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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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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4年第11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4-10-1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刑事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模式的现状审视与优化路径

作者:叶青,王艺(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摘要:我国相继在规范层面确立了司法鉴定模式、检验检测模式、专家报告模式和专家辅助人模式等多元化的专门性问题解决模式,用以弥合司法人员在专门性问题上的认识局限。但该模式运行时呈现出质量控制机制弱化、专门性证据证明力不当升格及专家辅助人模式运行不畅等问题,致使该模式容易产生失范风险。针对既有的规范和制度框架现状,从制度建设、要素优化和程序保障等角度,研究刑事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模式的系统性优化路径问题,可使其趋利避害,更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安全顺利运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门性问题;专门性证据;优化路径


论诈骗罪的未遂犯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场合的诈骗未遂不处罚而数额巨大的场合则需要处罚,对该罪未遂的研究具有直接意义。欠缺欺骗行为或者属于不能犯的场合,都不成立诈骗未遂;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需要限缩性讨论。狭义的权利行使行为一般不成立诈骗罪,所有权人采用欺骗方法骗回财物的场合也不成立诈骗罪。未提出交付要求的欺骗行为也可能例外地肯定着手,各种具体类型诈骗的着手标准需要分别判断。诈骗罪的既遂标准应采取取得加损害说,处分行为并未导致行为人一方取得财产的场合,更可能被评价为诈骗未遂。在实行着手后犯罪既遂之前,成立诈骗未遂包括多种不同情形。而对诈骗未遂的处罚,也要避免重复评价。

关键词:不能犯;权利行使;着手;取得加损害;未遂犯


司法裁判宪法援引的类型化分析:基于大数据视角

作者:魏健馨,田圣文(天津大学 法学院)

摘要:大数据视角下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包括当事人宪法援引、法院宪法援引两种类型,二者之间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宪法援引基于相关主体的自主选择,目的明确,但是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学术界对宪法援引属性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宪法适用、宪法遵守以及宪法运用方面,但是结合大数据视角下宪法援引的主要特点来看,宪法援引与这些概念有明显差异。宪法援引作为宪法实施的方式之一,实质是宪法在司法领域的价值体现,具有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和权威性、为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提供宪法支持以及弥补部门法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空隙的司法价值,最终导向司法公正的目的,增进公民的国家认同意识。为促进宪法援引的规范化,需要明确宪法援引的原则、必要情形以及形式要件,并通过指导性文件和案例示范提供指引。

关键词:司法裁判;宪法援引;宪法实施;宪法意识;国家认同


行政复议中先行处理机制的证成与完善

作者:徐大闯(浙江大学 浙大城市学院)

摘要:《行政复议法》(2023)第32条创设了行政先行处理机制。它的属性是行政司法,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争议进行实质化解,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新的表现形式。这项机制的实践方式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和解,包括过程上的和解与作为结案方式的和解两种类型。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多元解纷是行政复议司法化在新时代的理念基础,在其指引下,行政先行处理的功能应被定位为前端分流,且规范要求是原行政机关有义务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为了保障行政先行处理的功能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订需要在前后程序的衔接、程序模式的选择、结论的多样化等三方面进行完善。未来研究应在细化构成要件、强化复议衔接、评估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行政先行处理;复议和解;国家治理;多元解纷;法律程序


论规范主义守法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卢博(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廉政与审计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凝聚共同的守法价值观念是我国高效法治实施体系在深入推进全民守法过程中的显著优势。然而,当前对社会成员守法动因的既有解释,以利益控制的工具性分析代替了对守法选择的价值研究,无法有效说明守法行为的超利益逻辑,难以揭示法治治理绩效背后的深层机理和推进全民守法中的规范性因素。合法性是法治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它对政治秩序的稳定、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并为民众持续守法提供了内在动力。引入程序正义因素可以发现,民众通过参与和控制法律过程来表达、维护自身利益,公正、透明的法律程序能够充分保障民众表达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最大程度地促进民众对法律及其部门的认同与支持。面对一个多元文化交融的现代社会,推进全民守法需优化规范主义守法路径,围绕合法性观念的塑就、程序正义的设定以及守法价值共识的凝聚等方面提升社会守法能力建设,逐步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和良性运转。

