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在立法中的内在关联与区别
作者: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
摘要: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尽管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审查方式。备案审查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完善立法体制与宪法规制相统一的关键抓手,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是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共同任务。备案审查在形式上内嵌着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为此就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审查制度体系,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力度,《宪法》和《立法法》为立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提供规范基础。党内法规审查和行政法规审查在备案审查上并行不悖,《立法法》确立的宪法精神是合宪性审查的重要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形成特殊的衔接协调方式,国法系统的合宪性审查是备案审查体系的核心部分。
关键词: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党内法规审查;行政法规审查;法制规范统一
论利益衡量规则
作者:陈金钊,左 飞(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摘要: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常用的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是对据法阐释元规则的拓展,通过利益衡量的介入,迎合法律逻辑的道义要求。这对强化依法办事之法的正当性,限制执法司法的任意性有积极意义。然而在法理学界,对是否存在限制恣意的利益衡量规则还存在质疑。研究发现,基于不可通约的信条不会阻碍利益衡量规则建构;利益衡量是法律续造的特殊方法,是用开放的体系思维,在语境中重新塑造法律的意义,法律续造需要利益衡量规则的约束。虽然利益衡量方法具有权衡、权变的思维特点,但也作为一般方法指引思维甚或评判思维结果的正当性。利益衡量规则通常以利益衡量方法的分类为前提,利益衡量方法可分为要素建构方法、体系矫正方法、解释协调方法。通过对利益衡量规则的拟制,规范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
关键词:利益衡量规则;利益衡量方法;不可通约性;经济分析;后果考量
精神病人辨认能力的刑法学阐释:从“违法性”到“合理性”
作者:黎 宏,贾小我(清华大学 法学院)
摘要:我国刑法学通说将《刑法》第18条所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等同于“违法性认识能力”。这种做法,虽然在出发点上体现了辨认能力的法律性质,但和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采用的以“动机说”为核心的综合判断规则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在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实务需要对“违法性认识能力说”改造的诸方案中,将“辨认能力”之核心要素直接替换为“合理性能力”的质变式重塑,在维持“违法性认识能力说”之优势的同时,还能克服该说的缺陷,妥当阐明精神病鉴定上综合判断规则与刑法责任主义之间的关联。因此,可以“合理性能力说”为根据,对我国《刑法》第18条中“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作出重新解释,以兼顾责任能力理论的法理依据与实践效能。
关键词:辨认能力;控制能力;责任主义;动机说
《民法典》视野下合作制公证机构成员有限责任论
作者:梅夏英,王明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摘要:合作制公证机构是伴随公证改革出现的新型社会组织,在《公证法》立法过程中,因对其组织性质及形式意见不一而未对其民事主体属性予以规制,导致其成员责任承担存在理论分歧,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民法通则》时代法人人格与法人独立责任(成员有限责任)附随性的立法传统。在《民法典》视野下,独立责任是法人人格的必然结果,但不是法人人格的充分要素;法人独立责任与成员有限责任不是严格的“一枚硬币之两面”的关系;在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非法人组织成员的责任承担可突破无限责任之框限。合作制公证机构由合作人共同出资成立,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制的法人成立要件。合作制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成员应承担有限责任。
关键词:公证法修改;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合作制公证机构;非营利性;成员有限责任
数字时代背景下行政检察监督范式的转型及规范路径
作者:秦前红,刘平华(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要: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正在重塑行政检察监督机制,从传统个案监督到数字化类案监督,行政检察的范式跃迁正在经历从监督范围的纵深延展逐渐向社会治理深度延伸。然而,在此转型进程中伴随着多重困境:监督权能的规范边界模糊引发功能张力,数据壁垒导致治理效能耗散,信息处理中安全价值与效能目标的衡平困境逐渐凸显。对此,遵循功能主义权力配置原理,检察机关应秉承谦抑理念,积极发挥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建构动态平衡框架。针对数据共享困难问题,应当积极争取人大及党委政法委支持,分阶段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在数据收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从规范流程和加强监管两个方面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努力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为避免算法“机械决策”所带来的人工智能风险,数字行政检察仍需秉持司法亲历性原则,遵循“算法锁定异常线索——人工审查确认”的监督路径。
关键词:行政检察;数字化转型;风险防范;规范路径
