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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论坛|李拥军,康琳】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 治理的类型化研究
日期: 2025-06-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作者简介李拥军,男,天津宁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文化学、司法学;康  琳,女,河南南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司法学。


摘要彩礼同时具有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根据两种属性的强弱程度不同,农村彩礼可以分为强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弱支付”“强契约弱支付四种类型。彩礼的契约属性关乎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其中,弱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法官主导型治理;强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多元协作型治理。彩礼的支付属性影响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目的。其中,弱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纠纷解决型司法;强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政策实施型司法。对不同的治理形式和目的进行组合,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可以分为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三种类型。

关键词基层法院;农村;彩礼;基层治理;类型化


彩礼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并引发了大量纠纷。截至202410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的纠纷案件就已达到189 990件,其中,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达170 820件,占比89.9%。可见,彩礼纠纷主要由基层法院解决。

基层法院对彩礼纠纷的处理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纠纷解决,而是带有社会治理的性质。一方面,彩礼返还纠纷属于家庭纠纷,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基层法院直接面对的是基层群众而非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老百姓对事物的评价往往基于熟人社会的朴素正义观,重视司法裁判给自己生活带来的持续性影响,因此,基层法院不只要考虑裁判得对不对,更要考虑裁判得好不好,司法活动要力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基于此,基层法院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的过程实质上是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的过程,是基层社会稳定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不同农村地区的彩礼习俗各不相同,这如何影响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的不同方式呢?如果我们能够从繁杂的彩礼纠纷司法实践中提炼出一些经验性规律,那么,或许可以从中发现中国化的法治经验和智慧。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彩礼纠纷司法实践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着眼于宏观层面,分析彩礼返还纠纷司法实践中国家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复杂互动情况,讨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问题、民间习俗的司法适用问题、国家对彩礼习俗的规制问题;另一类聚焦于微观层面,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难点,如过错因素难以认定、调查取证难度大、共同生活情况难以认定、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等等。这些研究虽然关注到了当前彩礼纠纷司法实践的困境,并试图解释原因,但它们并没有观察到不同性质的彩礼对彩礼纠纷司法治理方式的影响,缺少中观层面的研究,即一种依托经验事实但超越经验事实、具有一定抽象性和普遍性认识的讨论。

当前我国农村彩礼呈现出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的复合面相。彩礼的契约属性体现为婚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习惯性规范的约束效力,对于不同契约属性的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司法治理的人员组成、规则适用并不相同;彩礼的支付属性体现在彩礼的价额高低上,对于不同支付属性的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司法治理的目的在维护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中进行选择。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基层司法治理将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本文将依托笔者在河南省S县法院所开展的田野调查、既有研究中的二手经验材料、司法裁判案例、新闻报道等材料,尝试对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理想类型进行讨论。这种类型化讨论相比于前述宏观层面的研究,更具有经验基础;相较于微观层面的研究,又具有一定的理论抽象,因此是一种中观研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在理论层面认识和发现当前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乱中有序的内在规律,进而为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有鉴于此,本文将分四部分展开讨论:首先对彩礼的契约支付双重属性展开分析,展现不同类型的农村彩礼;其次指出不同契约属性下,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不同形式;再次分析不同支付属性下,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不同目的;最后对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模式进行理想化分类。


一、 彩礼契约支付双重属性的展开

当前社会中的彩礼兼具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两种属性的不同强弱程度搭配呈现出不同的农村彩礼类型。

(一)彩礼的契约属性

彩礼的契约属性首先体现在,彩礼对婚约双方赋予了道德层面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男方给付彩礼表征着其想要与女方缔结婚姻、携手度日的决心和诚意;女方接收彩礼意味着女方同意男方关于缔结婚姻的请求。上述给付和收受彩礼的过程可以类比合同的成立,男方给付彩礼意味着形成缔结婚约的要约,女方接收彩礼可以视为做出了相应的承诺,此时,婚约合同成立,双方享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忠诚义务。这种忠诚义务体现为,双方在婚约过程中应当对伴侣绝对专一,自觉拒绝与其他异性的交往请求,以此促使婚姻关系能够如约成立。也就是说,彩礼的给付和收受具有象征意义,向婚约双方传递着权利义务关系的信号,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婚姻欺骗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彩礼蕴含着婚约双方对长久稳定之共同生活的期待和信赖,婚约双方间存在道德层面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约双方婚姻缔结的保证金

