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形成的元理论化类型阐释
作者:张珺皓(吉林大学 法学院 /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元理论是对“法学之法学”与“理论之理论”的凝练,引入元理论化类型理论,须以对以往法学元理论类型化研究不足带来的误读之澄清为前提,元理论直面理论,“教条式的元理论”的提法有待商榷。法学元理论化的类型一,作为产生总体理论视角来源的元理论化,旨在引领法学理论研究的局部或全体领域,能够对我国法学研究进行宏观诊脉,形成主领性的理论视角源头,从而为法学话语体系构建提供正当化根据。绝对化元理论不能带来法学知识增量。法学元理论化的类型二,作为理解法学理论的一种手段的元理论化,旨在对法学理论有更好及更深刻的理解,法学学科体系之建立以该种元理论化类型为核心。应探究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从逆向思维回应为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元理论化的类型三,作为法学理论发展之前提的元理论化,旨在产生新的法学理论,也是法学学术体系创新之源泉。应对照自然科学理论发展反思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非自主性。元概念、元知识与元问题等“元”表述受到类型化约束。法学元理论的理论框架以理论的阶层性为基础,其始终根植于面向实践的一阶理论。法学“二阶/元理论—元问题”与“一阶理论—实践问题”相比较可知,理论约束元理论化的发展,成为元理论化的限度。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从自己走向自主,从自主走向自信”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进程。不仅要看到实践上的理论,更要看到理论背后的元理论化。
关键词:元理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类型;元问题
轻微犯罪程序应对的实践争议与理论检讨
作者:李奋飞,吴琼(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摘要:为妥善应对犯罪结构的轻刑化转向,法检机关积极推动刑事案件轻重分轨,陆续形成以效率、分流和矫正为导向的轻微犯罪程序实践。但随着探索的深入,一些疑难争议问题逐渐显现,分别是如何准确识别轻微犯罪,如何衡平轻微犯罪程序中的多元价值,以及如何在实现诊疗价值的同时,有效控制轻微犯罪的起诉裁量权。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识别轻微犯罪的实体与程序标准,在坚守底线正义的前提下衡平诉讼效率、非刑罪化、有效诊疗和矛盾化解等多元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完善轻微犯罪诉讼程序规范。一方面,依托已有的诉前考察实践经验,进一步制度化附条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等程序性出罪机制;另一方面,为避免程序消解实体,应将公共利益衡量作为控制起诉裁量权的核心原则,并设置相应的标准与程序。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应关照轻微犯罪的程序实践,推动轻微犯罪诉讼程序功能向教育矫正与犯罪预防转型。
关键词:轻微犯罪;诊疗性司法;程序出罪;公共利益衡量;诉前考察
轻罪司法的三重困境纾解与限缩路径构建
作者:刘霜,张潇月(天津大学 法学院)
摘要:当前轻罪治理中的司法困境主要是由于实践中的重刑主义倾向导致,问题诘难的源头是轻罪刑事立法扩张的异化,构建司法上的限缩路径具有正当价值。应当在肯定刑事立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基础上,正确发挥司法纠偏功能,从定罪、量刑、犯罪附随后果三个维度应对立法扩张异化的风险。具体而言,应当明确定罪标准与出罪情节以实现对不当入罪的限制,在量刑过程中推动刑罚措施轻缓化、递进式地适用与执行,同时建立犯罪附随后果的分级分类处置机制,警惕轻罪司法的过度限缩。对实践中的重刑主义倾向进行正畸,纾解轻罪司法的三重困境,避免刑法丧失应有的惩罚功能,实现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功能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轻罪治理;重刑主义;司法限缩;出罪;犯罪附随后果
基层司法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类型化研究
作者:李拥军,康琳(吉林大学 法学院)
摘要:彩礼同时具有契约属性和支付属性。根据两种属性的强弱程度不同,农村彩礼可以分为“强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强支付”“弱契约—弱支付”“强契约—弱支付”四种类型。彩礼的契约属性关乎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形式。其中,弱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法官主导型治理;强契约属性的彩礼对应多元协作型治理。彩礼的支付属性影响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的目的。其中,弱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纠纷解决型司法;强支付属性的彩礼对应政策实施型司法。对不同的治理形式和目的进行组合,基层法院参与农村彩礼纠纷治理可以分为多元协作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法院主导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治理、多元协作的纠纷解决型司法治理三种类型。
关键词:基层法院;农村;彩礼;基层治理;类型化
协助监管的生成与动力:理解国家监管体制的新视角
作者:张德淼,韩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摘要:既有研究对国家监管体制的理解多从正式制度层面展开,协助监管构成国家监管的对立镜像,能够提供解释监管体制的非正式制度实践的视角。经验研究表明,基层的监管实践面临结构性困境,深刻地影响监管机构的行动策略,在基层政权组织的三方互动中产生强化基层监管能力的协助监管。从协助监管的发生机制看,行政化的乡—村关系为协助监管提供了组织基础,属地管理责任是协助监管的驱动机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是监管工作下沉到基层的技术手段;从协助监管的动力看,国家监管能力的提升、监管绩效的增强与压力的分担是主要形式。因此,协助监管在国家监管能力建设进程中对于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分权式监管体制;协助监管;权力空间;国家监管能力建设
