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研讨会在河北石家庄举办。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律职业教育联盟承办,《河北法学》杂志社、河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检察理论研究会、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18个省区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机构的1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开幕会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敏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北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何秉群致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华军、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国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冯军出席会议。会议指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牢固树立问题意识,进一步提高构建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研究体系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的研究目标,努力创造出一大批高水平研究成果。要充分发挥研究会平台优势,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汇聚人才,不断壮大人才研究队伍,打造学术交流平台新高地。会议要求,要积极投身新时代法学实践,用法治思想启迪人心,为建设法治社会添砖加瓦。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实践法学,不断丰富研究成果、不断创新研究方法,为繁荣法学研究、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要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国司法实践,通过解决中国司法问题推进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推动民事诉讼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取得新发展。随后,与会领导向征文获奖作者代表颁发了证书。
会议研讨围绕“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主题、分四个专题展开,共有18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作交流发言,8位专家进行精彩点评。
第一专题“民事检察现代化与多元化纠纷解决问题”,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省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徐翠翠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张耘博以“纵向合同链中仲裁协议的主观范围”为题发言,聚焦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合同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是否涵盖实际施工人的问题,认为在判断总承包合同仲裁协议是否及于下游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时,应根据合同之间管辖条款的可兼容性、合同链的类型以及实际施工人特殊的法律地位综合分析。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佳临以“虚假仲裁案外人二元救济机制的理论证成”为题发言,认为相较于诉讼判决而言,仲裁裁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更应得到恪守,应从执行案外人财产、减损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两个维度理解虚假仲裁对案外人的侵害。鉴于仲裁裁决既判力严格限定在当事人之间,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并非虚假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的必要制度。债权人撤销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案外人另行起诉的可能依据,然而或在启动方式上不与虚假仲裁案外人所处的情境完全契合,或在法律效果上不能给予虚假仲裁案外人完整的救济。《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建构的“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二元救济模式,能够在符合仲裁理论的基础上给仲裁案外人提供完整的救济。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杨秀清教授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进行了评议。
第二专题“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与实体法衔接问题”,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省法学会检察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杜淑娟主持。中央民族大学师资博士后韩富鹏以“论获益剥夺与损害赔偿之关系:实体厘清与诉讼构造”为题发言,认为受害人在获益剥夺和损害赔偿之间享有选择权,即使一请求权实现之后仍可变更其选择,但应当扣除前一请求权已经实现之部分,从而避免重复救济。两者的竞合构成类似选择竞合的“救济择一”,与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等竞合类型存在明显差异。受害人可以选择同时提起获益剥夺和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分别提起两个诉讼。受害人同时起诉时,拟采取单纯合并的诉讼构造。受害人于前诉终结后再行提起后诉,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之规制。此时,可通过中间确认之诉、争点效等制度使前诉关于共通争点的判决对后诉产生约束力,从而避免矛盾裁判。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嬴飞宇以“合同效力职权审查的规则省思与规范化建构”为题发言,认为合同效力职权审查的实践操作暗含混同“依职权审查合同无效”与“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认为法律适用权不受处分原则与辩论主义约束等多重讹误。合同无效适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结论应当记载在判决主文部分,具有既判力;合同其余效力形态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判决理由部分记载的合同效力认定结论并不能拘束后诉,当事人若欲将既判力扩张至原因债权,可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实践中,法院可依据《新证据规定》第 53 条搭建的程序框架,组织合同效力集中审理,以实现合同无效与其余效力形态处理模式上的分流。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刘宏林以“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诉讼实施”为题发言,认为《民法典》第 1188 条因引入监护制度因素而形成了“救济受害人、保护被监护人、维系监护关系”三重价值取向。被监护人承担绝对权责任和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途径及特殊的侵权责任履行规则能够较好地协调平衡三重价值。二元救济途径在程序法中意味着两个诉讼标的,在相对化理论作用下,受害人可以基于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自由选择分别或共同起诉被监护人或(和)监护人,诉讼形态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适用家事诉讼原理。