论基础是INUS逻辑,以布尔代数与集合论识别导致同一结果变量出现的不同条件变量组态。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fsQCA)是QCA技术的一种扩展,它允许变量的隶属度在01之间任意取值,更加符合本研究用以分析的数据样本。fsQCA兼具如下优势:第一,能够呈现条件变量的互动关系。传统回归分析的理论前提是条件变量之间的弱相互依赖,主要关注变量间的净效应,即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单个条件变量对结果变量的平均影响。然而,在本文的刑事诉讼制度模型中,四重维度对各国民众的司法信任并非独立地产生影响,八项条件变量之间亦可能相互作用,因此条件变量与结果变量之间的关系存在因果复杂性(Causal Complexity)。通过fsQCA组态内部的条件组合,可以充分地诠释条件变量之间的复杂交互作用,由于不存在变量偏差,该方法也没有控制变量的要求。第二,组态是充分(Sufficient)而不必要(Unnecessary)的。充分意味着只要达成QCA指出的任一条件组态就能使结果出现,适用于本研究中多因一果的司法信任归因探索。不必要意味着并非只有通过QCA的组态才能实现结果,为本研究以刑事诉讼制度为切入点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三,fsQCA对样本数量的要求不严格,本研究的数据样本非常适配fsQCA的样本标准。此外,尽管fsQCA可以定性识别导致结果的必要条件,但是无法定量呈现必要条件在何种程度上才能限制结果的出现,本研究特采用专门的必要条件分析(Necessary Condition AnalysisNCA)进一步精准识别影响司法信任的必要条件。基于研究目的与数据可行性的考虑,本文最终采用fsQCANCA相结合的组态分析方法,此种方法具备相当的创新性,能够立体地剖析刑事诉讼制度对民众司法信任的影响机制。

(三)变量测量

1.结果变量:司法信任

WVS通过以下问题来测量个体对警察和法院的信任程度:您对下面这些组织(警察和法院列于其中)的信任度如何?该问题的选项有四项,分别是:非常信任=1,比较信任=2,不太信任=3,很不信任=4。本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反向编码,即个体的信任程度越强,得分越高。进一步通过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得到一个国家民众的警察和法院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个体数×4+比较信任的个体数×3+不太信任的个体数×2+很不信任的个体数×1÷总个体数。最后,以警察信任和法院信任的平均值衡量一个国家民众的司法信任水平。

2.八个条件变量

本研究选取WJP的法治指数报告第五因素秩序与安全和第八因素刑事司法中的法治指数测量对应的条件变量,每项法治指数的评分区间均为0—1

1)廉洁司法:法治指数报告第8.5项指数为刑事系统远离腐败,该项以26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廉洁程度,包括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是否索取或接受贿赂以实际调查犯罪?”“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是否索取或接受贿赂以销毁或篡改证据?等问题。

2)自主司法:法治指数报告第8.6项指数为刑事系统不受不当的政府影响,该项以3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自主程度,包括您在多大程度上同意以下陈述:地方法院在行使权力时不受不当的政治影响?”“您在多大程度上同意以下陈述:国家法院在行使权力时不受不当的政治影响?等问题。

3)犯罪侦诉:法治指数报告第8.1项指数为刑事调查系统有效,该项以24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控诉职能,包括向警察报案之后,犯罪者是否被抓获?”“警察和检察官的数量是否不足以处理案件负担?等问题。

4)嫌犯审判:法治指数报告第8.2项指数为刑事审判系统及时有效,该项以12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审判职能,包括刑事判决质量糟糕是否为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刑事案件过度拖延是否为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等问题。

5)平等公正:法治指数报告第8.4项指数为刑事系统公正无私,该项以13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平等程度,包括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是穷人,他在刑事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女性,她在刑事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可能性有多大?等问题。

6)人权保障:法治指数报告第8.7项指数为法律正当程序和被告人的权利,该项以33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人权保障情况,包括为了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审讯人员对其施加身体伤害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他获得充分辩护的可能性有多大?等问题。