其次,彩礼习俗所具备的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加强了彩礼的契约属性。当婚约缔结时,各个地区对于当地彩礼支付的时间、方式、金额等都存在习惯性规定。当婚约解除时,广大农村地区也形成了一套彩礼返还的民间规则,即如果婚约的解除是由于男方的过错导致的,则男方不得要求返还彩礼;如果婚约的解除是由于女方的过错导致的,则女方应将彩礼全部返还给男方。与此同时,上述民间社会规范基于彩礼支付时的公开程序性礼仪而具备了强大的约束力。彩礼的给付和收受过程通常需要婚约双方亲属的见证,这种公开的礼仪程序不仅使婚约关系具备高度的可观察性,而且将婚姻关系的负责人员扩大至参与这一仪式的所有亲属,使两个个体间的感情交往上升为复杂的社会联系。双方社会网络中的成员均成为二人婚约关系的监督主体,监督着双方在道德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婚约解除后彩礼返还规则的履行情况。婚约双方主体迫于在社会网络成员中社会声誉的维持,必须自觉履行彩礼的相关规则,这使得彩礼蕴含了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但是,契约属性并不意味着彩礼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冲突。这是因为,一旦婚约解除,过错方只需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即可,并不要求婚约的强制履行。这其实是彩礼的契约属性和婚姻自由原则相结合的结果,是彩礼习俗进步的体现。彩礼相关的民间社会规范为人们普遍遵守,发挥着规范民间社会的婚恋行为及婚约秩序的作用,体现着彩礼的契约属性。

以上可知,彩礼的契约属性表征着婚约双方道德层面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彩礼习俗的约束效力。彩礼的契约属性越强,彩礼给付对婚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越明显,民间社会规范对婚约的约束力越强,婚姻状态就更稳定;反之,彩礼的契约属性越弱,彩礼给付对婚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越弱,民间社会规范对婚约越缺乏约束性。

(二)彩礼的支付属性

彩礼的支付属性首先体现在婚姻市场的竞争程度上。具体而言,人口性别比例、男方应价能力、女方要价能力共同决定了婚姻市场的竞争程度,直接影响着彩礼的价额大小,反映着彩礼的支付属性。第一,人口性别比例反映着婚姻市场的供需关系,影响彩礼的支付金额。当前我国社会整体上处于男多女少的状况。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男性人口为71 909万人,女性人口为68 919万人,男女性别比为104.34∶100。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适龄女性资源更加外流,进一步加剧婚姻市场上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衡现状,男性在婚姻市场中受挤压,男性婚配难问题更加突出,最终引发彩礼价额的高涨。第二,父辈的代际责任决定了男方的应价能力,影响着婚姻市场的竞争情况和彩礼的价额大小。代际责任是指父代对子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一些农村地区,出于传宗接代的目的,父辈对子辈的婚姻具有较强的代际责任。为了能够让年轻男性在婚姻市场中胜出,父辈甘愿举全家之力为子辈打造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更有优势的条件,积极筹备婚备竞赛,不断提高彩礼的支付成本,彩礼的支付属性在这一过程中得到突出展现。第三,女性的要价心理反映着彩礼的支付属性。具体而言,一方面,女性在选择婚姻配偶时偏好更重视自己的男性,而彩礼的多少可以表征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和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女方选择婚姻配偶时偏好在未来生活中经济风险更小的男性,而彩礼可以为新婚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和经济补贴。在以上两种心理下,女性在选择婚姻配偶时倾向于选择可以支付更高彩礼价额的男性,以保障对方更重视自己、未来生活的经济风险会更小。在这一过程中,彩礼的支付属性不断得到凸显。

其次,彩礼给付和收受的过程带有明显的财产流转性质。阎云翔通过调查,将中国社会中的彩礼分为两种:一种发挥的是婚姻偿付作用,彩礼从男方家庭流入女方家庭,被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养育女儿、丧失劳动力的补偿,女性在此过程中丧失主体性地位,被当作一种具有生育价值和劳动价值的商品;另一种发挥的是婚姻资助作用,彩礼从男方家庭流入新婚小家庭,是父辈扶持子辈组建新家庭的启动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新郎的首次分家过程。前者以20世纪40年代辽宁东部山区清原镇为例,彩礼被称为养钱,这一名称强烈地传递出当地民众对彩礼性质的理解,即彩礼是男方家庭补偿给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花费。后者以20世纪90年代黑龙江省下岬村为例,一些新婚夫妇会积极共谋,争取获得更多的彩礼来建立自己的新家。然而,不论是上述何种性质的彩礼,其给付和收受过程均带有强烈的财产资源流动的性质,都表征着彩礼所具有的支付属性。

