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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之际再次实行特赦之建言
作者:高铭暄 赵秉志 阴建峰(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之际再次实行特赦,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我们建议,可以采用附条件特赦的形式,确立“现实社会危险性”之评估标准,适度恢复赦免性减刑,并适当扩大特赦之适用对象范围。对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案件应予考察,并特赦部分相关人员。同时,应当将由于法律变更而导致被判罪刑严重不均衡的罪犯,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过较大贡献并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服刑罪犯,疫情期间因相关涉疫型犯罪被定罪量刑的服刑罪犯,以及引起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外交纷争并已在国内判刑的罪犯纳入特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特赦;附条件特赦;赦免性减刑;适用范围;服刑罪犯
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解纷体系的建构
作者:高翔(西南政法大学 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民事解纷体系在政法传统、诉源治理、一站式多元化解、公共法律服务、民事诉讼教义学语境下存在多重表达,具有政策主导、多主体推动、承担治理功能等制度背景,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凸显出各解纷主体形式衔接、角色定位缺失、规则之治不足、当事人主体性欠缺等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下,民事解纷体系的构建应致力于为建设高水平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系统和普惠型民事解纷体系,从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走向司法制度强国。在建构逻辑上,以系统观念定位民事解纷体系的结构功能关系,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推动多边治理下的司法规则中心,在教义学下实现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在具体路径上,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分类实施、当事人选择为主与国家引导为辅、民事诉讼程序分层配置、现代科技支撑等机制。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普惠型民事解纷体系;解纷方式选择权;分类分层;司法规则中心主义
对抗“碎片化”: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抵扣型”执行的体系化思考
作者:方印 付秋池(贵州大学 法学院)
摘要:近几年,部分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围绕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执行开展了一系列诸如“补植复绿”“以劳代偿”“技改抵扣”“学法抵罚”等形式的创新性尝试。学界围绕这些创新性尝试所开展的研究仍处于一种“碎片化”状态,有必要对这些创新尝试的共性进行识别,提炼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抵扣型”执行这一法学概念,用以指代一类运用抵扣行为完成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执行的创新执行方式。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抵扣型”执行作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执行领域的例外性法律政策,并未违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求,且法经济学理论可为其提供坚实法理依据。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抵扣型”执行加以规范,当下任务在于明确其基本原则与适用条件,未来课题则为制定统一指导文件与编制推广典型案例。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抵扣型”执行;概念构造;法理剖析;规范适用
中国传统司法数据库构建的方法、拓展路径与挑战
作者:徐小芳 柯岚
摘要:在新科技发展时代,中国传统司法数据库的构建已成为当下及未来的必然趋势,系统的方法、可能的拓展路径及未来面临的挑战等问题是数据库构建完善的重点。就方法构建而言,应采取数字人文形式,完成数字分析功能与可视化程序,同时立足整个人文社科领域,进行多样数据类型联动。至于拓展路径,则可从传统“司法哲学”“司法机构”与“司法官员”着手。即使如此,未来数据库的发展也必然面临人文性保持、经验传授、化约、完美运用可视化程序技术、数据化过程中难免错漏的五重困境。
关键词:中国传统司法数据库;数字人文;方法;拓展路径;五重战
探寻专家委员会成员构成与遴选的行政法治路径
作者:宋华琳 郑琛(南开大学 法学院)
摘要:成员构成与遴选的规范化是确保专家委员会制度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专家委员会可能包括专家、利益群体代表和行政机关“席位制”代表三类成员,各自的参与基础分别是专业知识、特定利益以及行政考量。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讨论议题和功能定位,合理安排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类别。应从专业性、中立性和均衡性方面明确专家遴选标准,从制定遴选工作方案、征募与推荐、审核遴选、拟任公示以及名单公开等环节完善专家遴选程序。应扩大利益群体代表的人选范围,强化利益群体代表遴选过程的公开透明,明确和构建行政机关“席位制”代表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应完善专家咨询程序和专家委员会立法,激活专家咨询活动的司法监督机制,明确司法审查的可及性、审查要点以及审查结果。
关键词:专家委员会;成员构成;遴选标准;遴选程序;司法审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四十年:旧制度与气候变化的新挑战