迈向公私法融合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作者:魏光禧(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 重庆警察学院 重庆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引入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是跨境数据流动的重要规制工具。它形式上是合同,但内容上由国家预先设定并强制纳入公法义务,既约束数据进出口双方,又保护第三方受益人,兼具私法自治与公法规制的属性。因此,学界不应过度纠结公法亦或私法的优越性,而应从系统论法学的角度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具有自我参照和封闭性,以严格的相关性标准对争议事实进行法律观察,与公法规制进行沟通而又不使自身被公法义务掏空。其次,必须在系统内部拥有足够的与数字社会相匹配的复杂性,在数据分级分类框架下,明确不同的受益人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最后,通过“结构耦合”机制建立“共振”关系,根据契约自由、数据安全主权、合同无效必要性等要素来判定合同效力。
关键词:系统论法学;数据出境;标准合同;公法;私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数据条款”立法研究
作者:谭宇航(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摘要:围绕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立法展开细致讨论。首先,在评价获取行为的正当性时,未经同意说对持有者权益保护过多;实质替代说立法周延性不足;行为危害性说标准不清晰。立法应发展实质替代说与行为危害说,形成足以造成实质损害说,围绕该标准,引入各类考量因素,做出类型化规定。其次,不正当获取将导致后续使用具有不正当性。即便使用者正当获取商业数据,持有者仍有权制止足以发生实质替代效果的后续使用,但假如正当获取具体表现为持有者向使用者“开放获取”,持有者的“使用权”将“用尽”,后续使用具有正当性。认定实质替代效果,可综合考量最终产品的基本结构、所涉数据的类型与方式、最终产品的功能效果等因素。最后,披露与使用的不正当认定规则基本一致,但对于深处理数据、数据产品,“开放获取”不导致“披露权”“用尽”。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数据流通;数据不正当竞争;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智能合约代码之治的法律边界
作者:林群丰(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
摘要:The DAO事件后,主张突破代码即法律进行以太坊硬分叉者认为,智能合约是执行区块链民主决策机制的工具,分叉是保护财产权的自力救济,是对智能合约进行合目的性解释。反对者则坚持代码即法律,认为分叉有悖于去中心化理念,而宽容代码漏洞属于法律容错性在智能合约治理中的体现,且分叉并未真正挽回投资者损失。智能合约代码之治的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相应的应用场景,以太坊后续发展则是融合两者之后的新范式。代码即法律适用于不可逆自动执行类智能合约,用于规范数字资产等不可逆交易,其形式上等同于附条件生效合同,代码部分取代了主体资格、情势变更、合约履行程度等法律规则。主张突破代码即法律者,实际上指向电子合同类智能合约,其本质是登记在区块链上的书面合同。以太坊分叉衍生出了可拓展型智能合约,以新的代码治理范式弥合了双方冲突:信奉代码即法律者延续以太经典链,反对者则迁移至新链,双方继续共享分叉前形成的生态系统,且均获得新旧两种代币。此范式改变了合同履行,以代码治理的形式化解了传统财产法理论中民主与自由的结构性矛盾。
关键词:智能合约;代码即法律;去中心化;分布式治理;区块链
新质生产力视域下限制竞争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丁庭威(北京大学 法学院)
摘要:专利联营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并发展壮大的重要运营模式。但在企业经营专利联营的过程中,无限制的专利联营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后果,此类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将阻碍专利联营的高质量转化并影响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应适时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反垄断法基于“制度保护”的理念规制限制竞争专利联营时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竞争、创新与利益三个层面不谋而合,为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域外实践的借鉴亦可为规制提供比较法经验。然而,反垄断法在规制限制竞争的专利联营时亦面临着诸多层面的挑战,专利性质不清、审查要素不明、企业规模不同以及适用原则差异皆在竞争、创新、利益以及原则方面挑战着反垄断法规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亦影响着专利技术向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转化。为此,有必要在辨识专利性质、明晰审查要素、界定企业规模以及革新适用原则层面寻找出路,以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法规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最终实现以高质量专利联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高水平发展。
关键词:专利联营;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制度保护;新质生产力
反电信网络诈骗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作者:王钰涵,柯阳友(河北大学 法学院)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是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犯罪与诈骗类型众多。反电信网络诈骗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从源头上预防电信诈骗,弥补刑事退赔的不足,有利于开展协同治理。司法实践中面临公益诉讼适用案件范围不确定、电子数据证据难以获取与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缺位、行政公益诉讼的协同效应不足等困境。应当从犯罪竞合与公共利益认定两个角度明确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调查搜集与审查判断的标准与规则,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的侵权主体,合理设计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与协同治理的作用。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诈骗罪;检察公益诉讼;电子数据;惩罚性赔偿
因篇幅限制,已省略注释及参考文献。原文详见《河北法学》202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