以上可知,彩礼的支付属性表征着婚姻缔结的难易程度以及财产的流转形式。在全国婚姻市场的形成局面下,彩礼向单一货币化形式发展,这使得婚姻市场状况得以直接以彩礼的金额大小体现出来。这就意味着,彩礼的支付属性越强,反映出婚姻市场竞争越激烈,婚姻缔结的难度越大,彩礼的财产流转性质越明显,最终表现为彩礼的金额越高;反之,彩礼的支付属性越弱,意味着婚姻更易缔结,彩礼支付时的财产流转过程越淡化,彩礼金额越低。

(三)契约支付双重维度下农村彩礼的不同类型

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农村地区的彩礼习俗存在较大差异,彩礼的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的表现程度并不相同。两种属性的不同强弱搭配,可以建构出下面四种理想类型的彩礼(如图1)。

1 农村彩礼的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强契约强支付型彩礼,其中以江西农村彩礼为典型。以江西M村为例,一方面,从契约属性上看,彩礼由男方一次性给付后将暂存在女方家庭,以此作为对男性的考验,女方接收彩礼意味着二人达成稳定交往的合意,女性也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待男女双方经过磨合、正式成立婚姻关系后,女方家庭才会将彩礼移交给新婚小家庭。一旦婚约关系破裂,当地存在一套明确且被普遍遵守的彩礼返还规则:因男方原因造成悔婚的,女方无需归还彩礼;因女方原因造成悔婚的,女方需要适当退还彩礼。以上事实表明,当地彩礼明显赋予了婚约双方以权利义务关系,相关彩礼返还规则的约束力较强,因此,当地彩礼呈现出强契约属性。另一方面,从支付属性上看,M村的劳动力不断外出务工,本地婚姻市场内部竞争变大。为了让男性在本地婚姻市场内部相对占据优势地位,父辈往往会动用积蓄以承担高昂的彩礼价额。女方则会根据本地市场的平均彩礼价格提出稍高的彩礼要价,以此考验男方对女儿的重视程度。同时,该地区的彩礼发挥着婚姻资助功能,以金钱的形式从男方家庭最终流向新婚小家庭,从而为小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当地激烈的婚姻市场竞争环境诱发了天价彩礼现象,彩礼在此表现出强烈的支付属性。

第二种是弱契约强支付型彩礼,其中以河南农村彩礼为典型。一方面,从支付属性上看,其一,当地婚姻市场竞争激烈。大量农村女性向发达地区流出,本地男性在婚姻市场中受挤压。其二,该地区的父辈存在较重的代际责任感。父辈将传宗接代作为人生任务,如果不能帮儿子娶上媳妇,会自我愧疚、被儿子责怪、被邻里轻视。其三,该地区的女性存在较强的要价心理。如果女方家庭不收或少收彩礼,其他村民会认为女儿有毛病不值钱,男方也不会把女儿当回事。以上因素使得当地彩礼的价额远超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男方家庭会因为支付彩礼而负债。因此,当地彩礼呈现出强支付的属性。另一方面,从契约属性上看,河南农村的婚恋模式以父母主导的相亲介绍方式为主,婚约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感情淡化和高额彩礼的双重作用下,当地不乏出现女方拿了彩礼再嫁,男方人财两空的骗婚现象。这意味着,彩礼的支付对婚约双方并未形成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当地的彩礼习俗也并不具备社会规范的约束力,故表现为弱契约属性。

第三种是弱契约弱支付型彩礼,以广东、贵州、云南等南方农村为典型。以广州农村为例,一方面,当地彩礼表现出弱契约属性。广州农村彩礼在婚礼举行的当天才支付,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已然形成婚姻合意。婚约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依靠的是婚姻登记,而非彩礼习俗。彩礼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祝福,并未发挥实质作用。因此,当地彩礼的契约属性较弱。另一方面,当地彩礼的支付属性较弱。当地经济发达,是人口流入地,男性并未受到婚姻市场的挤压,无需通过支付高额彩礼来赢得婚姻市场的优势地位。父辈对子辈呈现出一种弱代际支持关系,不负有帮助子代结婚的义务,子女的婚事由自己做主。考虑到高额彩礼有卖女儿的嫌疑,再加之担心女儿嫁到男方家庭要承担高额彩礼所带来的债务,女方家庭拒绝收取高额彩礼。因此,当地彩礼的金额较低,呈现出弱支付属性。广州农村彩礼的弱契约弱支付属性使得当地较少出现彩礼纠纷。