被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与监护人补充赔偿的监护人侵权责任履行规则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综合运用执行判断权和执行实施权予以落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费美望以“家事案件未成年子女意见征询机制的检视与反思”为题发言,认为《民法典》第 1084 条在司法实践中遭遇适用难题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类案异判、裁判不当、不当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等不良后果,原因在于家事案件的二元性、子女意见征询机制缺乏诉讼法规范、专业性审判团队配备不足等。应完善未成年子女意见征询机制。在抚养纠纷案件中,法官应注重调查取证的主动性、意见征询的能动性、征询方式的灵活性,且一般不宜让未成年子女出席庭审。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对于变更抚养权、撤销监护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应当赋予未成年子女原告主体资格,且应加强家事案件审判团队专业性的建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郭赛男以“电子票据线下承兑的法律效力”为题发言,认为承兑基于主体的合意性、过程的要约性以及内容的债权性,可以转化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属合同之债。若线下承兑后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基于线下承兑之债权属性主张债权请求权。此时持票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付款请求权,仅能行使追索权、利益偿还请求权;若线下承兑且付款后,持票人在电票系统再次提请付款,承兑人以及前手均可基于线下承兑债已消灭为由抗辩以拒绝。若持票人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可选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其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或选择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该背书转让行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石桐赫以“职业放贷人识别研究”为题发言,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识别,长期面临着“马甲”放贷与多地放贷难识别、职业放贷人名录隐含正当性危机、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等困境。不同地区法院间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的差异与“信息孤岛”现象导致不借助与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上述问题难以解决。神经网络算法在整全性精分析、精准预测及促进类案类判方面的优越性可以使职业放贷人识别困境有效破解。具体应用路径是依据判决书和公共数据集构建数据库及模型,运用上述数据训练神经网络后实现对职业放贷人的智能预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教授陈刚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大学教授柯阳友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三专题“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与破解执行难问题”,由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静律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赵大伟以“先诉抗辩权执行程序适用的中国方案”为题发言,认为执行程序先诉抗辩权的适用存在着债权实现与顺序利益保障的价值冲突。学界对先诉抗辩权的界定经历了从“先起诉抗辩”到“先执行抗辩”的转变,“先执行抗辩”虽有一定逻辑基础,但不利于债权实现和执行程序运行,面临制度困境,先诉抗辩权在执行程序的表现应为执行顺序,执行法院具有保障义务。在执行程序内部,将先诉抗辩权理解为“先处置抗辩”,契合立法原意与我国执行体制,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能够平衡债权实现与顺序利益保障。在我国职权主义集中执行体制下,可以有限穷尽理念构建执行顺序规则,由执行程序界定担责条件,在将直接责任人方便执行的财产处置完毕前,执行法院可查控补充责任人财产,但禁止处置其财产和对其采取惩戒措施。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范响以“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执行:功能归位下的制度协同”为题发言,认为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执行衔接融合的关键在于二者的功能需要得到准确的定位。罗马法系代位权的产生不是为了弥补债权执行的缺失,我国保全型代位权诉讼与罗马法系代位权诉讼一致,与债权执行无关。我国受偿型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执行设计上的功能、客体基本一致,要件有别于保全型代位权而契合债权执行的需要,直接受偿的理由具有通用性。制度设计上应将受偿型代位权诉讼作为诉讼前置型债权收取变价程序,代位执行作为诉讼后置型债权收取变价程序。因此,代位权诉讼提起具有保全债权的效力,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果;代位执行中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债权人提出的给付之诉不必以我国尚未确立的实体规则为基础,可视为特殊的代位权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解于申以“设居住权房屋强制执行的理性思辨与程序构建”为题发言。理论证成方面,首先提出设居住权房屋强制执行的原则,即一般规则为主、利益衡量为辅,然后分别讨论了居住权与抵押权、查封、强制拍卖间的对抗效力关系,提出不同情形下彼此间的效力顺位。程序构建方面,提出设居住权房屋强制执行四步法。第一步为居住权类型与设立时间的识别,第二步为居住权与抵押权、查封的顺位识别,第三步为不同顺位下居住权的对抗效力识别,第四步为向申请执行人与居住权人提供权利救济。通过四步法能够较为周延地保护好申请执行人与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尹远以“论实体与程序之维的查封财产处置——以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为背景”为题发言,认为查封财产处分不仅是程序法上的问题,还与实体法问题相关联。对债务人与第三人而言,查封兼具公私法双重效力,处分查封财产需区分公法及私法效力,即使债务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将承担公法上的不利后果,仍不妨碍私法层面的负担行为依据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规则产生对应,同时也不妨碍其依据物权变动规则发生物权效力。而对债权人而言,在混合主义模式下,不仅有必要认可首查封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适当多分配的利益,且应允许探索适用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以保障债权之路径,而立法论上,在优先主义作为立法趋势的背景下,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时,不妨以首查封债权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为理论及制度基础,创设实体法层面查封担保物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劭禹以“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纠偏和规则重”为题发言,认为在“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背景下,法院必须更加妥善处理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现状上,《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审理诉由“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实体法基础。《九民纪要》明确了买卖合同关系参照适用的《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中“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的认定标准,以及各项权益之间的优先次序,却未得到普遍采纳,故有必要进行体系化重塑。法理基础上,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现所采用的“权益比较说”,比较的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益优劣,忽略了强制执行的应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的根本前提,德国的“责任财产说”旨在判断案外人能否证明执行标的不属于责任财产。裁判规则上,围绕《执行程序解释》规定的“案外人是否享有阻却让与的权利”,构建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构成要件和非必须构成要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君博分别进行了评议。
