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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河北法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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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5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日期: 2025-04-1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刑事诉讼制度何以取信于民?

——基于多国数据的组态分析

林树建,许博洋

作者:林树建,许博洋(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行逻辑事关法治秩序与社会安宁,而民众之于司法主体的认同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值得被学界所厘定和检验。基于“制度论”的宏观视域,提炼出刑事诉讼制度范畴的“系统—职权—程序—实效”四重维度及其八项元素,利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与必要条件分析(NCA)相结合的技术方法,探讨制度变量如何交织、耦合地作用于司法信任。通过嵌套世界价值观调查(WVS)和世界正义工程(WJP)两项世界性调查,得到包含53个国家样本的数据集,分析后发现廉洁司法、嫌犯审判、犯罪治理是形塑民众司法信任的必要条件,三条充分性制度组态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衍化逻辑,立体化映射出实现司法自治、走向控审分离、展望控辩平等的诉讼历史跃迁过程,但程序维度却难以单独地影响司法信任。在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应当注重弥合社会感知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缝隙,以民众普遍认可的方式实现科学化制度革新。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司法信任;程序正义;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必要条件分析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适用的是与非

张素华,李凯


作者:张素华,李凯(武汉大学 法学院)

摘要:《立法法》第104条确立的“有利溯及”在私法领域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同于公法,私法所涉利益具有双向性,此消彼长,不能单从一方的合法权益判断“有利”与否。私法领域比公法领域溯及适用更为普遍。私法中的“有利溯及”应以“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为标准。依“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来判断私法溯及力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审查程序为包含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的四阶审查程序,只有满足前一阶标准方可步入后一阶审查当中,遵循“存疑时不溯及”。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确立的债权人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且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和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会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亦不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溯及适用。《批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会损及司法权威,导致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关键词:私法溯及力;有利溯及;空白溯及;立法目的;比例原则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及其限度

熊文钊,蒋剑


作者:熊文钊,蒋剑(天津大学 法学院)     

摘要:拓展案件范围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立法和司法的拓展实践成效卓著,丰富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理论,更大范围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监督了行政权力,但同时也暴露出拓展实践在实质和形式层面超出限度的问题。理论上,案件范围拓展应当受到谦抑性精神、国家权力配置功能适当原则和法秩序安定性的约束。鉴于此,实质层面应在法律意义上、回归系争利益本身识别公共利益;明确“等”外拓展的基本方向并引入比例原则构建合比例性分析框架;通过类型化和语义学理论以及法院审查强度规范“等”内领域细化。形式层面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出台前,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完善拓展规则,明确拓展主体、统一拓展载体和区分拓展类型。

关键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限度;比例原则;法律保留




死亡协助的刑法评价

——由“撤除维生设备”切入

王骏


作者:王骏(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摘要:经病人同意撤除维生设备属于“消极”死亡协助中的“积极作为”,无法以保证人地位的解除作为合法化理由。从因果关联与主观意图的视角,不能得出撤除维生设备与直接死亡协助应区别对待的结论。硬性家长主义一概否认个体处分生命的合理性,与“合理性”属于个体决定事项相矛盾。软性家长主义强调自愿性,与自主原则相契合,应作为死亡协助的评价基础。在加工自杀中,自杀者保有最终的行为支配力,自愿性体现为决定的任意性。请求中断医疗是拒绝医疗权的实践,只要病人具有决定能力,配合者的行为就不可罚。直接死亡协助涉及合理性问题,只有立法上确认合理性与自愿性的联动关系,协助行为方能合法化。预先决定在性质上属于可得推测的意思表示,病人如在现实上有恢复意识或表达能力的可能性,医生就应协助其重建自决能力。

关键词:死亡协助;撤除维生设备;合理性;自愿性;预先决定




司法改革于宪有据:“王宠惠宪草”第82条第1款但书

程泽时


作者:程泽时(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

摘要:“王宠惠宪草”第82条第1款但书,设定改组法院和改定法官资格优先于法官保障原则,是其将司法改革作为司法部职能而写进司法部官制后,拟把司法改革作为基本原则入宪,以根本法去克服阻力的创制。旧司法官专业知识和能力整体偏低,却滥用法官保障原则、暂用旧法令以及旧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抗拒向地方推进的改革。该但书设计,后成为正式宪法条款。改进法院组织,优化法官资格也成为贯通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两条主线。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保障原则;王宠惠