7)罪犯管理:法治指数报告第8.3项指数为矫正系统有效减少犯罪行为,该项以5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罪犯管理情况,包括缺乏有效的改造计划和高再犯率是否为监狱面临的主要问题?”“被释放的罪犯中,有多大比例的人重新实施犯罪?等问题。

8)犯罪治理:法治指数报告第5.1项指数为犯罪得到有效控制,该项以7个问题测量一国刑事司法系统的犯罪治理情况,包括该国家在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绑架案数量”“您在社区夜间独自行走时感到安全吗?等问题。

(四)变量校准

在进行下文的因果必要性与充分性关系分析之前,需要对各个变量进行校准,将案例中涉及的原始变量转化为集合隶属度。由于目前缺乏世界性的量化标准以衡量各国的民众司法信任水平及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情况,本研究以各国样本之间的相对差异进行校准。如表1所示,本研究将结果变量与八个条件变量完全隶属、交叉点和完全不隶属的三个校准点分别设定为95%50%5%分位数。经过校准后,各国民众司法信任水平在3.16以上的,将被标记为完全隶属,即完全属于高水平司法信任;在1.82以下的,将被标记为完全不隶属,即完全不属于高水平司法信任;1.82则为界分隶属与不隶属的分割线。其余八个条件变量的校准情况以此类推。此外,为了避免集合隶属度恰好为0.5的组态归属问题,按照研究惯例,本文将所有为0.5的隶属度加上0.001常数。


四、组态分析:信任生成与制度演进

(一)单变量必要性分析

在进行充分性的组态分析之前,需要检验各个条件变量的必要性,从而揭示制度组态中可能存在的条件必要性限制。如前所述,本研究在基于R语言的NCA程序包中,采用校准后的模糊集进行必要条件分析。NCA提供了CECeiling Envelopment)和CRCeiling Regression)两种方法,由于CE方法的精确度为100%,所以本研究以CE方法为主进行分析,同时以CR方法检验稳健性,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NCA通过分析前因条件的必要性效应量(d)及其显著性来识别必要条件,根据NCA开发者杜尔的研究,当某个条件的效应量大于0.1,且蒙特卡洛仿真置换检验(Monte Carlo Simulations of Permutation Tests)得出的p值小于0.05时,就可以判定该条件为产生结果变量的必要条件。表2显示,廉洁司法(d=0.181p<0.001)、嫌犯审判(d=0.109p<0.01)、犯罪治理(d=0.175p<0.001)在两种方法中均满足要求,因此可以视为一个国家产生高水平司法信任的必要条件。为了更好地呈现此三个条件变量对高水平司法信任的必要性限制,绘制散点情况如图2、图3、图4所示。

2廉洁司法的必要性散点图 图3嫌犯审判的必要性散点图

4犯罪治理的必要性散点图

上图中,每个黑点表示一个国家样本,灰线是最小二乘法(OLS)的回归线,显示了随着条件变量水平的提升,一国民众的司法信任水平也相应提升。但是,OLS回归仅能说明充分性,而必要性则要由天花板线(Ceiling Line)进行阐述,图中黑色实线为CR方法的天花板线,黑色虚线为CE方法的天花板线。天花板线的左上方代表了条件变量低而结果变量高的情况,左上方的面积占图形总面积的比值即为必要性效应量。在以上三图中,黑色实线和虚线左上方的面积均占图形总面积的10%以上,表明d0.1,因此三个条件变量均是产生高水平司法信任的必要条件。识别了必要条件之后,通过瓶颈表(Bottleneck Table)即可定量呈现必要条件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结果才会出现。

如表3所示,欲达到高水平司法信任(变量水平>50%),廉洁司法水平至少要达到9.5%,即超过9.5%的样本国家。反之,在低水平司法信任的国家,廉洁司法水平不会高于9.5%。同理,欲达到高水平司法信任,嫌犯审判水平至少要达到7.3%,犯罪治理水平至少要达到20.4%。申言之,如果此三个条件变量没有达到特定的水平,无论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其余要素多么完善,民众也难以信任该国的司法。因此,对待必要条件的最佳策略是优先发展廉洁司法、嫌犯审判、犯罪治理这些先决要素,避免它们位于低水平的尴尬处境,之后再谋求制度各个方面的均衡建设。此外,体现制度实效的犯罪治理水平最显著地限制司法信任的产生,这印证了民众对于治理绩效的敏锐感知,一旦犯罪率居高不下,便难以挽回刑事司法的声望和信誉。