人工智能侵权中过错要件的再思考——以“合理的人工智能”为标准
作者:陆小华(天津大学 新媒体与传播学院) 陆赛赛(天津大学 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广泛的致害风险挑战了侵权法适配于人类行为的过错标准。现有研究旨在通过构建庞大的注意义务体系,以厘定行为界限,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正视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可过错性,拓展合理性分析框架,构建“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能够更好地实现技术发展与保护受侵害权益之间的平衡。在静态结构层面,构建“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必须考虑价值判断、合理的人工智能的自身状况和案件环境三大要素。在动态运作层面,应当更加注重判断注意义务之违反,以人类行为、其他机器行为作为二元评估对象,经由比较与计算的双重阶段,搭建违反“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的判断模型。在场景应用层面,“合理的人工智能”标准需要借由具体案件展开并予以明确,同时兼顾技术理性及价值判断。
关键词:过错;机器行为;注意义务;合理性分析;合理的人工智能
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模型的法律规制——从医疗领域切入
作者:李润生(北京中医药大学 人文学院)
摘要:通用模型带来了深刻的“范式变革”,“预训练+微调”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范式,这引发了真正的通用性革命。通用模型的实践应用也带来了各种新风险,并经由模型和数据之转介放大了既有风险。然而,通用模型的法律治理仍处于早期阶段,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尚未将通用模型纳入规制体系,这是当下面临的最大现状和挑战。我国应当明确将通用模型提供者纳入规制体系,消弭法律制度与技术现实之鸿沟,并立足于通用模型的技术特性及体系定位,精准、适度赋予法律义务,实现制度安全与技术创新之平衡。结合医疗领域之特色和先例,我国应当尽快推进通用模型的立法涵摄,构建两阶段的准入审核体系。第一阶段为通用模型的准入审核,坚持内在评价,审查重点在于模型架构的科学性、数据治理的有效性、训练方法的适当性、开发组织的合规性等过程性事项;第二阶段为应用系统的准入审核,坚持外在评价,审查重点在于具体诊疗场景下预期用途和核心功能的达成性,审查方式为临床试验等结果性评价机制。医疗领域的规制方案可结合其他行业、领域的特性进行示范迁移。
关键词:通用模型;范式变革;立法涵摄;内在评价;医疗领域
犯罪记录封存的诉讼效力:实践争议、深层根源与应对之策
作者:李思远(上海大学 法学院)
摘要:囿于立法的模糊规定,既有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被封存犯罪记录的诉讼效力问题,争议持续不断,集中体现在累犯认定的争议、毒品再犯的“类案不类判”、“减半入罪”的认定分歧、径行逮捕的适用盲区以及刑事和解的条件存疑等方面。其深层次根源则在于,我国长期对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混淆理解和运用,犯罪记录封存效力和再犯可能性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未能理顺,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后解封程序不够完善等。为应对上述实践乱象和理论争议,应当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当中关于“犯罪记录”的一致表达,厘清封存效力与再犯可能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解封与诉讼效力的恢复,对两种犯罪记录封存诉讼效力中是否成立一般累犯、特别累犯、毒品再犯,以及是否可以“减半入罪”、是否适用径行逮捕和刑事和解等问题进行区别讨论。借助“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所带来的研究热潮,对既有制度遗留的诉讼效力问题,也应一并讨论和解决。
关键词:轻罪;轻微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诉讼效力
论继续性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为中心
作者:包丁裕睿(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摘要:继续性合同的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针对的是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之后、替代交易履行之前两次给付“时间差”所对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该规则应当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法则同时适用,并借助统一于替代交易合理性的“合理价格”与“合理期限”等要素发生联动关系。作为减损义务的替代交易不仅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还会限制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这避免了“合同僵局”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方责任过重的问题。合同解除并非减损规则或替代交易的前提,而仅有开启合同清算的功能。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定期合同;可得利益;替代交易;合同僵局
强奸罪本质再阐释——妇女意志的两重性及其证明展开
作者:王泰人(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强奸罪正在经历平和化演变,构罪门槛降低但司法定罪却更加困难。这是因为当下的违背妇女意志本质论以妇女的主观心理为证明核心,而妇女意志掺杂复杂的心理因素,部分案件甚至不存在反对性关系的妇女意志,这导致在大量非暴力的场合,难以依据客观证据定罪。基于性自由视角,违背妇女意志具有“两重性”,包括性消极自由和性积极自由,二者呈单向推定关系,在犯罪构成中分属不同阶层。根据犯罪构成的证明责任分配功能,只要公诉人证明性行为发生时消极自由受到侵害,即行为人高度限缩了被害人本来的选择空间使其难以脱离性关系,就可以推定不法性存在。此时被告方需提供优势证据证明妇女性积极自由实现以推翻前述推定,否则犯罪成立。该方案不但便利司法证明,还具备理论优势,既能合理设定不法性标准,又能妥善应对“与精神病结婚”“双方醉酒”等疑难案件。
关键词:违背妇女意志;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性自主权;优势证据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