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内核与制度本源

庄诗岳


作者: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程序法理是研究具体制度的基础,具体制度所涉及的问题无不需要回到基本程序法理寻求答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产生于审执分离的特殊背景,其背后暗含着对执行实施权法律性质的取舍,旨在修正强制执行的形式化原则、保障执行行为的正当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执行纠纷、执行标的的诉讼,旨在解决因不当执行行为引发的纠纷、矫正错位的执行干涉关系,既不挑战执行依据的既判力,也不废弃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只涉及执行依据对案外人主张民事权益的特定执行标的是否具有执行力,不同于私法关系诉讼以及其他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实现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但较之私法关系诉讼在效率层面具有更高的追求。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执分离;执行纠纷;执行标的;诉讼效率




数字法治政府的治理效能悖论与破解之道

张富利


作者:张富利(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

摘要:数字法治政府化解了传统行政体制的科层制危机,但其自身存在着诸多深刻的矛盾。数字政府建设中,数据跨境流动及公共数据开放,直接关涉到公共安全,涉及的安全问题复杂多样,挑战了数字安全的政策与制度。同时,传统科层制在数字环境下出现新的风险:追求效率的数字化治理导致了复杂客观真实的简单化,“穿透式”治理对个人私域与基层行政权的双重侵犯,以及数字治理明晰化与行政权力运作模糊的悖论。对此,应积极应对“科林格里奇困境”,明晰数字技术的伦理底线,坚持人本价值在数字治理中的全过程嵌入,彰显公共服务价值。

关键词:数字法治政府;科层化;数字安全;法治悖论;数字治理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的体系化规制

李晓宇


作者:李晓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改变信息的传播范式,提升了个性化推荐的传播效率,并优化用户的信息服务体验。然而,算法、主体和价值的多重因素耦合促使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面临侵权泛化危机。“避风港”规则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豁免理由,其适用在算法推荐情境下已出现失灵。短视频算法推荐的使用实质上是平台嵌入价值选择的结果,该行为不具备中立性。立足我国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特色现状,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的体系化规制可从“主体规制”“行为规制”和“法律—科技”混合规制三个维度展开。符合“守门人”标准的超大型短视频平台应承担多层级义务群,包括禁止“数据混同”义务、开放与披露义务以及裁量性义务,但不宜让其承担强制性过滤义务。为实现个人、平台和著作权人的互利共赢,可将非营利性、非职业化创作人的短视频使用和传播行为推定为合法使用。在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各个阶段,平台除赋予个人删除权、拒绝权之外,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剔除低质内容的审核义务,以及对热门短视频作品更高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技术中立;强制性过滤义务;守门人;事先推定合法使用;注意义务



论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

——以指导性案例157号为中心

郑悦迪


作者:郑悦迪(国家法官学院 民商事审判教研部)


摘要:指导性案例157号裁判要点确立了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司法适用中,存在各个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判断顺序不明确,独创性、可分离性判断标准和论证说理不一致,中外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判断依据不尽相同的情况,在美术作品之外通过认定其他作品类型予以保护的路径不具有可行性。对此,按照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复制性、独创性、可分离性的先后顺序,认定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更为合理。独创性是对艺术成分是否体现作者个性情感的评价,受创作空间大小的影响。囿于功能界定不统一,以“改动艺术方面,功能方面是否受到影响”作为可分离性判断的主要标准,辅之以创作意图标准和一般观察者标准,有助于提高客观性。为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同时避免超国民待遇,有必要限缩解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相关条款适用对象,遵循法律位阶适用原则。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独创性;可分离性;国民待遇



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立场选择与实现路径

杨超,王水明


作者:杨超(辽宁大学 法学院)王水明(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摘要: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具有不同于一般场景的特殊性,加剧了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风险,但也促使了个人控制论成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优选择立场。个人控制论根源于普遍意义上的自由哲学理论,本质是具体境况下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利,目标导向是确保人的主体性地位。个人控制论的核心是赋权机制,构建符合劳动场景特色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手段,契之以事前、事中、事后三分的权利行使程序保障机制;相应的,增加用人单位信义义务,扩大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利施展空间,弥补两者间权力势差;引入比例原则,确保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益处于合理限度的平衡。

关键词:从属性;个人控制;自由理论;场景理论;信义义务;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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