第四种是强契约弱支付型彩礼,以江苏、浙江等东部农村地区的彩礼为典型。一方面,从契约属性上看,东部农村地区的订婚习惯法意识浓厚,订婚习惯法在婚约关系缔结及存续方面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以浙江蒋村为例,当地彩礼给付过程往往被社会网络成员知悉,婚约关系被公开承认,不仅男女双方会认真履行婚约承诺,而且双方亲友也会积极维系婚约关系。因此,当地解除婚约的情况较少。一旦有一方解除婚约,双方会遵照当地习惯返还彩礼,过错方将遭受否定性评价。可见,当地彩礼的契约属性较强。另一方面,从支付属性上看,东部地区农村的经济较为发达,大量外地人口涌入,适婚男女人口比例适当,本地男性无需通过支付高额彩礼来增加自己在婚姻市场的竞争优势。父辈的代际责任并不必然存在,父辈是否支付彩礼取决于父辈自己的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当地农村经济的富裕使得女方家庭并不具备强烈的要价心理,女方家庭往往会提供大额嫁妆,和彩礼一起资助给新婚小家庭。因此,东部农村的彩礼支付属性较弱。

以上可知,不同农村地区的彩礼呈现出不同的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


二、契约属性与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

对于不同契约属性的农村彩礼,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并不相同。法院面对弱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采取法官主导型治理形式,而面对强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则倾向于采取多元协作型治理形式。

(一)契约属性关涉基层司法治理的形式

不同契约属性的彩礼,不仅在道德层面上赋予婚约双方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也不同,这直接影响法院的有效解纷方式。具体而言,强契约属性的彩礼赋予了婚约双方道德层面上更强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的情感联系与责任更为深厚,这类彩礼引发的纠纷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破裂更严重,更需要动用各方力量来修复当事人的情感。同时,强契约属性还受到民间社会规范以更强的约束力,这意味着,解决这类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必然要尊重常理,通过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民间社会规范予以调解。与之相对,对于弱契约属性的彩礼而言,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社会规范的约束力都较弱,这类彩礼纠纷的治理更需要法院发挥主导性作用,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

上述内容与对权力组织形式的讨论相呼应。当我们讨论彩礼纠纷治理中的权力组织形式时,必然无法回避下列问题:第一个是治理人员的性质及关系问题,是官方专业的法官还是民间临时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他们之间是主次关系亦或是平等协作关系;第二个是治理的方式问题,即是遵循专业的法律解决纠纷,亦或是依据一般性的社会规范做出决策。根据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可以将不同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治理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弱契约属性下的法官主导型治理形式,彩礼纠纷的治理需要法官发挥主导性作用,并以法律为中心框架;另一种是强契约属性下的多元协作型治理形式,彩礼纠纷的治理依靠多元主体间共同协作,并将民间社会规范和法律相结合。

(二)弱契约属性下的法官主导型治理

弱契约属性的彩礼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较少发挥实质性作用,婚约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并不依赖于彩礼的给付和收受,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不大,基层司法对这类彩礼纠纷的治理应采取法官主导型治理。这是一种以法院官方力量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保障案结事了的同时追求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高效性。这种治理形式主要表现在以法院为主导的诉调对接机制,以及以法律为框架前提的治理依据上。

首先,在治理人员及关系上,弱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解决中法院发挥主导性作用,主要表现为法官主导的诉调对接机制。我们可以设想,对于一种极端的零契约属性的彩礼而言,其对双方当事人没有赋予任何道德层面的权利义务,也不受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这种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只需法官专业地运用法律便可解决。但在现实中,这种极端绝对的零契约彩礼并不存在,最接近的是弱契约属性的彩礼。由此可以推知,当面对弱契约属性的彩礼所引发的纠纷时,法官应居于纠纷解决的主导性地位。由于调解能够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意,有效避免执行难问题,彻底实现案结事了,因此调解成为司法政策和法院系统考核要求的首选彩礼纠纷解纷方式。然而调解方式耗时费力,法官作为人,只拥有有限理性,不可能对所有的彩礼纠纷均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尤其是当下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法官对一件彩礼纠纷能够分配的时间和注意力都是有限的,无法一概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基于此,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应首先将案件移交给诉前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的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此,既可以有效缓解法官的判案压力,又可以使彩礼纠纷得到妥当地解决;对于调解不成、矛盾较大的彩礼纠纷,法院应及时立案并作出判决,避免该判不判情况的发生。建立法官主导的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充分实现调解和判决制度间的优势互补,高效地解决彩礼纠纷。

