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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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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4年第8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4-06-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摘要

   

论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

作者:刘 敏(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摘 要: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是指在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等家事司法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家事司法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方面的伤害,帮助当事人以及案件所涉的未成年子女纾解负面情绪,从而使得愈疗效果最大化和反愈疗效果最小化。我国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既是应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又是落实家事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的确立既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又具有法学理论支撑。为实现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需要构建愈疗性家事审判制度、完善家事调解制度、健全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制度、确立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制度,同时,要求转变法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态度、行为和角色。

关键词:家事司法;愈疗功能;愈疗法理学;愈疗性家事司法



弹惩分离:中国传统监察权配置的现代观照

作者:马小红,刘丹晨(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摘 要:“弹劾”与“惩戒”是监察权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监察体制不仅表现在独立而严密的权力监督体系,更表现为“弹惩合一”的监督制度设计,通过制定完备系统的监察法规,明确规定了监察权的配置。对此,孙中山在吸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议会监察制度,创设了“弹惩分离”的监察体制。中国传统监察权的配置变迁表明,监察权独立是其独有的特色和优势,弹劾权与惩戒权的合与分实质上涉及监察权的权威性与制衡性,弹惩权的边界不清容易导致监察权的泛化,削弱监察的本质内涵和核心职能,进而侵扰国家治理体系中其他职能的正常运行。因此,中国新时代监察体制的改革创新是在继承传统监察文化的基础上创设了高阶独立的监察权,依托监察权的合理配置保证其权威性和制衡性的有机统一,并通过其自身的宪法边界有效防止监察权的泛化。。

关键词:传统监察权配置;弹惩合一;弹惩分离;监察权合理配置;核心职能



论监察法上的集体讨论制度

作者:喻少如,唐成余(西南政法大学 纪检监察学院)

摘 要:集体讨论制度作为一项决策机制,被我国公权力结构体系广泛运用,在监察法领域表现为监察机关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制度。监察机关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法律属性,分别对应“民主集中制”与“行政过程论”的二元理论基础。立足现行监察法制,可以析出监察机关重要事项集体研究的基本类型、适用范围及行为模式等制度要素。因监察体制改革初期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监察机关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制度面临着程序规则不足、责任后果缺失等规范漏洞与“团体迷失”的实践隐忧。对此,可以从明晰程序要素、确立责任追究与后续处理机制、构建“团队迷失”现象的多元防范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国家监察体制;监察程序



论建立纪委监委与党委政法委办理司法腐败案件联系协调机制

作者:洪 浩,李一帆(武汉大学 法学院)摘 要:反腐败事关党的民心向背和长期执政地位,是新时代党领导下的重要政治任务。然而,反腐败自身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并存,打击控制与修复保障机能同在的客观属性决定其在向特定领域投放治理力量时,应充分考虑治理对象的特殊性与治理方式的针对性,以确保清除腐败的同时,避免对公权力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应对司法腐败的质效更是会对反腐败的整体效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当前针对反腐败权力的制约机制不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履职保障相对乏力,故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除已有的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机制外,可以尝试由对政法工作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的党委政法委与纪委监委(以下简称“两委”)在适当节点就案件管辖、立案审查调查、追责方式、案件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以联席会议及其他方式开展制度化的联系协调。以确保清除司法腐败的同时,保障司法工作人员积极履职的信心和担当,促进反腐败效能与司法效能的共同提升。

关键词:审查调查;权力制约;联系协调;履职担当



跨境数据取证中的公私合作——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视角

作者:魏光禧,刘想树(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摘 要:作为数字时代“自创生”的新模式,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实践折射出复杂的国际法治新课题。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公私合作是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跨境数据取证方式,但缺少国际法基础。基于数据主权的相对性和发展性,网络空间的跨境数据取证并不必然与他国数据主权相冲突,关键在于为跨境数据取证行为提供正当性依据。根据系统论法学,跨境数据取证主体的判断标准核心仅在于对数据的占有和控制能力,那些多元化的没有固定类型的公私合作行为也应当被吸纳,而且需要融合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机制。中国等国家牵头发起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为构建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新规则提供了契机,其相关内容应当充分考虑新的国际法观念、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行为和国际法救济机制,引导各个国家和地区创新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机制,促进治理网络犯罪公私合作新秩序的建立。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系统论法学;国际法



