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全覆盖的法理内涵、实践障碍与完善路径
作者:封利强(华东政法大学 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监察全覆盖是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理论、功能性分权学说和权力制约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对公权力不同类型的全覆盖、对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覆盖、对公权力腐败样态的全覆盖。当前监察全覆盖面临的主要障碍在于,监察委员会难以对所有类型的公权力实现精准覆盖;监察对象的“动态识别”不利于全周期管理;对渎职滥权型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力度较为薄弱。对此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完善:一是设置专门监察委员会,提升对不同行业和系统监察的精准性,实现公权力不同类型的全覆盖;二是以“全周期管理”实现公权力运行过程的全覆盖;三是通过内设反渎机构,补齐渎职滥权型腐败治理的“短板”,实现公权力腐败样态的全覆盖。
关键词:监察全覆盖;监察体制改革;专门监察委员会;全周期管理;反渎机构
新时代纪检工作中政治监督的深化
作者:李晓明(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摘要: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负有政治监督及问责的重要职责与职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尤其是刚刚修改和生效的党纪处分条例,把政治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并扩大了政治监督的内容与范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政治监督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理论提升,深刻认识到加强政治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科学性。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就深化政治监督的使命和时代要求作出回应,在提升理论认知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推动实践和落实质效,以期新时代党的政治监督顺应实践要求和整体态势,并持续深化,形成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合力,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以及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党的自我革命与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政治监督;深化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法治逻辑及制度优化
作者:石泽华,秦前红(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要: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包括解释性、统一性和自控性三重维度,由此其承载着有限解释、适用统一和自我拘束等制度价值。相应地,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法治逻辑主要体现为内容解释性、效力参照性和适用依附性。内容层面,其需要遵循不相抵触原则,同时在解释权限上不同于纪检监察解释;效力层面,“应当参照”对应着附条件性适用且无权审查;适用层面,其不得直接、独立地作为执纪执法依据。未来可通过进一步补强合法性依据、融入成文法体系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等,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工作。
关键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功能;法治逻辑;制度优化
“货—款担保”的法律性质及顺位——以《民法典》第416条为中心
作者:朱继胜(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摘要:“货—款担保”系以交付之“货”担保未付之“价款”之清偿,其具有独特的结构方式——“有(牵连关系)+ 登记(控制方式)”,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其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而非抵押权。现行法将“价款”与“价款之贷款”相混同,进而将“货—款担保”与“货—贷担保”相混同,导致“货—款担保”被认作抵押权,其顺位规则亦被混同于“货—贷担保”。应区分“货—款担保”与“货—贷担保”,前者可依法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抵押权和质权,但劣后于留置权,与工程款优先权平等;后者仅可依法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当两者并存时,“货—款担保”在宽限期内办理登记的,优先于“货—贷担保”,在宽限期届满后办理登记的,清偿顺序依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关键词:货—款担保;货—贷担保;抵押权;登记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
条约一般概念的定义——基于教材的法学教学视角分析
作者:胡德胜(重庆大学 法学院)
摘要:法学教育是围绕正义的、“授人以渔”的方法论教育。条约是国际法的基石和首要渊源,是国际法学科的核心概念之一,左右着国际法治话语。梳理我国内地国际法教材关于条约一般概念的定义、剖析其不足,认为条约一般概念的定义应该包括社会关系的“主体”(缔约者)、“客体”(利益)和“应该的判定者”(国际法)三要素,以揭示条约的本质内涵。立足于唯物主义考察条约的全部历史和客观现状,提出条约一般概念的如下定义: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国家认可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通常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受国际法调整的,旨在确定各种各样利益事项中它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不论其具体名称如何。
关键词:条约;一般概念;定义;正义;法学教学;方法论
“调法调规”的制度定位、效力特性与法治保障
作者:谭 波(海南大学 法学院)
摘要:通过《立法法》的两次修改,“调法调规”实现了制度规范表述的相对完整化。其在制度定位上与法律法规修改有明显区别,也与地方涉功能区立法权的扩张有着相对不同的制度目标。而对“调法调规”效力特性的分析,又有助于发现其与涉功能区立法权的趋同与法律法规修改的关联。“调法调规”的功能场域面向改革,具有普遍性。“调法调规”关涉的规范类型不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通过对中央立法的“调”带动相关规范的“调”,同时带动地方立法的“立”与“修”。“调法调规”建构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与其他改革战略能形成共振,同时促成“立法+政策”共同修改、交相辉映的合力。产生于改革过程中的“调法调规”本身仍需要制度保障,同时需要提前做好“调法调规”规划与工作计划,提升法治监督的水平,进而与现有制度形成良好衔接。
关键词:“调法调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浦东新区法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法
“参与公益活动”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可能与实现路径——基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分析
作者:傅贤国,张力苹(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