其次,在治理方式上,弱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需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由前文分析可知,对基于极端零契约彩礼所引起的纠纷而言,只需依据法律便可得以解决。我们从这一极端情形中可以推知,对于弱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应在以法律为中心的规则框架内加以解决,也即纠纷解决依据以法律为主、情理为辅。在这类彩礼纠纷的解决中,过度强调情理或常理不仅没有必要,还会消解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当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彩礼返还规则,将彩礼习俗、过错等因素均纳入彩礼返还的影响因素中。这使得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贴合民众的生活逻辑,法律适用的接受度更高,有助于实现彩礼纠纷治理的情理法相统一。

(三)强契约属性下的多元协作型治理

强契约属性的彩礼既赋予了双方当事人较强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受到民间社会规范的较强约束力,这种属性可以有效减少彩礼纠纷的发生。即使这类彩礼引发了纠纷,也不倾向于借助法律诉讼的手段加以解决,而是依赖多元主体间的协作治理,即采取多元协作式治理形式。有学者对彩礼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调研发现,只有13.19%的人们选择借助官方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彩礼纠纷,更多民众倾向于通过媒人、当地权威人士、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予以私下调解。强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治理形式主要表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治理依据的多样性上。

首先,从治理人员及关系上看,强契约属性的彩礼返还对当事人的情感冲击更大,因此这类彩礼纠纷的解决必须致力于情感的修复,而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多元主体间的共同协作。在强契约属性下,彩礼支付后,婚约双方产生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理期待,双方感情进一步加深。一旦婚约破裂,当事人会受到强烈的情感冲击,往往因爱生恨”“因为返还彩礼,两家成仇人了。在这种激烈的情感冲突之下,彩礼纠纷的治理必须要致力于双方情感的愈疗,使当事人彻底放下情感芥蒂。然而,法官与当事人在案件起诉之前素不相识,其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内无法详细知悉当事人的情感历程。而双方社会网络关系中的亲友全程参与了婚约过程,见证了双方感情的发展,更能针对性地疏通双方情感、解开双方心结。可见,多元主体力量相互协作可以更好地解决这类彩礼纠纷。

其次,从治理方式上看,强契约属性的彩礼受到较强的民间社会规范的约束,这意味着这类彩礼纠纷的司法治理需要将国家法律和民间社会规范相融合。彩礼习俗上的民间社会规范,本质是一种社会道德共识,即婚约关系对双方施加的忠诚义务。基于此,在应然层面上,如果婚约一方实施了存在明显过错的道德不忠行为,司法判决应对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加以惩治,如此才可以提升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如果法官机械司法,漠视民众的道德关切亦或挑战民众的道德本能,判决结果便会丧失民意支持的道德基础。在实然层面上,法官审理案件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道德共识的影响。法官是人而非神,其自身带有道德考量。这就意味着,法官在审理伦理性较强的彩礼纠纷案件时,其个人所秉持的道德观念必定会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往往先依据自身的道德直觉对案件做出大致评价,在内心形成伦理上的判断和结论后,才去寻找能够推出此裁判结论的法律依据,这是一种弗兰克意义上的格式塔。而法官的职业伦理又要求他们秉持社会一般人的道德理念,因此,法官在办案中必然会受到社会道德共识的影响。总之,在强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中,只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必然无法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接受,只有将国家法律和民间社会规范相结合,司法治理才能获得更稳固的力量,彩礼纠纷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三、支付属性与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目的

对于不同支付属性的农村彩礼,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的目的不同。法院面对弱支付属性的彩礼纠纷时,只需要致力于解决私人纠纷、维护个人利益即可,表现为纠纷解决型司法;而当法院面对强支付属性的彩礼纠纷时,其不仅需要化解私人矛盾,更重要的是要治理高额彩礼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政策实施型司法

(一)支付属性影响基层司法的治理目的

国家对不同价值的彩礼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彩礼将金钱和婚姻联系在一起,彩礼的价额大小直接反映着婚姻关系的货币化程度,影响婚姻的质量。一方面,我国正式立法始终回避彩礼问题,这种立法策略反映出国家对彩礼持一种既不禁止、也不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意味着,当公民以彩礼为名实施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实质行为时,社会公共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禁止。可见,对正常价额的彩礼而言,其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支付的,并无严重后果产生,应属私人领域的调整范畴,国家对此并不多加干涉。但是,高额彩礼偏离了彩礼的原初目的,造成代际剥削和代内剥削等严重后果,具有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高额彩礼予以干预和管理。