第四专题“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与数字化问题”,由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德凤律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海鑫以“电子数据区块链鉴真的中国路径”为题发言,认为区块链存证在物理上可分为入链前和入链后两阶段,其存证方式可分为在区块链平台生成便即时存证的原生型存证和在链前生成后上传至区块链平台的非原生型存证。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已然确立电子数据区块链鉴真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操作规范,指引司法实务法官审查认证活动。但现有规范仍有未尽之处,区块链技术面临着技术自证的局限难题,理论对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存在二元论的误读,区块链真实性依赖于外在信用背书。优化我国电子数据区块链鉴真的路径,应当明确区块链证据存在入链前形式真实、入链后形式真实以及电子数据实质真实的三元真实论,以此为基础重构区块链鉴真路径。在上链前应当设有前段控制为真实性提供保障,加强第三方监督和平台制约,同时对我国现有的技术官制度加以完善。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隋璐明以“数字主导型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生成与完善”为题发言,认为“数字主导型”强制执行是中国特色强制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包括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终本。无序扩张、结构性矛盾及制度内耗等是“数字主导型”强制执行制度的问题所在,均衡理论通过平衡政策与理论、法院与当事人及本土与国外理论得以突破“数字主导型”强制执行制度的局限。微观层面,明晰执行和解的概念、适用范围等是完善执行和解的基点。在保留终本制度的同时,当明确终本与终结执行的区别且从当事人的视角审慎适用。执行担保需与执行和解制度相协调。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张晓炯以“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司法的张力与进路调适”为题发言。她认为在司法现代化和司法公正双重目标驱动下,人工智能司法需要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紧密配合。一方面,智慧司法系统的建设需要科技企业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另一方面,公平正义仍是司法机关坚持的核心。智慧司法系统在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工具价值,然而,在现实运行中却面临着技术依赖掣肘能动司法、算法黑箱削弱司法公信力、算法自动化冲击正当程序等三重障碍。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进行分析后发现,数字权力向司法体制的结构性嵌入、算法规则对法律规则的功能吸纳以及法官主体性地位被削弱共同导致上述的难题。为了更好地厘清人工智能司法应遵循的价值理念和应发挥的具体功能,人工智能司法系统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围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法官主体性地位的确定、技术与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健全三方面展开,及时破除隐性功能削弱司法体制改革的风险。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冉博师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智能化”为题发言,认为统一法律适用是法律连续一致性与普遍适用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表现,其本质为法律共同体对法律解释的统一。作为智能司法所带来的技术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新的可能性,生成式人工智能甚至可以辅助法律分析并直接生成文本。不过,囿于法律适用并非零和博弈的有穷空间,智能技术面临意义障碍、数据歧视、算法黑箱、生成文本虚假等局限性,统一法律适用的智能化路径应当表现为“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具体而言,AI 通过提取类案、智能预测与监督裁判、智能收集相关解释、直接生成文本为法律适用者提供数据与经验积累,HI 基于对解释准据与解释方法的通盘考量,以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为宗旨解释并适用法律。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杨馥源以“民事强制执行视域下数字资产的界定路径”为题发言,认为数据现如今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其中部分数据的集合具有财产属性,构成数字资产;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资产的界定标准日益模糊。通过观察民事强制执行在实践上的需求能够促进财产权理论的发展。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兼具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且与实体法上的财产在范围上基本同一。相比之下,因为事实上的可执行性与财产的本质有关,是更为基本的属性,其内含“可明确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三个具体要素,分别与传统财产权理论中的“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相对应,但在判断上更具实操性。以事实上的可执行性为评价基准,可以构建出数字资产的界定路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熊跃敏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韩红俊分别进行了评议。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教授陈刚主持。他祝贺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对承办方和协办方表示感谢。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做总结发言,指出本次会议是一次高水平的研讨会,议题既集中又多元,“集中”是指都围绕“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主题展开,“多元”是指议题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多个范畴,且程序和实体相结合。他向与会的青年学者表达了殷切期望,提出了中肯建议,希望大家要按照研究会领导提出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秉持理性态度,投身实践、服务实践,论文写作更加规范,逻辑论证更加严谨,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