关键词:规范主义;守法;合法性;程序正义


反思与出路:中国信托财产独立的正当性基础检讨

作者:戴国朴(合肥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摘要:信托财产独立是信托制度的核心特征。信托财产独立在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体系下顺理成章,但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下不具有正当性。不论是信托财产公示,还是信托财产确定性,或者其他解释理论,都不能在大陆法系法律框架内证成信托财产之独立性。在我国,虽然可以通过制定法强行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无法强制普通民众、司法机关在心理与行动上接受并认可。由此造成信托制度存在信任危机,信托实务、司法与立法之间脱节,民事信托不彰,司法机关规避适用信托法条文。信托财产独立的正当性缺失不改信托制度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法域之必要性与重要性,唯应吸收借鉴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发展之目的导向个案模式,通过信托实务、司法与学术研究之良性互动,以实践为导向推进信托法律续造,实现信托法制与大陆法系固有法制之动态平衡与协调发展。

关键词:信托财产;独立性;公示性;确定性;正当性


科技成果转化地方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

作者:牛博文(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

摘要:地方立法若被视为地方政府创造制度优势的工具时,易出现集中立法和重复立法现象,而悖离地方立法权设立和扩容的初衷。通过收集、梳理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文本,可以发现此类法规属于促进型地方性法规,文本数量波动大、区域差异大、篇章结构和内容相对集中,且存在集中立法、重复立法、实效不足的问题。而科技成果转化地方立法的初衷是根据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细化并补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发挥保障和促进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有序展开的功能。有鉴于此,科技成果转化地方立法一是应生长于地方科技和经济生活中,突出其地方性并适应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应回应各地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型法;法律实效;地方性;回应性


论监察官制度的构成:基于主体性理论

作者:王喜(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贵州警察学院)

摘要:制定监察官法,实行监察官制度,旨在提升监察队伍的专业化。监察官是监察权的行使主体,而主体具有主体性。根据主体性理论,为充分体现监察官的主体性,同时防止主体的异化,监察官法除了明确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还应规定监察官的权限、权利、义务、纪律要求等有关主体的主体性内容。为实现监察队伍专业化的立法目标,同时突出监察官的客观公正标准,监察官法应将专业能力+品德作为监察官的任职条件,明确监察官行使监察法赋予监察人员的权力,赋予监察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权、异议权、申诉权、接受培训权等权利,规定监察官须遵守客观义务、保密义务、告知义务和出庭作证义务,并对监察官明确纪律要求以及违纪后果。

关键词:监察官;主体;主体性;权利;义务


算法自动决策的治理反思:基于实践理性的路径调试与法理因应

作者:刘振华,杜宴林(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工具理性的越位致使针对算法自动决策的治理逻辑也被工具理性思维所占据。工具理性主义主导下的算法治理在治理议题上强调算法透明度;在治理路径上,通过技术标准展开治理。学界习惯通过呼吁价值理性的回归来纠正算法治理中呈现的工具理性的异化,但是由于其无法实现算法治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因此具有片面性。实践理性一方面由于其自身蕴含着价值的多重内容,因而能够替代价值理性实现对治理中工具理性主义的纠偏;另一方面由于其蕴含着价值的实现方式,进而能够破除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分裂问题,并使得算法治理导向一种立基于的制度逻辑的数字治理范式。在此过程中,算法治理开始将研究重心从治理对象转向治理过程、从理论维度转向工程维度。在此基础上,实践理性也完成了对法学研究愈发技术化的纠偏,提升了法理学应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度,并引导未来的法学研究进行转出理论转向工程的转变。

关键词:算法自动决策;工具理性;实践理性;数字治理;工程思维


民事检察监督中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路径选择研究

作者:陈炜彤(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检察厅)王贵生(重庆大学 法学院)

摘要: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法定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式,二者正确的选择与适用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质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但实践中对于两种监督方式如何选择与适用仍存在法律规范不明、认识不一、价值导向不清晰等问题,导致两种监督路径选择困难,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践效果未充分彰显。应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理论基础、功能定位、制度价值,以彰显二者各自的制度优势。明确同级监督作为主要方式,区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情形,完善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间的衔接机制,以期打造民事检察双重维度监督框架,形成符合司法规律、运行良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为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键词:抗诉;再审检察建议;路径选择;同级监督;民事检察监督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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