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和国家的态度是一致的。因此,法院面对不同价额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其态度也有所区别。对正常彩礼引发的纠纷而言,法院只致力于解决纠纷本身即可,此时,法院的作用仅仅是为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矛盾提供一个权威、公平的解决平台,表现为一种回应型司法。对高额彩礼引发的纠纷而言,纠纷表面上呈现出的是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其背后实则反映的是买卖婚姻等严重的社会问题,此时,司法更重要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导和规制公民的行为,履行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所具有的政治职能。由于彩礼的价额高低反映着彩礼的支付属性,因此,彩礼的支付属性不同,基层司法治理的目的便不同。

(二)弱支付属性下的纠纷解决型司法

弱支付属性的彩礼支付属于民事私人领域,无需国家强制调整。对于这类彩礼纠纷,法院只需维护个人利益,解决纠纷本身即可,即体现为一种纠纷解决型司法。此时,只有当某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其为了寻求救济而向法院提出诉求时,法院才对纠纷做出回应。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其实是私人解决纠纷的过程在法庭环境下的延续,是双方当事人将其无法自行解决的矛盾放置到一个更具权威性的平台上,他们清楚地了解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他们想要的仅仅是纠纷得到公平地解决。在此过程中,司法必须保持中立,法院治理纠纷的目的仅仅是化解私人矛盾、维护个人利益。败诉者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唯一可以责怪的人只有自己。这种司法要求法官审判时必须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依据法律规则。

首先,法官需要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范围内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在当前民间社会中,彩礼往往通过现金形式交付,缺少直接的转账凭证,这使得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存在难度。在彩礼总额的确定上,法官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交付的时间和方式、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上,法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厘清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生活困难情况等事实情节。纠纷解决型司法要求法官只界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不调查超出当事人争议事实以外的情况。

其次,法官必须准确适用法律规则。这一要求的前提是彩礼纠纷必须有法可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回应社会的需要,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规定。2003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10条对彩礼返还进行了规定,且这一规定延用到了202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中。该条款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后两种情形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20242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完善彩礼纠纷的法律依据,公布了《彩礼纠纷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基层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彩礼纠纷案件制定了更为细致的裁判指引规定。例如,姜堰区法院规定,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数额在2000元至10 000元的,应判决返还彩礼总额的80%;彩礼价值在10 000元至20 000元的,应判决返还彩礼的90%;彩礼给付方提出解除婚约的,相同区间的彩礼数额返还比例减少20%。法官应当遵照法律确定的标准对彩礼返还加以判断,否则法官便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者,而成为实现某种其他利益的助力者。

(三)强支付属性下的政策实施型司法

强支付属性的彩礼体现为有损社会利益的高额彩礼,对于这类彩礼所引发的纠纷,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仅仅要化解个人纠纷矛盾,更重要的是要治理纠纷背后存在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即体现为一种政策实施型司法。法院对高额彩礼纠纷的处理必须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这意味着政策实施型司法具备下列特点:

其一,法院的司法活动带有社会管理性质。高额彩礼纠纷表面上看是当事人间的私人矛盾,实则隐含着严重的社会问题。首先,在代际关系上,较强的代际责任促使父辈为子辈支付高额彩礼不惜负债,导致子辈对父辈严重的代际剥削。其次,在代内关系上,当下在兄弟姐妹较多的家庭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一些女方家庭会将嫁女儿所获得的彩礼款项留给自家儿子结婚时作二次彩礼使用,以弥补儿子结婚时所需支付的高额彩礼,此时高额彩礼引发家庭内部的代内剥削,女儿成为丧失主体地位的牺牲品。除以上外,当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时,高额彩礼容易引发人命惨案等严重后果。近年来,因为高额彩礼而引发的悲剧并不少见。有法官透露道:省里因为彩礼纠纷已经出现好几起人命案件了!可见,高额彩礼损害的是社会利益,而社会整体利益较个人利益而言具有优先性。法院面对这类纠纷时,并不只是一个中立的纠纷解决者,还是一个进行社会治理的国家机关,司法裁判活动需要落实相关政策,从而规范公众行为,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