摘要:“参与公益活动”是企业或者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典》第179条就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所作规定并不包含“参与公益活动”。“参与公益活动”要求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积极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公益活动”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规范适用,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承担体系,这就为细化“参与公益活动”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限度提出了要求。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参与公益活动”,不应止步于案件审结,而应以有效履行(执行)为最终目标;为此,需针对“参与公益活动”设置执行评估机制,引入执行监督措施,明确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制裁办法。
关键词:参与公益活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规范适用;执行监督
职务公正性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再提倡——以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相分离为视角
作者:郝 川,袁 瑞(西南大学 法学院)
摘要:当前学界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讨论,基本是立足于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角度,围绕职务行为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展开。我国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发生了从无到有,再到司法解释将其逐步虚化的演变。与之相对,为了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一些学者立足于实定法,力图从构成要件中发现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代表性的法益学说经历了廉洁性说到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再到公职不可谋私利说的发展。由于不可收买性说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罅隙,更能解读受贿罪全部行为类型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在学界占据了上风。集体法益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是根据受贿罪构成要件推导而来,可以说,规范是什么,集体法益便保护什么。集体法益静态、封闭的特征使其无法发挥对动态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而且由于内容抽象,也不能为受贿罪立法提供正当性根据,仅仅起着犯罪分类的作用。因此,应取消集体法益概念,将受贿罪保护法益理解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样,职务行为公正性能为受贿罪的立法正当性以及违法性提供根据,规范目的能解释普通受贿罪构成要件由紧到松的缘由,并且为犯罪分类提供标准。此外,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也能回应国内学者的质疑,因为大多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与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并不一致,其并非普通受贿罪对应的实害犯。
关键词:受贿罪;保护法益;规范目的;个人法益;集体法益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制度研究
作者:侯国跃,胡 恒(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摘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与公司股权有本质区别。从权利生成的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应当定性为完成独立化改造的收益分配权,具有可让与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应以抵押的形式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担保登记机构可逐步统一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价值评估应由特定机构完成,并采收益法,以集体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制度为参酌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作为担保人,但对担保的设立享有同意权。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为消费借贷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人可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必要将“折价”包含在内。收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补充实现形式,具有兜底性。收储机构在收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后应当及时转让。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权利抵押;登记要件主义
“构成要件”概念考——学术史与语言学的双重视域
作者:徐 澍(吉森尤斯图斯—李比希大学,德国 吉森)刘树德(湘潭大学 法学院)
摘要:“构成要件”概念在大陆法系有两条相互独立的发展脉络,其一是发端于拉丁文corpus delicti和德文Tatbestand(行为构成)的狭义脉络,其二是发端于法文élément constitutifs(构成要素)的广义脉络。两条脉络先后实现了四次交汇。多国刑法知识在中国的碰撞使“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在中国刑法学发生了翻译变形和指涉互易。基于符号的任意性、语言学上“假朋友”的普遍性、语言的创造性和输入国的主动性,“构成要件”概念在不同语言间出现词义和应用的变化也有合理基础,我国传统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并非对费尔巴哈构成要件理论的误读或对德国体系的“苏俄化”改造。“构成要件”概念一脉相承,而“犯罪构成”理论百花齐放。中国刑法学应探究大陆法系刑法完整的历史脉络,尊重概念和思维方式的地方性,容纳多种犯罪构成理论共存并进。
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符号的任意性;语言的创造性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
作者:陈佩彤(中国人民大学 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根据解释情形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可分为解释型、创设型、综合型三种类型。立法解释的不同类型对应了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则。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其解释情形,解释型法律解释应从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创设型法律解释应从解释发布之日或规定之日起生效,综合型法律解释生效时间应作分类讨论。立法解释的失效时间取决于解释对象的效力变动情况。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解释型法律解释中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三者相互影响,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
关键词:法律解释;立法解释;时间效力;生效时间;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