(二)多变量制度组态分析

定量识别了必要条件之后,采用fsQCA 4.1软件分析产生高水平司法信任的充分性条件组态。首先,按照主流标准,本研究将原始一致性(Raw Consist)阈值设定为0.8PRI一致性(Proportional Reduction in Inconsistency)阈值设置为0.7,案例频数阈值设定为1。其次,根据模型建构部分的文献回顾,可以认为八项条件变量均有较大可能促进民众司法信任水平的提升。因此,在进行反事实分析时,设定每个条件变量的出现(Present)均可贡献于高水平司法信任。最后,由于缺少确切的文献和证据表明刑事诉讼制度四重维度的重要性存在差异,本研究全选了所有可能的质蕴涵项(Prime Implicants)。经过分析,软件输出复杂解、中间解和简约解,三种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各自包含了多少逻辑余项。参照以往研究,本研究嵌套中间解和简约解:以中间解为主要解释标准,以简约解为辅助解释标准,将同时属于中间解和简约解的条件标记为核心条件(Core Condition),将仅存在于中间解中的条件标记为边缘条件(Periphery Condition)。此外,本研究将NCA的结果整合到fsQCA输出的解之中,以求得到更深入和更精确的条件组态,最终结果详见表4

从表4可以发现,在每个制度组态中,要素之间以相互影响、交互耦合的形态共同作用于司法信任,这既反映了现实世界中的因果复杂性,也深刻说明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维度无法完全孤立地运转。如果以传统的回归理论分析本文的问题,将无从知晓八个条件变量之间的互动交织过程。为了更好地比对不同组态的差异性,本研究将fsQCA分析得到的三个条件组态归纳为三种制度模式,即系统实效耦合(S1)、系统职权实效耦合(S2)、系统职权程序实效耦合(S3)。在表4中,一致性是指在所有满足特定条件组合的样本中,结果出现的频率:每个制度组态的一致性指标均大于0.8,说明在满足单个条件组态的样本中,有80%以上国家的居民具备高水平司法信任,例如,在符合S1模式的样本中,有94.1%国家的民众信任司法。原始覆盖度表示该条件组态能够解释的样本比例,唯一覆盖度表示仅能由该条件组态解释的样本比例。总体解的一致性为0.840,表明三种模式的组合能在84.0%的程度上生成司法信任,是高水平司法信任的充分条件组合。总体解的覆盖度为0.713,表示三种模式的组合能够解释样本中71.3%的国家,对司法信任的产生路径具备较好的解释力。

进一步观察表4可以发现,三种模式间存在层层递进的演化逻辑。最基础的S1模式虽然包含了嫌犯审判的核心条件缺失,但是必要性分析的结果仍然对嫌犯审判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因此该模式指明了使民众形成高水平司法信任的最简明路径,即满足自主司法和犯罪治理两项核心条件。一方面,自主司法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所有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意味着专业司法官员群体的诞生,更意味着司法权归属于专业的司法机关行使。这使得司法信任在逻辑上成为可能,因为只有当一个系统拥有独立的范畴架构、形成自主的内在秩序时,民众才可能识别与区分不同的制度信任板块,并度量制度系统间风险应对能力的差异。另一方面,正如同制度论反复验证了制度产出对政治信任的显著影响,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效也对司法信任存在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制度的运行是否控制了犯罪率、是否保护了个体的生命和财产、是否保证了社会的安定有序,均是民众评估刑事诉讼制度的直接依据,当犯罪治理取得成效时,民众对制度的认可也会基于理性评估而提升。因此,系统实效耦合模式展示了刑事司法取信于民最核心的两项指标,自主的司法系统与良好的绩效产出相互配合,构成了司法信任的基本支点。S1模式的唯一覆盖度为0.074,在三条路径中最高,即样本中有7.4%国家的民众为何信任司法仅能由该模式解释,说明该模式对于特殊社会现状具备独特的解释力。然而,S1模式的原始覆盖度仅为0.294,即该模式仅能解释29.4%的样本数据,相较于S2模式、S3模式存在明显的差异,说明S1模式的扩展解释力不足,难以在理论上完整复现刑事诉讼制度塑造司法信任的现实机制。