其二,政策实施型司法追求裁判结果的社会正义。当法院面对高额彩礼纠纷时,纠纷本身其实是法院治理高额彩礼这一社会问题的缘由,纠纷解决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结果。《彩礼纠纷规定》第5条规定,当彩礼数额较高时,法院应结合彩礼数额等事实情节确定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然而,对于如何确立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说明。考虑到中央一号文件自2019年至2025年连续6次提及高额彩礼,多次强调对高额彩礼这一社会不良风气的严厉打击和治理事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中专门强调反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裁判指引,规定当彩礼数额较高时,被告方需要适当多返还一些彩礼以惩罚被告并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如姜堰区法院规定,如果案件中的彩礼数额达至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则被告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商丘市中院规定,对于彩礼总额中超出正常彩礼限额的部分,应判决予以全部返还。虽然上述不同法院对于高额彩礼返还比例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但这些法院的处理方式均表现出司法整治高额彩礼的态度以及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四、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理想类型

如上所述,彩礼同时具有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其中,彩礼的契约属性关涉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弱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对应法院主导型治理;强契约属性的彩礼纠纷对应多元协作型治理。彩礼的支付属性影响基层司法的治理目的:弱支付属性的彩礼纠纷对应纠纷解决型司法;强支付属性的彩礼纠纷对应政策实施型司法。对应前文所述的四种彩礼类型,当我们将上述两种治理形式和目的结合起来时,将得到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的四种理想类型: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见图2)。

2 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四种理想类型

其中,法院主导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仅作为推演结果,不作为本文讨论的对象。这一方面因为,这一司法治理对应的弱契约弱支付型彩礼较少引发彩礼纠纷,讨论这类彩礼纠纷的司法治理意义不大;另一方面,纠纷解决型司法是一种回应型司法,是由当事人主导的抗辩式程序,法官只负责依法对双方的矛盾做出裁判结果,这与法官主导型治理的逻辑相悖。因此,本文仅讨论和分析前三项司法治理类型。

(一)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

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适用于强契约强支付型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它是指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时,需借助多元力量的协同作用,对社会中存在的高额彩礼问题加以治理,从而实现实质正义的社会治理结果。这一司法治理类型以江西农村彩礼纠纷司法实践为典型。笔者检索了江西农村近三年基层法院处理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共获取样本159件,试图通过对样本裁判文书的总结与分析,进一步说明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模式。

首先,法院联合多元社会力量对彩礼纠纷共同协作治理,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一方面,基层法院借助双方社会网络中的权威人士充当说合人展开调解,从而修复双方情感,避免当事人在情绪冲动之下做出偏激行为。例如,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洪湖人民法庭联合乡政府干部、村委会工作人员参与彩礼纠纷治理,共同协商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法院借助多方力量联席调解纠纷,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了良好的纠纷治理效果。另一方面,法院综合运用法律与情理、习俗等民间社会规范解决纠纷。例如,在笔者检索获取的样本裁判文书中,法院往往结合看东家”“大看钱”“小看钱”“离娘钱”“打发钱等当地农村习俗来确定彩礼的数额。有的法院考虑到,农村订婚后退婚对女方名誉产生的负面影响明显大于男方,因此在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时酌情弥补女方所受的损失。对于一些当事人根据农村习俗自行约定了婚约协议,法院也基于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认可其效力。

其次,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结合国家政策对高额彩礼问题进行治理。法院对高额彩礼纠纷案件酌情提高彩礼返还的比例,以此落实国家对高额彩礼的治理政策,遏制彩礼的异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管理之目的。赣州市法院出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统一裁判规则,规定彩礼的金额如若超过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就认定为高额彩礼,超出部分应酌情增加返还比例。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指出,高额彩礼与当前社会倡导的正确婚恋价值观相背离,为了倡导彩礼的婚约文明新风尚,酌情增加本案的彩礼返还比例。

(二)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

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适用于弱契约强支付型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它是指基层司法参与彩礼纠纷治理时,由法院主导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社会中存在的高额彩礼问题加以治理,以实现社会正义。河南省S县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模式就属于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下面以笔者在S县法院参与观察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为例,对这一司法治理类型予以进一步说明。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徐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原告方给付被告方27.6万元彩礼现金及价值5万余元的六金,女方依习俗回礼8000元。二人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将近十个月,期间被告怀孕并流产。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主动解除同居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引发纠纷。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首先,法官为了高效解决纠纷、充分化解矛盾,采取法院主导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开庭前,承办本案的H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核实证据后,采用背靠背的沟通方式,分头隔离做工作,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针对性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在开庭时和开庭后,H法官依旧积极调解此案,试图实现双方的互谅互让。但是,双方依旧各执一词,诉求差距较大,未能形成一致意见。见调解无果,H法官及时选择以判决的方式解决矛盾。