离婚协议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

作者:田韶华,赵 泽(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

摘 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约定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离婚财产处理约定是否为诈害债权行为,应采“相当性”标准,仅财产处理过当部分才构成诈害行为,而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量离婚时当事人的状况、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协议整体、法律有关子女抚养费或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标准等因素予以判断。离婚财产处理约定诈害性的证明应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只要在债权实现时债务人无资力即可推定具有诈害性,相对人应对债务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仍有资力承担举证责任。离婚协议之诈害行为属于无偿处分,撤销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具有恶意为条件。离婚协议之诈害债权行为的撤销系部分撤销,即仅针对财产处理过当部分,在债权范围内撤销。针对住宅等不可分割物的撤销,应当采取价格补偿而非整体撤销的方式。撤销权的行使仅对于债权人和相对人发生相对无效以及责任法上无效的后果,不影响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离婚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离婚协议;债权人撤销权;相当性;部分撤销;相对无效



需求导向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困境与调整进路

作者:胡 丽(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摘 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市场化利用的主要途径,其实施起点是在合法合规地选择授权运营单位的基础上构建安全有效的授权运营机制。在我国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式的授权运营组织架构,强调对特定场景和领域的准入要求,弱化了对市场需求的征集匹配,导致授权运营准入缺乏竞争机制。对此,应当回归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化属性,明确需求导向的基本原则,针对数据融合开发对多元化数据授权的客观需要,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建立开放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即强化公共数据的需求收集,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授权运营,实现政企数据融合开发。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准入机制;数据运营



事实认定的多元理论反思——以概率、信念与最佳证据为轴心

作者:曹 佳(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针对事实认定的底层运行逻辑,国外学者提出了大量理论阐释。这些关于事实认定的多元理论,一方面旨在加深人们对事实认定活动的理解,另一方面也试图为事实认定提供有效的规范框架。相比于域外丰富的理论建构,中国法学界对于事实认定的理论阐释显得略有不足。整体上,事实认定的多元理论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阵营,即概率理论、信念理论和最佳证据理论。中国事实认定的本土理论建构,应当在完整、准确地理解这些多元域外理论的前提之下,批判性地借鉴和发展它们。

关键词:事实认定;概率理论;解释主义;信念理论;最佳证据理论



论轻罪治理视野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者:余 沁(北京大学 法学院)

摘 要: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实现有效的轻罪治理成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大时代命题。这一背景激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轻罪治理功能,其扩大到成年人轻罪案件的制度探索,不仅是因为能够弥补现有轻罪控制模式惩罚与预防的失衡,也是出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的需求,受到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范式转型的推动。德国社会关系修复型为重心的附加条件与美国犯罪行为矫治型为重心的附加条件均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类型设计提供了经验借鉴,两者应并立设置并以修复型条件为前置要件、矫治型条件为核心要件,在具有普适化意义的制度设计时凸显犯罪矫治的治理优势。在适用范围上,实行立法刑期和预防必要性的二元规制;在考察样态上,引入社会力量的共治式监督考察方式;在验收评估上,适用“条件完成+有效预防”双重验收标准的评估听证程序。

关键词:轻罪治理;附条件不起诉;修复型条件;矫治型条件;犯罪预防



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中间状态”:听取意见式司法的兴起

作者:刘金松(重庆大学 法学院)

摘 要:听取意见式司法是刑事诉讼从“行政化裁决模式”向“诉讼化裁决模式”转型的中间状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弊端无法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予以解释,司法程序面临的首要课题是“诉讼化改革”的问题。听取意见式司法突破了原有的“行政化”程序构造,形成了新的司法秩序,具有媒介性、两重性和依附性的特征,为观察“诉讼化改革”的实践和诉讼模式转型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听取意见式司法有三条清晰的法理脉络支撑:服务于职权活动与诉讼效率的“权力逻辑”;促进诉权导入和诉讼参与的“权利逻辑”;旨在强化诉讼合意与理性决策的“沟通逻辑”。即使面临自身难以避免的“内生性约束”以及运行环境失衡的“结构性约束”,听取意见式司法也为“通过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奠定规范基础,将听取意见的主体关系锚定在控辩裁三方之上,有效维护了“诉讼化改革”的核心结构。从听取意见到“刑事听证”,再到程序的“诉讼化”运作,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本土经验。合作式司法是反思对抗性司法弊端的产物,听取意见式司法则致力于发展完整的对抗性司法,二者达成合意的基础和方式并不相同。

关键词:听取意见式司法;行政化裁决模式;诉讼化裁决模式;检察听证;协商性司法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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