因此,需要向S1模式添置司法职权要素,形成更加立体全面的系统职权实效耦合模式(S2)。具体而言,系统实效耦合的基础样态在倡导分工的现代社会略显粗糙,刑事司法系统内部呼唤更加精致细密的权力分配,由此催生了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区别。在司法职权未分化出控诉和审判两个枝节之前,不存在专门的公诉机关,法官既收集审查案件证据,又裁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因此在诉讼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远未实现。随着分权制衡思想的传播,刑事司法系统内部的公权力进一步划分为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归属于检察院,并以警察作为侦查辅助机关,负责犯罪侦诉;审判职能则归属于法院,负责嫌犯审判。控诉权与审判权独立运作,拥有各自独特的驱动机制,形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诉讼结构。在其中,虽然法院具备定罪量刑的权力,但仅能被动消极地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此保证了审判的客观中立;无独有偶,检察院虽然能够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但必须以国家公诉的形式控诉犯罪嫌疑人,辩护由此获得了存在的场域,控辩平等对抗开始成为可能。完成职权演化分立的司法系统看似存在权力之间相互掣肘、增加司法运行成本的问题,然而制度成本不仅包括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直接成本(Direct Costs),还必须考虑到错误成本(Error Costs),刑事诉讼制度应当追求不枉不纵,使两种成本之和最小化。控审合一的司法制度虽然能像流水线一般快速处理案件,但不受制约的司法权力行使被追诉人无力对抗国家机关,冤假错案随之而来。而控审分离的司法制度如同障碍赛,改变了国家机关压倒被追诉人的实践样态,要求克制且谨慎地行使权力,从而更有可能发现案件全貌、准确定罪量刑,最终保证了制度成本与产出的平衡。综上,系统职权实效耦合模式通过司法职权的内部分化联动了制度的系统侧面和实效侧面,促成了更精细的司法系统与更合理的绩效产出,由此解释了样本中62.6%国家的民众为何信任司法。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演进,正当程序的理念持续深入人心,各国民众对刑事诉讼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S2模式的基础上,继续融入平等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司法程序理念,形成囊括所有制度维度的系统职权程序实效耦合模式(S3)。通常而言,当某一决定涉及的利益愈重大,其决策措施所依赖的程序就愈重要,刑事司法作为决定是否剥夺被追诉人自由乃至生命的制度,其中的程序正义也必然需要得到重视,从而确立了非经公正程序,不得定罪量刑的核心理念。自横向观察,程序正义要求被追诉人之间的平等待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被追诉人之间身份、地位、性别的差异而区别对待。然而,仅考虑私主体之间的平等公正是不足的,刑事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交互开拓了新的程序正义议题:人权保障。自纵向观察,诉方先天强大的力量使得被追诉人难以与其平等对抗,如果不给予被追诉人倾斜保护,那么法院亦难以居中审判,而是成为控诉犯罪的第二公诉人。因此,人权保障的程序理念要求限缩控诉权、扩张辩护权,实现实质上的控辩平等,使被追诉人能够切实参与并影响刑事诉讼。如果说S2模式开始撬动国家权力对刑事诉讼的绝对控制,那么S3模式就正式地宣告并确立了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刑事诉讼由此呈现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实践样态。总而言之,S3模式实际上蕴含着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精妙平衡,既向往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又渴望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完整地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因而能够解释样本中58.4%国家的民众为何信任司法。

除却职权和程序层面的增进,S2S3模式在司法实效方面也有更丰富的内涵。首先,它们均要求罪犯管理作为核心条件存在。其次,犯罪治理虽然在S2模式中仅作为边缘条件存在,在S3模式中甚至可有可无,但NCA结果指出犯罪治理水平在此两种模式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其余的条件变量满足要求,当一个国家的犯罪治理水平未超越世界上20.4%的国家时,该国民众仍然会选择不相信司法。因此,相比于S1模式,S2S3模式对刑事司法的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均作出了要求,既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帮助其回归社会,也关注诱发犯罪的结构性因素,从根本上减少犯罪。