作者:冯寿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缔结已逾四十年,在“扬弃”之前海洋条约基础上,初步确立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促进了国际海洋治理。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产生了诸多影响。由于UNCLOS的制度设计既基于传统国际法中的财产概念,又同时寻求实现包括保护海洋环境在内的社会目标的国际海洋治理,其将海洋“板块化”的制度设计与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间存在内在紧张关系。该公约尚难以较好规制海洋气候变化;UNCLOS与国际气候变化法间也存在制度“裂隙”,国际法的局限性制约了海洋法与国际气候变化法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影响等方面形成更大“合力”,需强化二者间的协作与协调。通过条约的演进解释乃至创新性解释、制定UNCLOS的实施协定、国际气候条约增加对海洋的关注等方式,来挖掘UNCLOS规制该领域的潜力,填补“裂隙”,使UNCLOS成为一个具有活力、与时俱进的条约,以利于通过对具体路径的规划来初步实现国际海洋法与国际气候变化法间的协同目标。UNCLOS的部分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应可适用于应对气候变化。
关键词:气候变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海洋治理;协同
论数据财产权的收益、成本与去产权化规则构造
作者:王佳佳(清华大学 法学院)
摘要:是否应当在数据之上确立财产权以及如何确权仍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引入数据财产权的成本收益分析,可将数据确权与否的判断简化为效率视角下的成本与收益对比。数据财产权的收益整体有限,数据确权难以降低交易成本,静态收益有限,而将数据财产权等同于数据投资激励是对现实的过度简化,数据投资激励存在多重驱动机制,需财产权激励的情形亦有限。与有限的收益相比,创设与实施数据财产权的成本却是不容忽视的。数据财产化确权将产生显著的交易成本、寻租成本、保护成本与创新成本。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产权化成本,应当通过设置适格的客体要件、有限的权利内容以及宽泛的权利限制机制,实现数据财产权的去产权化。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成本;收益;去产权化;产权规则构造
公私法综合视野下自然保护地财产权限制与补偿研究
作者:落志筠(内蒙古财经大学 法学院)
摘要:自然保护地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抓手,肩负有保护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屏障的重要使命。但自然保护地划定以及建设管理活动会与已经形成的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不动产权利体系发生抵牾,即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与其所附着土地上原有的财产权的冲突。公私法分离视野下的管制性征收理论以及地役权制度无法有效解决这一冲突,而公私法综合视野下的环境公物理论则为解决自然保护地财产权限制与补偿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作为环境公物的自然保护地,其在划定、建设、管理、利用中均可能出现对财产权的干预。故此,应当准确区分这种干预究竟构成征收,还是公共地役权对“剩余财产权”的限制。自然保护地公共地役权对“剩余财产权”的限制也应当予以补偿。“法定补偿+公共地役权补偿”二元补偿模式将选择权赋予供役人,由其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并接受相应的役权限制。二元补偿模式既能够使权利受限主体获得最低程度补偿,又能激励有意愿的供役人选择自愿、主动增加生态环境增益行为,切实提升生态环境的公共效能。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财产权限制与补偿;环境公物;公共地役权;剩余财产权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宪法保护
作者:伊士国(河北大学 法学院) 陈安国(中共梧州市委党校)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共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宪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需要依据《宪法》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合法性源于《宪法》以及其本身是对《宪法》中相关内容和精神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虽未直接规定公民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但通过解释宪法文本可以发现,我国《宪法》对公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了间接性表达,并且明确规定了国家负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宪法保护;法律保护;“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美判决承认与执行:现状、困境与出路
作者:舒雯(清华大学 法学院)
摘要:在中美利益深度交融的格局下,我国未能发展出完善的针对美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美两国已经形成相互承认的闭环,但制度理论与实践理念的差异性,依旧影响着两国判决的互认。美国制度下的单边主义与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中国制度下,实践中坚持事实互惠认定标准未有根本性转变,立法等各方面的配套机制尚未得到进一步完善,加之对美国制度认知的缺乏,互惠原则在中美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的局限性凸显,亟待解决。明确中美两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将有助于畅通中美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补齐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短板,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国际礼让原则;事实互惠;法律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