其次,法院将国家治理高额彩礼的政策融入到高额彩礼纠纷的司法裁判活动中。一方面,S县法院将10万元作为本地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对于超出10万元的彩礼部分,判决全部返还给原告。这使得国家否定高额彩礼的态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法官将国家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行为指引作用对高额彩礼予以治理。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法官说理道:高额彩礼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失去了彩礼本来的寓意,变成了家庭沉重的负担……高额彩礼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地化解而酿成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的状况时有发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并专门强调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鉴于高额彩礼的上述危害……为了遏制高额彩礼,倡导低彩礼的婚约文明新风’”而作出的。

(三)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

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适用于强契约弱支付型彩礼所引发的纠纷。它是指,基层法院与多方主体共同协作,优先让彩礼纠纷在乡村社会内部得到解决,法院的诉讼途径应作为最后的治理手段而出现;当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只致力于回应纠纷本身,提供一个权威的平台依法对当事人受损的权益进行救济。江苏省姜堰区人民法院对彩礼纠纷的治理就属于多元协作型纠纷解决模式,笔者将以此为例进一步说明这一司法治理模式。

首先,法院与多元主体共同协作,优先让纠纷在社会内部得到解决。此种类型下,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综合运用情理法解决纠纷。在姜堰,许多婚约财产纠纷都是由人民调解解决的。姜堰区共有484个人民调解委员会。2108位人民调解员,每个村小组还设立了至少一个纠纷排查员,当发生纠纷时上报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村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在乡村社会既具有权威性,又方便了解民众情感纠葛的原因,更容易修复当事人情感,真正化解纠纷。姜堰区法院通过定期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相关法律培训,使其在遵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结合当地习惯对彩礼纠纷加以调解,从而使彩礼纠纷在法律之外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其次,法官需在结合民间习俗的基础上,客观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则,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必须考虑习俗因素。根据当地习俗,彩礼通常由介绍人从中商谈并达成双方合意,并由介绍人在订婚仪式上转交给女方,因此,法官可以根据介绍人的证言确定彩礼的总额。法官在确定女方收受的彩礼数额时,必须考虑当地存在的彩礼接受方回复少量礼金的礼节性习俗。介于回礼的前提是对方给付了彩礼,属于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此,计算被告所收受的彩礼数额时,必须将这部分回礼予以扣减。另一方面,法官在规则适用上也要充分考虑习俗因素。姜堰区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民间社会的彩礼返还习惯,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的统一裁判标准。当地对于彩礼返还的习惯性规定为:男方悔婚的,女方不退彩礼;女方悔婚的,女方必须全部返还彩礼,而且对男方办酒、买糖、烟等各项开支予以全额赔偿。法院认为这一彩礼返还的习惯性规定的深层含义是,接受彩礼的一方在收到彩礼后,其基于婚姻关系成立的期待可能性,已经为婚姻的缔结做了相应的准备,存在一定的支出性损失,故而,在彩礼给付方提出婚约解除后,彩礼接受方应酌情减少需返还的彩礼数额。基于此,姜堰区法院结合民间规范制定了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婚约解除方是彩礼接受方还是彩礼给付方,分别对其规定了不同的彩礼退赔比例。对于婚约给付方解除婚约,彩礼返还比例稍低一些;婚约接受方解除婚约的,彩礼返还比例稍高一些。在法律规则中巧妙结合民间规范,既有利于法官依法执行审判,也可以让判决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余论

不同案件中的彩礼性质不尽相同,基层法院需根据彩礼的不同性质特点来针对性解决纠纷,因此,彩礼返还纠纷司法实践呈现出繁杂的样态。通过将农村彩礼分为强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弱支付”“强契约弱支付四种理想类型,并将契约属性对应基层司法治理的不同形式、支付属性对应基层司法治理的不同目的,本文指出四种彩礼纠纷司法治理理想类型: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其中,法院主导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仅作为推演结果,不作为本文讨论的对象。通过这种理想化分类,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彩礼纠纷司法实践混乱的表面,实则潜藏着一定的内在规律。基层法院对不同性质的彩礼纠纷治理,其实体现着一种因案而异、乱中有序的司法智慧。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

引注:李拥军、康琳:《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类型化研究》,载《河北法学》2025年第7期,第70-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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