(三)稳健性检验

鉴于QCA分析结果的敏感性,稳健性检验是必要的步骤。具体而言,本研究将原始一致性阈值由0.8提升为更严格的0.9、将PRI一致性阈值由0.7提升为更严格的0.8,结果如表5所示。经过稳健性检验,总体解的一致性上升为0.946,总体解的覆盖度下降为0.426,得到的条件组态是之前分析结果的子集,说明提升一致性阈值不会对本研究的发现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研究结论的稳健性得到验证。

五、因果追问:程序正义与司法信任

深入观察表4可以发现,fsQCA结果中S3组态的原始覆盖度低于S2组态,即系统职权程序实效耦合模式的解释力实际上低于系统职权实效耦合模式。无独有偶,表2汇报的NCA结果也显示仅有程序维度不存在必要条件。这说明了程序正义与司法信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值得进一步探究。

本研究继续使用fsQCA 4.1软件分析产生低水平司法信任的制度组态。在此部分中,对应地将结果变量修改为低水平司法信任,在反事实分析设定中每个条件变量的缺失(Absent)均会作用于低水平司法信任,除此之外其余操作步骤与前文相同。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归纳出导致低水平司法信任的三种制度组态。组态NS1显示,当刑事诉讼制度的系统、职权、实效均表现不佳时,民众难以信任其所处社会的司法。组态NS2NS3涵盖了两条子路径,每条路径中系统、职权、实效维度同样缺失,但平等公正或人权保障会作为核心条件存在。这说明了正当程序之于司法信任独木难支,在其余制度侧面未得到充分建设之前,即使刑事诉讼制度具备平等公正或人权保障的程序理念,民众也难以认可该制度。此外,本文也对产生低水平司法信任的制度组态进行了相同步骤的稳健性检验,得到的条件组态NS2’NS3’同样证明,忽视制度的其余方面,仅在程序维度注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是追求控辩平等对抗,无法形成令社会普遍信服的刑事诉讼制度。

以上分析结果不能简单地总结为刑事司法的程序维度对于司法信任不重要,相反,作为宪法的测震仪,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平等公正和人权保障。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这一系列基本人权唯有通过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维度方能践行和落实。同时,以控辩合作、协商性司法为代表的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也意味着我国开始迈向第四范式,而协商的关键前提就是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对话、自由表达意愿。

因此,对上述分析结果的合理解释应当是民众感知与正当程序之间存在割裂,应然层面的逻辑证成无法毫无障碍地转变为社会现实。以往的研究发现了程序正义能够显著提升诉讼经历者的司法信任,然而,作为诉讼旁观者的普通民众可能更加关心实体结果,即案件是否侦破、罪犯是否被绳之以法、判决是否罚当其罪。诉讼过程中用以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正当程序,例如无罪推定、沉默权、律师辩护、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申请回避、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等,可能反而会使民众产生司法机关放纵罪犯的误解。在我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将持续完善,《决定》也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充分说明,我国正努力迈向更加立体全面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此过程中,世界各国的前车之鉴已经表明,程序维度的完善可能伴随着司法信任下降的阵痛。因此,如何弥合社会感知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缝隙,值得学界深思熟虑。


结语

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缺少广泛认同与普遍遵从的司法制度亦无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而司法信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研究聚焦于刑事诉讼制度如何取信于民,在理论和方法上作出了如下突破和创新。一方面,以基于运行过程的制度论为理论背景,本研究提炼了刑事诉讼制度范畴的四重维度及其八项元素,探讨系统职权程序实效如何交织耦合,挖掘信任动因的深层次路径范式。另一方面,为了对理论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本研究以世界范围的嵌套数据集为分析样本,创新性地引入fsQCANCA结合的组态分析方法,发现了使民众信任司法的三个必要条件、三种制度组态。同时,本文以宏观视角研究司法信任的生成机制,强调信任不仅是个体心理状态的反映,还是一种社会心态,更是一种社会资本,不仅填补了既往研究局限于微观视角的理论空缺,而且能够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更加直观的理论参考与循证依据。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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